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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29 [29]Shepherd,StatecraftandPoliticalEconomyontheTaiwanFrontier,ch.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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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31 [30]Richards,TheUnendingFrontier,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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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33 [31]Shepherd,StatecraftandPoliticalEconomyontheTaiwanFrontier,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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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35 [32]Ibid.,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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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37 [33]1950年以后台湾岛的环境变迁,可参见Kuo-tung Ch’en,“Nonreclamation Deforestation in Taiwan,c.1600-1976,”in SedimentsofTime,eds.Elvin and Liu,693-727;and An-Chi Tung,“Hydroelectricity and Industrialization:The Economic,Social,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the Sun Moon Lake Power Plants,”in Sediments ofTime,eds.Elvin and Liu,728-755。中译本见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第1017-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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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43 中国环境史:从史前到现代(第2版) 第四节 土地覆盖、土地利用与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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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45 大部分因汉人开垦拓殖而失去土地的少数民族都曾经采用过某种集体行为的方式来使用它们的土地,我们很难把这种安排称为“所有权”,因为对于那些因追逐水草、放牧牛羊或从事游耕农业而不断迁移的人们来说,私有产权的概念并没有多大意义。这些由亲属关系、寺院或部落组织起来的集体,的确可以决定谁在什么时间使用哪一块土地,这往往体现了该社会的阶层结构,什么人处于更高的位置并可以获得更多更好的资源。这些少数民族并不是平等主义者,也没有去保护自己的自然环境,有不计其数的案例都表明它们曾经广泛地改变了这些自然环境,在第六章中我们还将看到,青藏高原和中国其他西部偏远地区的人们大面积地急剧砍伐了山区和峡谷地带的森林,把这些地区改造成牧场,放牧自己的牦牛、绵羊和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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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47 汉人则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以私人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财产制度。这种土地所有权并不源自农民保护自己权利的愿望,而是因为国家需要一个可靠而且可增长的税收基础以增强政府的力量。农民的耕地私有权最初产生于战国时期,因为各国都需要争夺霸权;到汉代时,这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财政基础;隋唐时期虽然推行过均田令以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土地兼并,但其目的仍在于建立一个向农民有效征税的体系。土地所有者(无论是大是小)保护自己财富的努力虽然催生了各种巧妙地避税和隐藏实际土地所有权的手段,但这些做法并不妨碍中国政府希望实现纳税人和土地“税收明晰”(fiscally legible)[1]的政策目标。直到明朝,那些帝国政府一直以来认为没有农业生产力的土地(主要是山区)才被纳入到私有财产制度体系当中。伊恩·米勒关于江西吉安县的一项案例研究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帝国对山地的控制权逐渐让位于宗族势力的私有权,而宗族这种基于共同祖先的大规模谱系组织也在明清时期的中国农村地区变得日益重要起来。山区土地私有化的驱动力来源于市场经济的普遍发展,特别是对树木和木材的需求。宗族势力则往往以保护家族墓地的风水为名占据了山区的林地,这里的“风水”是一种可以通过理解和运用弥散于世间的风和水的力量来人为引导好(或坏)运气的信仰。米勒总结认为,江西宗族势力利用风水理念和实践来保护自己对山地林地的所有权,并致力于可持续开发的林业实践,使其土地一直到20世纪都保持着林木的繁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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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49 在很大程度上,汉族人口向华南、东南和西南地区的扩张,既受到了政府扩大税基目标的驱动,也是中国北部和东部核心区人口密度(参见图5-2)增加的结果。这些地区的人口密度与地势平坦的可耕地(华北平原和长江下游的稻田)面积和早期的定居、耕作情况紧密相关。此外,斯科特认为,在定居农业、国家政权(不仅中国,而且也包括东南亚)和拓殖压力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关系:“定居农业会产生土地产权、父权制家庭组织和对大家族的推崇,后者也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只要不发生疾病、饥荒或人口过剩,粮食的耕作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扩张和繁衍,而疾病、饥荒或人口过剩又会迫使人们迁移和拓殖新的土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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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54 图5-2 中国各地区的人口密度,公元2—15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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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56 资料来源:Robert Hartwell,“Demographic,Political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 China,750-1550,”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 42,no.2(December 198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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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58 如前所述,汉、唐、宋、明、清时期中国的拓殖事业,使得原本用途各异的土地都被纳入了汉人的土地利用规则,这一过程在部分地区进展很快也很直接,而在其他地区则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采取了一些非直接的方式,如南部、西部和西南部新拓殖地区所广泛采用的土司制度。土地利用管理形式的转变也带来了土地覆盖的变化,主要体现为森林砍伐,这不仅发生在汉人拓殖的边疆地区,也包括下一节我们将探讨的发达边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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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60 在这些地区,丘陵和山区森林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是比较模糊的,因为清政府对这些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虽然国家所有权并未明文规定,但只要人们开始开发这些土地资源,不同使用者之间发生争执,政府就会对使用权进行分配并开征税收,从而以默认的方式来确立其所有权。”[4]除了这些私人之间对“荒地”所有权的竞争和冲突外,清代的一些政府官员有时也会作为开发者,和富户或朋友合谋获取对大片土地的控制权,在18世纪初期的广西,就有这样一个相当令人震惊而且资料翔实的案例。[5]但是,由于清政府最为关注的是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因而它所感兴趣也还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开垦尽可能多的“税收明晰”的土地,所以也就自然会继续鼓励对“荒地”的开垦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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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62 [1]詹姆斯·斯科特从李中清那里借用这一词汇并丰富了它的含义,参见TheArt ofNotBeingGoverned,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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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64 [2]Ian M.Miller,RootsandBranches:WoodlandInstitutionsinSouthChina,800-1600,Ph.D.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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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66 [3]Ib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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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68 [4]Vermeer,“Population and Ecology on the Frontier,”257.中译本见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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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70 [5]参见Marks,Tigers,ch.9;and William Rowe,SavingtheWorld:Chen HongmouandEliteConsciousnessinEighteenth-CenturyChina(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59-65。中译本见马立博:《虎、米、丝、泥》,第九章;罗威廉:《救世:陈宏谋与十八世纪中国的精英意识》,陈乃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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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72 [6]参见Vermeer,“Population and Ecology on the Frontier,”259-266(中译本见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以及Marks,Tigers,ch.8(中译本见马立博《虎、米、丝、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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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6978 中国环境史:从史前到现代(第2版) 第五节 对发达边缘区的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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