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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43 为生产性农业耕地和森林建立私有产权制度并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部分,毛泽东也并不急于让私有制牢固确立。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共产党的干部就开始组织最贫穷的农民结成互助组,并在1953年建立了初级合作社。在毛泽东的鼓励下,它们在1956年又进一步结成高级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生产性财产包括农具、耕畜和森林,都不再是私人所有,而被纳入集体所有制当中。所有权的变化引发了新一轮的砍伐,因为树木原来的所有者只得到了木材价格15%~20%的补偿,原因在于树木是自然的产物,而不是劳动的成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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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45 1958年,中国开展了以农村群众运动为主的“大跃进”,提出实现工业化,用15年赶上英国,而作为这一运动的制度载体,农村地区又组织合并了更大规模的“人民公社”。“这是森林产权体系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所经历的第四次改变。在这次森林产权从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出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首先清算了它们的木材储备,以避免自己的财产被外人共享。单个家庭也都用类似的办法来处理自家和自留地里的小片树木,因为这些都已经变成了小生产者社会的非法残余。”[15]在下一部分,我们还会更详细地考察“大跃进”对中国森林的灾难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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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47 随着“大跃进”的迅速结束,林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再一次从公社移交给了较低级别的集体所有者,特别是地方政府或生产大队。从1960年代初开始,经过动荡的“文化大革命”岁月,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结构一直维持到了毛泽东1976年去世。唯一的例外或许就是农民家庭被允许在房前屋后和小块自留地里种植果树及其他非材用树种,并拥有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权,但即使是这些树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是被再次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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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49 根据刘大昌的研究,这种激烈而迅速的林地和森林产权更迭,“导致农村人民完全丧失了对所有权保障的信心”[16],因此也促使他们在每次感到自己的所有权将要被取消时,就用砍伐树木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财产。在那些私人种植的小片树木逐渐长成“森林”的时候,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失去对房屋周围树木的产权保障时,都发生过这些情况。即使是在林地所有权向更上一级集体转移时,原先的小集体也会把树木砍倒换钱。因此,就砍伐森林而言,毛泽东时代产权的不断变更,比所有权制度本身造成的影响还要大。不过,与(后面将要探讨的)为迅速实现工业化而进行的四次大规模森林砍伐相比,这些还都是小巫见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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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51 对专家的不信任导致了处理环境特别是造林问题的毛泽东主义方式。虽然毛泽东赞同并呼吁全国各地迅速植树以实现绿化,但他并没有责成林业部来负责这项工作,而是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在土改时期,是在植树节发动市民;在集体化(即使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当中)时期,是发动农民群众;有时还是共青团。就中国林业专家稀缺的状况而言,发动群众有时也是必要的,因为据罗斯估计,1950年的中国或许仅有一二百名林业专家,而且他们基本都在北京的林业部。[17]但绝大部分对于农民运动的使用还是反映了毛泽东主义者对于大规模动员的偏好,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通过植树这种形式来获得对日益恶化的环境的控制而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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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53 李森科生物学和农民群众运动相结合,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社会主义的绿化高潮,而只是造成了人力和树苗的巨大浪费。据理查德森估计,在这些群众运动中栽种的树苗,成活率不足10%,而且,即使是那些存活下来的树木,也被迅速修剪掉了较低的枝杈以充作燃料。在他1960年代初拍摄的一张广东农村“森林”的照片中[19],同时呈现出了大规模植树造林运动和持续水土流失的后果,与我本人在1980年拍摄的那张照片(参见图7-4)有很多相似之处,都被算作了“森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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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58 图7-4 广东东部的一片“森林”, 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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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60 资料来源:作者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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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62 2.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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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64 与毛泽东时代国有林或集体林相对清晰(但不稳定)的产权制度相比,邓小平改革开放时期的森林产权制度则更为复杂而多样化。虽然林地和耕地一样在1980年代初就由集体和农户签订了承包协议(责任山),由集体保留林地的所有权,但对承包户采伐树木权利的规定却并不清晰。还有一些被归为荒地或低产地的土地则被拍卖给农户并鼓励其植树(自留山),但这些制度安排中也存在一些问题。[21]由于这些制度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林地承包在1980年代出现了多次变化,1987年又规定了集体所有林地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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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66 刘大昌指出,新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困难仍然和毛泽东时代的问题一样,在于农民家庭对其林地承包期限和所有权没有确定性的预期,因而导致了1981—1988年间的大规模非法砍伐森林。“他们希望能够在政府收回林地控制权之前尽可能快地砍掉树木。因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引入之后所带来的是一场急剧的毁林运动。”[22]刘大昌认为,是产权保障的缺乏,而不是承包责任制本身,导致了承包土地上的非法砍伐和没有及时补种新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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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68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终在邓小平的过问和支持下,县乡两级政府从1992年开始推行可继承的五十年至一百年期承包合同。这似乎解决了承包期限的安全问题,但承包林地的农民家庭还面临着另外两个问题。首先,大多数承包的地块都不是整片林地,而是有时候甚至分散在好几处山上的无数小地块,彼此距离也就不会很近了,这使得管理和保护各种林产品都非常困难。到1990年代末,农民相互之间以及农民与集体或其他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才使得人们有可能种植和管理比较大型的林场。