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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要求双方在正式审判进行之前召开调解会。但是,调解人得花很多时间,而且要有技巧才能使双方达成和解。如非强制和解,需要的时间通常会更长。即使发生争端的双方日后不会再接触,调解成功也可减少司法系统的负担:除了使双方减少诉讼费用,也可避免对判决不满的一方在日后继续上诉,就此缠讼多年,饱受巨大的经济与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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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愿意拨出较多的经费给司法调解人或民事法法官,也许很多因离婚或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不必花那么多钱就可解决,也不必耗费那么长的时间,双方的感受也不会那么差。如果希望离婚的夫妻能有选择,通过民事法庭,由已退休的法官来处理,即使法官的聘请费很高,但与正式诉讼的律师费相比,还是可省下不少钱。法官在这里的主要任务是调解,设法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而不会像今日民事法庭的法官急着结案。听证会也可准时举行:双方在规定时间出席即可,不必因为法官因前一起案件审理延误,让当事人在法庭外苦等好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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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夸大调解的好处,也不是指什么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本身也有不少问题:首先,调解的结果可能因为保密而无法成为判例,也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其次,发生争端的双方都知道,如果调解失败,还是必须进行正式诉讼;最后,很多发生争端的双方都希望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说法,不希望遭到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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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22日发生于纽约、轰动全美的戈茨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名叫伯恩哈德·戈茨(Bernhard Goetz)的男人被4个年轻人包围,戈茨以为4个人是抢匪,于是拔枪射杀了这4个人。他宣称是为了自卫才这么做,但被陪审团以意图谋杀的罪名定罪。这个案件引发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人赞扬他有勇气反击,然而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他反应过度,自行执行裁决。后来,我们才慢慢了解这个事件的背景:其实,戈茨在案发4年前就曾遭到三个年轻人抢劫,那几个人不但穷追不舍,还把他打个半死。其中一个歹徒落网后,竟然宣称他曾被戈茨攻击过。法院于是要求戈茨和那个歹徒进行调解。戈茨拒绝了。没有人告诉戈茨,那个歹徒后来犯下另一桩抢劫案,被捕入狱。戈茨对司法很失望,法律不但没保护他,还要他和坏人调解。他在心灰意冷之下买枪自保。类似案件虽不常见,但足以突显一个事实:我们的法院因为无法处理过多的案件,可能强制原告与被告和解。不过,调解也不是一无是处,不少案件都可利用调解顺利解决,只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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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调解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心情,我将引用我的律师友人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马克·格雷迪(Mark Grady)的见解:“很多人都反对国家干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只有‘好管闲事的国家’会这么做。如果国家要强行修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情感,人民的自由也就受到威胁。国家如何强迫人民和做错事的人化解歧见?反之,被害人应该有权要求国家为他们伸张正义,将坏人绳之以法,不要让他们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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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迪又说:“然而,在庞大的国家社群中,人与人关系疏远,要让司法系统运作、发展、发挥作用,我们已付出很大的代价。但新几内亚仍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同时保存我们司法系统原有的功能。只要某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了审理这起案件,我们的国家和当事人都必须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何不在司法途径之外另辟蹊径,让双方和解呢?这只是多提供给当事人一个选择,让他们解决争端,而非废除正式的司法途径,如此一来,双方或许都能获得更大的好处。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调解的缺点。如果被迫调解,不但个人尊严和自由会受到侵害,也可能助长施暴者的淫威,更别提公平正义。