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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是以赏莫如厚而信,罚莫如重而必,法莫如一而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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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父母皆见爱而来必冶也,君虽厚爱,奚遽不乱?……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故十仞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而贤不肖俱尽其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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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彻底的性恶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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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对付“本恶的人性”,性恶论者还可以分成二派,一派重教化,一派重刑赏,或者还有主张教化与刑赏兼施的。当然,认为本恶的人性实际上是在“为善”,那在中国哲学中是从来没有的。韩非矢口不谈教化,唯重刑赏。不仅如此,他还要求“誉辅其赏,毁随其罚”,那就是要舆论跟着刑赏转,这一点,还成为以下三条论证的根本立脚点。这是一元论,而且一元论得十分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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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誉仁义则害功,用文学则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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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则不然。以其有功也爵之,而卑其士官也;以其耕作也赏之,而少其家业也;以其不收也外之,而高其轻世也;以其犯禁也罪之,而多其有勇也。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相与悖缪也,故法禁坏而民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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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伊养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故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已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然则为匹夫计者,莫如修仁义而习文学。仁义修则见信,见信则受事;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廉爱之说;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而贵文学之士;废敬上畏法之民,而养游侠私剑之属。举行如此,治强不可得也。国平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简其业,节游学者日众,此世之所以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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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这里,逻辑上倒是极度发挥了矛盾律的。据此,韩非要求灭绝文学,扫平邪说,全国军事化,“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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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年来中国的停滞,意识形态上的根源,实在可以上溯到商鞅、韩非。篇末评注,于此当痛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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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教化无用:“人主处制人之势,奚待不欺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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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贤贞信之行者,必将贵不欺之士;贵不欺之士者,亦无不欺之术也。(此句,译文解作“也没有叫人不欺诈的法术”)布衣相与交,无富厚以相利,无威势以相惧也,故求不欺之士。今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以修明术之所烛,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奚待于不欺之士?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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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故糟糠不饱者不务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论,则其于治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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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原文次序,后段在前,我把它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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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后段述“人主处制人之势,奚待不欺之士”,韩非申述得更加强调。而且,这一点是“道德教化无用论”,在韩非思想中地位也特别重要。其实,韩非不仅主张道德教化无用,他还进一步主张,人主待下,干脆就是“权术”。用人,就是利用他。利用不了,会被别人利用,干脆杀了他。既然是利用,那也可以被他利用,这就是,要利用对方想利用我之处——彼此相欺,而君王手里有的是“制人之势,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在彼此相欺中处于绝对优势,总能达到利用人的目的,而不会被人利用了去。这样,岂但道德教化无用,而且应该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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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废除的理由,除人主处优势,无所用于道德教化而外,还有一条,是人民愚昧,“上智之所难知”,道德教化的效果缓慢,“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这就是所摘录的第二段的意思了。——当然,第二段不仅包括道德教化,也包括Hegel(黑格尔)所谓的经验科学。无论韩非有意还是无意,无论当时的思想家其实都还不承认有所谓经验科学,韩非这一段话,同样具有窒息扼杀一切科学教育、科学发现的历史意义。因为,战国时代,墨家重技艺,还有农家。经验科学还没有像以后那样被贬低到完全无足轻重的地位。贬低它,当然不只是韩非思想的作用,韩非思想就中也起了一份重要作用,应该是肯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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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明主之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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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贵也。今修文学,习言谈,则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则人孰不为也?是以百人事智而一人用力,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衅,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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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结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是李斯和秦始皇的理论根据。现在可以评论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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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笔记本的迹象,可以看得出,评论是写过的,后来又撕毁了。因而现在已经无法看到它的内容了,实在可惜!——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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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令行禁止”见于《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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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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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饰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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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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