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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的民主制度,也必须建立在个人的自觉性与自主性之上。由此发展出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人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君主的“子民”或被统治者。当然,等到启蒙运动时,尤其法国的启蒙运动者,又从历史和神学的角度赋予个人自主性。那些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发展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将民权与人权合一,最后呈现为法国大革命的民权运动,英国清教徒〔6〕革命的市民权力,以及美国独立革命中美国宪法所主张的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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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思想的附带产品,就是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大多数战斗部落,例如纵横草原的匈奴和蒙古,以及今天中东的阿拉伯民族,妇女没有和男子一样平等的地位,因为妇女不能担任和男子一样冲锋陷阵的角色。可是,北族的维京人和英国的条顿人〔7〕,他们长期在海上活动。族群里的男子可能长期在海上,家里一切事务都由妇女承担,如果发生不幸,出海的男子不再回来,维持家庭的责任就落在妇女的肩上,因此,这些族群的部落会议,妇女也一样参加,有时代表自己家里的男子汉,有时就代表一个家庭或家族,她们对共同体的治理,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妇女担任领袖,女子继承产业,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一特色,在许多定居的农业区域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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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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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神权专政时代,宇宙里的一切现象都被归为上帝的意旨,神制定了宇宙的规律,这就是所谓“上帝的法则”,也可以称之为“神律”。宗教革命以后,神律的解释权不再专属于教士们,而是回归到人的理性。启蒙时代的自然律,其实就是神律的另一名称。自然律不仅是宇宙运行的规则,也为近代科学的思考提供了依据,“科学”必须从理性推演,而且必须有迹可循。假如,自然的现象多是偶然产生,理性将无从措手,也就无法按照理性推演,一步步从已知推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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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行为也必须要依从有规律的秩序,这一构想当然也是从神律的想法延伸的。在神权专政的时代,教士们可以替神发言,规划人间的秩序;教士们也有权力,决定赦免或是不赦免人的罪行。这种因人而异的神律,就不是一个可以预测的规律。宗教革命以后,主权国家制定法律,是根据人类个体共存于一个社会的要求来制定的。德国系统的法律,一方面追溯到罗马时代的法典,另一方面,也将这些法典解释为神律在人间的体现。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又在这套罗马法典的基础上,编纂出《拿破仑法典》,也不外乎根据神设定的秩序,制定出一套适用于人间的行为规范。这种法典,也必须合乎理性。因此,今天所谓大陆法系的法律,可说是按照天理的神律,落实为人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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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对,则是英国系统的习惯法。人间的秩序是按照社会共同体成员长久建立的习惯而逐渐形成的,众人谓之“是”就是“是”,众人谓之“非”就是“非”。英国法系后来发展成为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建立在“人情”之上。人的行为和习惯因时间而改变,所以英美法系常常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典,而是由经过民主秩序选举的国会协调制订出一套人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及按照宪法精神拟订的法案。同样,许多过去的判例,也是法律的依据,这些判例的决定,是经过法院和陪审员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对某一个实际个案的判决。这种判例,代表的也不过是某一时空条件下,这一个社群的是非标准。英美法系相对于上述大陆法系,可说是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上。“天理”和“人情”合在一起,才成为人间的法律。两者最后的精神,还是理性,也还是人对自己智性能力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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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章我们谈到的是,宗教革命以后才开启的一个近代的西方社会。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犹太—基督教的神学,对神有绝对的肯定。相对而言,中国、希腊和印度的文化系统中,都是多神信仰,神的意志也不完全合乎理性。基督教的宗教改革,将教会这个中介除去,留下了天然秩序和人间秩序的理性和统一,加上对族群本身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公民完全参与了共同体的事务,公民本身的认同是和共同体完全一致的。如此情况下产生的近代国家体制,“主权”和公民的特殊归属有密切的关系。近代的主权国家,因此不同于过去的帝制时代,没有“君主”和“子民”之间并不契合的情况。在国民成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时候,这个共同体的力量是具体而且可以凝固的。加上神律和人间秩序的互相转换,使得共同体的内在秩序,也具有前所未见的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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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共同体的凝聚力极为强大,动员国民的机制,可以使国家具有无比强大的实力,并不断以此实力作进一步的扩张。近代世界的组织形态,长期以来,“民族”的“主权国家”,几乎是大家视所当然的终极形态。直到最近,全球化一步步实现,主权国家的意义不得不有所改变。人权的普及化,也将充当国家一分子的“公民”的特色冲淡了不少。可是无论如何,上述近代国家的形态,还是世界上延续数百年的一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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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克 德语“Junker”的音译,意为“地主之子”,泛指普鲁士的贵族地主阶级。