因此,调解制度必须防范遭到滥用。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可忽视调解也是一个用人性、人道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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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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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比较了国家与非国家社群解决争端的方式,也就是民事司法制度,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刑事司法制度。就刑事司法而言,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国家与非国家社群之间的差异。首先,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惩罚违法乱纪之人,以使人民遵守法令,确保社会安定、和平。然而,刑法的用意只在惩罚犯人,将之监禁于牢房之中,并未要求犯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次,在国家社群中,民法和刑法是两个独立的制度,在非国家社群则合二为一,不管是犯罪、侵权或是违约,造成伤害的一方都必须赔偿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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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刑法也和民法一样分两阶段进行。首先,法院必须评估被告是否有罪。其次,有罪与否其实并非黑白分明,罪名也因犯罪情节严重与否而有所不同,如杀人案可分为预谋杀人、警方执勤杀人、预谋绑架演变成杀人、冲动杀人、误以为有人威胁要杀害自己而杀人、一时因精神失常而杀人等,每种都有不同的刑罚。事实上,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在进入审判之前,都可通过认罪协商——与法官或检察官针对量刑的部分协商,而获得减刑或缓刑。如果案件已在法院审理,法院最后一定会做出有罪与否的裁决。如前述内斯勒案,埃利·内斯勒枪杀德赖弗是为被性侵的爱子复仇,也赢得了大众的同情,最后还是被判故意杀人罪。相比之下,非国家社群对伤害或损失的看法则不是这么分明:是的,我杀了这个人,但是这个人罪有应得,因为他伤害了我的孩子(或是他姑表杀了我叔叔,或是他的猪践踏了我的菜园),而他竟然拒绝赔偿我的损失,因此我不欠他的(或我不必偿还他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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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被判有罪,下一个阶段即是惩罚,也就是令被告服刑。惩罚的目的有三个:威慑(致使被告不敢再犯)、使其得到报应,以及使之改过自新。然而,非国家社群处罚恶人的目的却不同,主要是使被害人得到补偿。就算德赖弗被判刑入狱,埃利·内斯勒和她的儿子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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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是让恶人伏法,以儆效尤,并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至于被害人或罪犯双方及其亲戚的希望或意愿,则不在法官考虑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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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被害人的着眼点可能大不相同,如轰动一时的名导罗曼·波兰斯基(Roman Polanski)性侵幼女案。1977年,波兰斯基在洛杉矶被控对一个名叫瑟曼莎·盖默的13岁少女下药迷奸。事发之后,波兰斯基通过认罪协商,承认犯罪,罪名则改为较轻的与未成年少女非法发生性关系,但在判刑前,他却弃保潜逃,之后一直待在欧洲,直到2009年出席瑞士电影节才被瑞士警方逮捕。美国要求瑞士将波兰斯基引渡回美接受法律制裁,但遭到瑞士司法部的拒绝。当年的被害人盖默已经40多岁,她表示已经原谅波兰斯基,不再追究这件事,甚至请求撤销控告。尽管被害人如此要求,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仍然坚持立场,如《洛杉矶时报》社论所述:“审理波兰斯基一案的目的并非为被害人讨回公道,或是让她觉得这件事终于可以做个了结。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为该州人民执法,即使盖默女士对被告不再心存怨恨,并不代表被告不会危害其他人……犯罪者伤害的不仅是个人,更是整个社群……犯下重罪的人应该接受审判,如果定罪,更该面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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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使坏人得到报应,国家借此宣示:“国家已使罪犯得到惩罚,因此被害人不可自行伤害罪犯。”在美国,被告的监禁率高于其他西方国家,受到的处罚也比较严厉。至今,在西方国家,只有美国尚未废除死刑。被判长期或无期徒刑的犯人很多,但在德国只有罪大恶极者才会被判无期徒刑。(如德国有一位号称“死亡天使”的护士,自称不愿看到病人受苦而为28个病人注射致命药剂。)另外,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半数以上的州法院(包括加利福尼亚州)都执行“三振出局法”,对犯第三次罪的累犯延长监禁时间。