几个世纪前产生的木材期货市场和股份交易的做法(详见第五章)能够随之得以重现,还是将消逝在历史的长河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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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70 然而,与木材权利相关的一些法规和政策也限制了个人种植和收获林木的积极性。1985年,为应对非法的乱砍滥伐现象,政府建立了森林采伐限额和许可制度。由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隔五年编制一次森林采伐限额,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和编制省级计划,再上报国家林业部,林业部根据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计算出国家采伐限额,并以此修订全国方案,提请国务院批准,最后,修订调整后的配额计划再逐级下发到县林业部门。配额不仅是对采伐总量的设置,同时也细分到五种类型的森林(经济林、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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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72 为了对配额进行保障,中国还建立了一整套的许可证制度。即使承包户得到了采伐许可证,他们还需要拥有木材运输证才能把木料运到市场上。而木材和木材制品的市场也受到限制,为了遏制砍伐森林的浪潮,1987年政府关闭了木材自由交易市场,只允许国家木材公司和林业部门收购木料和经营批发业务,所有其他个人和公司都被禁止从拥有采伐许可证的人那里直接购进林木。刘大昌对此总结道:“现有的证据表明,对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有助于保护现有的森林,但并不利于提高农民培育新树林的积极性。”[24]相反,由于农民自留地、房前屋后土地和树木的承包权与使用权都更加确定和清晰,他们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这些地块当中。“不幸的是,自留地面积太小,主要都用来种植蔬菜……这些地块上的树木对森林覆盖率的贡献极为有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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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74 非国有林(原来的集体林)占中国已公布森林总面积的58%,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国南部的十个省区(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湖北、湖南、江西和浙江),这些省区的非国有林比例可以高达90%,四川和云南的非国有林也能占到当地森林总面积的65%。这些林地在21世纪初的情况,大致就如刘大昌教授所说的这样,即使承包期限有了保障,这些承包林地的农民在中国的绿化和退化环境生态恢复方面也并不是最主要的力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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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76 3.国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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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78 如前所述,国有林大都是集中在东北和西南地区的天然林,占中国已公布森林总面积的42%。在邓小平改革开放之前,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发展(包括苏联式的五年计划)总是把森林看作一种廉价的原材料来源,以支持工业化和实现“地区发展或提供低成本建筑材料等社会目标”[27]。国家林业部门迅速地转战于东北大兴安岭、云南和四川金沙江林区等地,大量采伐森林。王森等认为,林业部门的“这项工作在1949—1979年间提供了超过十亿立方米的木材,摧毁了中国的森林资源基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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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80 邓小平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将对森林等生产资源的控制权转移给个人和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国家林业部门逐渐处于某种劣势,没有再砍伐或出售多少森林资源。部分原因在于政府对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定价过低,另一部分原因则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木材市场中已经充斥了大量从新近个人承包的林场中非法砍伐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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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82 新中国时期的森林采伐:“三大伐”与市场驱动下的大规模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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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84 中国森林覆盖率的官方统计模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次大规模森林砍伐,其中在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各有两次:(1)“大跃进”(1958—1960年),(2)“以粮为纲”和“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的“学大寨”运动,(3)解散农业集体化并引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1980年代前中期(可能至1988年),以及(4)国有林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以森林资源牟利的1990年代。中国农民将前三次称为超过正常砍伐速度的“三大伐”[29]。例如,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林业部明确公布有133.2万公顷国有林遭到采伐,但只有24.2万公顷得到了补种(18%)。[30]和前述因林地产权制度变更而导致的间歇性砍伐一样,这些大规模的采伐更加剧了由国家支持的森林砍伐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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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86 1.第一次大规模采伐——“大跃进”,1958—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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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88 在“大跃进”时期,全国的农业生产被合并进2.4万个人民公社中,毛泽东认为这种社会组织形态有利于释放潜藏在农民群众中的生产力,进而推动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在十五年内赶上或超越英国的钢产量。这一运动的关键技术“后院炼钢炉(新生炉)”非常原始,经常“把好钢炼成坏钢”,将农民收集来的犁、盆等金属制品回炉成含有大量杂质的钢锭,实际都是废品。尽管如此,到1958年10月时运转的炼钢炉就有大约60万座,它们所需要的大量木炭几乎都是通过砍伐当地森林而提供的。在广西的一个例子中,村民们点起190个烧炭炉,消耗了大片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只剩下少量品质较差的次生林。[31]我们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森林被充作了炼钢炉的燃料,但从流传的轶事来看,应该有很多。此外,在水库工程的建设中,也砍伐了大量的林木。[32]在云南西部,村民们也讲述了“大跃进”时期对森林的破坏,那里的木材主要被用于供应附近煤矿的采矿工具和炼钢炉的燃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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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90 从毛泽东的观点来看,人民公社和农村工业化当然是处理当时出现的城镇与农村、工人与农民、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一系列问题的理想解决方法。马克思也曾经哀叹城镇与农村的分离和土壤的日益贫瘠问题,后者是因为,一方面,食物与纺织品(携带着土壤中的养分)从农村向城市输出;另一方面,(城市)人类排泄物中的营养物质又污染了水道且无法循环回到农田中。不过相对于这些营养物质的循环,毛泽东更关心的还是如何增加工业产值——而顾不上环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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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88292 2.第二次大规模采伐——“三线建设”与“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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