16世纪起容克阶层长期垄断军政要职,掌握国家领导权;19世纪中叶开始资本主义化,成为半封建型的贵族地主,是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扩张军国主义势力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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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凯尔特族群 凯尔特人,公元前1000年左右分布在欧洲莱茵河、塞纳河、卢瓦尔河流域和多瑙河上游的部落集团。前6世纪到公元初期间,创造了拉登文化,建有城市,农业技术水平较高。其后裔散布在法国北境、爱尔兰岛、苏格兰高原、威尔士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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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诺曼人 亦称“维京人”,北欧的古代民族,今丹麦人、挪威人、瑞典人的先民。系8—11世纪间,自朱特兰半岛(今日德兰半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等原居地,向欧洲大陆各国进行掠夺性远征的日耳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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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盎格鲁、撒克逊 这两个族群是古代日耳曼人的部落分支,原居北欧日德兰半岛、丹麦诸岛和德国西北沿海一带。5—6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两部落都有人群南渡北海,移民大不列颠岛,在此后的三四百年间,两部落才融合为盎格鲁—撒克逊人。通过征服、同化,盎格鲁—撒克逊人与大不列颠岛的凯尔特人,再加上后来移民的“丹人”、“诺曼人”,经长时期融合,才形成近代意义上的英格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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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畿辅 是指首都附近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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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清教徒 基督教新教中的一派,16世纪中叶起源于英国,原为英国国教圣公会内谋求进一步实现加尔文主义的改革派。由于他们要求“清洗”国教内保留的天主教旧制和烦琐仪文,提倡“勤俭清洁”的简朴生活,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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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条顿人 相传为日耳曼人的一支,一说为凯尔特人的一支,前4世纪住在欧洲易北河河口附近北海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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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说历史:现代文明的成坏 第五章 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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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章,我们谈到近代的开始有主权国家出现和宗教革命两件大事,这两件大事是互相关联的:只有经过宗教革命才能将公教秩序推翻,而经过主权国家的成立,人们才能有所归属和有所认同,自己觉得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民族国家这一个新的共同体,成为凝聚国民实力的中心。但是,单单只有这两件大事,中古的转变不会走向日后的方向。现在我要讨论的是另外两件大事:一件是14世纪下半叶出现的大瘟疫,另一件是大洋航道开通之后,美洲新大陆的发现。前者跟上述的两件大事相辅而行,也是因果关系的“因”,后者是因果关系中的“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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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瘟疫反而推动了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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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14世纪下半叶的大瘟疫。这次瘟疫,在不到十年内蔓延全欧洲,夺走了不下于三千万人的生命。当时,整个欧洲的人口——虽然没有精确的统计数字——大概也不过是不到一亿,三千万生命就等于是三分之一的人口了。最近英国的考古学家和医学家合作,研究伦敦公墓那个时段留下来的古代遗体,得到的结论与上述文献记载的估计数字相符合,也是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死于黑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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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大瘟疫之后的15世纪到17世纪这三百年间,还不断地有同样的瘟疫继续发生——三百多年来,欧洲的人口始终没有恢复到原有的一亿左右。人口减少,土地面积不变,对于农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欧洲的农业发展不可能和中国一样走向劳动力密集的精耕农业。欧洲的农业形态,自中古以来就是粗放式经营,加之人口的大量减少,农业的发展更是依赖人力以外的劳力。比如说,巨马大犁深耕的大面积耕种,也不能脱离轮耕的三圃制〔1〕。欧洲的农村,长期地维持着林地、牧地、农地混合的形态。混合形态下生产的农业产品决定了欧洲人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维生资源很丰富,食品也是多样的。如此形态的农业,为后来靠机器耕耘的大田经营的模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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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死病笼罩下的中世纪 14世纪下半叶的大瘟疫,夺走了欧洲不下于三千万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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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减少,不只在农业方面,城市中也一样。在城市中,少数的劳力要生产足够社会使用的工艺品,也逐渐形成许多劳工联合在一起的作坊业。在同一个作坊之中,整个加工流程切割为不同阶段的工序,每一个工人操作一定的工序,联结成串,共同制作一个成品。作坊的生产,因为是有组织的合作,可以生产较大数量的产品,也可以用标准化的生产取代个性化的精致手艺。相对地,中国的手工生产常常是在农舍之中,以农余的劳力制作由个人单独完成的手工艺品。所以,中国的工艺产品,成品精美,但很难标准化,因此数量不大。欧洲的这种发展方向,可以大量生产标准化的成品,也奠定了后来工业革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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