尽管第三次犯法只是偷比萨的小罪,也得加长服刑时间。结果,加州花在监狱管理上的费用直逼政府在高等教育方面投入的钱。加州居民认为这样的预算分配可谓本末倒置,也是差劲的经济政策。人才为经济之本,政府该多把钱花在高等教育上,让人民找到报酬更好的工作。此外,可以缩短轻罪犯人的刑期,多投资在犯人的改造计划上,引导他们培养一技之长,在出狱后得以很快重返社会,从事有意义的工作,如此也是振兴经济之道。再者,我们还不知道在重刑之下,是否可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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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最后一个目的就是使罪犯改过自新,让他们能返回社会,过正常生活,并对社会有所贡献。犯人数目过多,监狱人满为患,只会消耗社会成本,成为国家沉重的负担。改造计划也是欧洲狱政的焦点。例如,德国法律规定犯罪纪录片不可明确透露犯人的身份资料,如此一来,犯人才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出狱后也才能重返社会——这要比新闻自由或大众的视听权更重要。这样的观点是否反映了欧洲人比较慈悲,注重人的尊严,而非着眼于伸张正义和言论自由?此外,欧洲的改造计划是否真有成效?目前看来,以恋童癖的案件而论,成效似乎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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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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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就国家刑事司法的目的而言,并未顾及被害人的需求,如民事司法会设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而非国家社群解决争端的目的在于修复关系,让双方得以放下仇恨,接受协调的结果。但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能会请被害人或其亲友在被告的面前陈述他们的感受,让被告愿意认罪。至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有些国家虽有补偿金制度,但这笔钱犹如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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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当代最受公众关注的辛普森案为例。足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他的前妻妮科尔和她的朋友罗恩·高德曼。经过长达8个月的审理,辛普森被判无罪。虽然妮科尔和罗恩的家人对辛普森的民事求偿胜诉,法官判辛普森必须赔偿4300万美元,他们却没能拿到这笔钱。其实,即使民事求偿获得胜利,因大多数罪犯都不富有或是没有可观的资产,原告很少能顺利拿到赔偿金。在传统社群,由于集体责任的观念,被害人能获得赔偿的概率反而比较高。以马洛的案子而言,不只是肇事者本人,他的亲戚、族人、同事也都愿意帮他筹措赔偿金。反之,美国强调个人责任,必须由肇事者或被告自行负责。如果我是新几内亚人,我的表哥被他的老婆抛弃,我就可以和我的表哥一起向我表嫂求偿,要回当初我在他们结婚时给他们的礼金,但在美国社会,我表哥要结婚是他个人的事,我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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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做法是以弥补罪犯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为着眼点,使被害人或其亲人和罪犯得以和解修好,也就是修复式正义。从修复式正义的观点来看,罪犯不但伤害了个人,而且对社区和国家造成危害,因此主张不以惩罚和矫正为处理罪犯的核心,而是以发现问题、弥补损害、治疗创伤等方式处理犯罪问题,希望被害人和罪犯面对面恳谈,共同参与修复及治疗,而非将被害人和罪犯隔离,请律师代为传达意见。这种做法鼓励罪犯负起责任,另外也让被害人陈述自己的感受。罪犯和被害人(或其亲人)可在有经验的协调者的面前会面。协调者会先把规则说清楚,例如不可打断对方说话,也不准口出恶言。被害人与罪犯面对面地坐下来,看着彼此的眼睛,轮流讲述自己的人生、感受、动机,以及案件对生活的影响。罪犯将可亲眼瞧瞧自己已经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被害人则可借由这个机会了解罪犯是个什么样的人、犯罪动机为何,而不是把他们当成罪大恶极的恶魔,无法理解他们为何会做出这种事。罪犯可能也会反思,想想自己为什么会走上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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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加州有个被害人的妻子41岁的帕蒂·奥赖利和她的妹妹玛丽曾与49岁的犯人麦克·艾伯森见面。麦克因杀害帕蒂的丈夫丹尼被判14年徒刑,已服刑两年半。麦克是在丹尼骑自行车时开卡车从后面将他轧死。在长达4个小时的谈话中,帕蒂告诉麦克一开始她心中对他充满仇恨,回想起她丈夫的遗言,她就悲痛万分。她永远也忘不了,警员通知她和两个女儿丹尼死亡那一刻的情景。她现在每天仍思念丹尼,只要听到收音机播放某一首歌,或是看到有人骑自行车,她就会想起丹尼。麦克则告诉她,他从小被父亲性侵,后来染上毒瘾,背部曾摔伤,案发那晚,他没有半颗止痛药可以吃。他打电话请女友帮忙,但遭到拒绝。他喝了酒,然后醉醺醺地开车到医院。他看到有人在他前面骑车——他承认他是故意撞死丹尼的,因为那时他心中满是怒气。他不但对他父亲愤怒,也气他母亲,因为她没阻止他父亲伤害他。谈了4个小时后,帕蒂有了结论:“原谅很难,但不原谅更难。”接下来的一周,她终于有如释重负之感,而且觉得自己很勇敢,可以和撞死她丈夫的人面对面,让他睁大眼睛看他一手酿成的悲剧。接下来,虽然麦克不时陷入沮丧,觉得整个人像被掏空似的,但因帕蒂愿意见他、原谅他而觉得欣喜。他床头放了张帕蒂的女儿西沃恩送他的卡片,上面写着:“艾伯森先生你好,今天是8月16日,9月1日是我的10岁生日。我想让你知道,我已经原谅你了。虽然我还是很想念我爸爸,但思念是一辈子的事。希望你平安快乐。再见。西沃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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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修复式正义的做法已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多个州实行了20年。目前仍有一些实验还在进行,例如,是否该让罪犯和被害人见面,或是由亲友、老师等人陪同;双方见面的时间点该在早期(犯人被逮捕之后),还是比较晚的时候(犯人已入狱服刑,如帕蒂和麦克的案例),以及罪犯是否努力赔偿被害人。至于结果,目前已有许多非正式的记录。研究人员也在对照实验中将犯人随机分成两组:一组参与修复式正义计划,另一组则不参加这类计划,然后统计、评估结果。研究结果显示,参与计划的犯人再犯率较低,如果再犯,罪行也比较轻微,而被害人的愤怒和恐惧感也有所减少,安全感增加,心情也会逐渐平复。正如我们所料,如果犯人愿意见被害人,了解自己造成多大的伤害,结果会比较好;若是法院强迫参加,结果则比较差。当然,对所有的罪犯和被害人而言,修复式正义并非解决一切的万灵丹,而且需要有经验的协调人员在旁协助。实际上,有些被害人面对罪犯就像再做一次噩梦。罪犯毫无悔意,也不道歉,如此一来对被害人犹如二度伤害。虽然修复式正义并不可取代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是处理犯罪的另一种模式,但是看来对社会关系的和谐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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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点及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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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详细比较国家与小型社群解决争端的方式,至此可以得到什么结论?从一方面来看,就争端的解决而言,我们不可对小型社群的做法抱持过于天真的看法,认为他们的做法可圈可点,夸大其优点,认为国家政府的司法系统一无是处,充其量只是必要之恶。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很多小型社群的一些做法仍值得我们学习、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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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误解,我必须再次强调,即使是现代国家社群有时也会采用传统部落社群解决争端的机制。例如,我们如果在购物时与店家发生纠纷,大多数人应该都不会立即去请律师或把对方告上法庭。我们通常会先与店家讨论、协调。如果过于气愤或觉得一己之力薄弱,也许会请朋友出面,代为协调。前面已经提过,工业社会里有很多职业团体都有一套解决争端的办法。至于在乡村或人口稀少之地,由于人们互相认识,期待关系能够长久、和睦,因此有强烈的动机解决争端。争端不解决,社会压力也会很大。即使我们请律师帮我们解决纠纷,也希望通过律师的斡旋别跟对方撕破脸,像是离婚官司或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除了巴布亚新几内亚,还有不少新成立的国家或小国依然照传统方式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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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样的了解,我们再来看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点。事实上,所有传统小型社群的根本问题在于,武力并非专属于一个中央集权机构,无法遏止成员作乱或互相杀戮,也无法避免他们利用暴力来寻求正义。但以暴制暴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如我们将在下面两章看到的,大多数小型社群因此长期陷入暴力与战争,无法自拔。国家政府或强大的酋邦因握有独一无二的武力权,可破解这种恶性循环。当然,我不是指任何国家都能成功阻止暴力,而且我承认国家可能使用武力对抗自己的人民。大抵而言,国家的控制越有成效,非国家形式暴力的能力就越有限。这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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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本身具有很大的优势,这就是为何大型社群的成员互不相识,还是会发展为强大的酋邦,并更进一步演变为国家政府。虽然我们认为小型社群解决争端之道有可取之处,我们不得不提醒自己,这么做的结果有二:一是和平解决;二是如无法和平解决,则会陷入暴力与战争。国家解决争端也有两个结果:一是和平协调;二是若协调不成,则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来解决。即使是最可怕的审判也远比内战或血腥复仇要好。小型社群由于不想走上战争之路,因此喜欢私下协调、修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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