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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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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生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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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谈的生命的价值,主要是指人的生命的价值。“人”(person),在拉丁语中意指一个演员用的面具,后来指扮演一定角色(role)或行动者(agent)的人。按照《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是“一个有自我意识的或理性的存在”。但也要谈到非人生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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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为什么有价值?有人认为,人的生命的价值来源于人类生命的神圣性。为什么人类生命具有神圣性?宗教的论证是上帝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犹太—基督教),非宗教的论证有“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其他人认为,人的生命有价值是由于它是幸福的前提。对于人的生命或人类生命有价值这一点,大家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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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价值有多大?人们常常说,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实际上从来也不可能不惜一切代价去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在许多情况下,付出的代价还未到“一切”,病人已经没有指望了。裴多菲有句著名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对于他,生命的价值在自由、爱情之后。人的生命价值能不能计算?如何计算?经济学家已试图用货币来评价人类生命的价值。把钱与人类生命放在一起是令人厌恶的,但为了确定一个社会把多少资源花在救命治疗、公共卫生和公路安全上,这甚至是必要的。但有时也会得出荒谬的结果。如英国有人计算出,1973年一个英国人值17000英镑。也许可以根据一个人一生中生产出的财富减去他一生中所消费的来计算出一个人的价值。但不生产物质财富的人的价值如何计算?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对家庭、友人的意义,并非都与财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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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是否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有。这并不是因为《圣经》上说,上帝让人统治其他动物,而是由于人是理性的行动者,能够制造工具改造自然。因此,人的生命有内在价值。有人认为,其他物种的生命也有价值,但主要具有外部价值。因为动植物之有价值主要由于人类的存在。为了保持人类生命,可以取走动植物的生命,虽然它们有一定的价值。否则人类也就无法生存。密尔(J. Mill)说,即使不满意的苏格拉底也比满意的猪更幸福,这表明人有更高的价值。但人类并不能因此而采取人类沙文主义,肆意残害其他物种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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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在微生物、植物、动物、高等动物、灵长类、人这个系统发育连续统中,生命的价值在逐渐增长。同样,在受精卵、胚胎、胎儿、婴儿、儿童这个个体发育连续统中,生命的价值也在逐渐增长。那么除了这种纵向衡量生命的价值外,如何横向衡量生命的价值呢?例如同是新生儿,如何衡量它们的生命价值呢?这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生命本身的质量,一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前者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后者决定生命的外在价值。但生命质量低者,也常常对他人和社会具有很小的甚至负的意义。[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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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命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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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以来,广泛使用生命质量这一概念,这与维持或结束人类生命的生物医学决定有关。生命质量可用于描述性、评价性和规范性陈述。用于描述性陈述,生命质量是指生命的某种质、特征或性质,以描述一个病人现在或未来的状态。在这种用法中,生命质量这个概念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用于评价性陈述,生命质量是赋予一定的个体或一种人类生命的特征以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道德价值,是指某种生命的质是合意的或有价值的,但并不意味着应该或不应该维持或结束这种生命。例如我们高度评价一个身体灵活的生命,这种评价并没有说对这个生命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用于规范性陈述,生命质量的高低意味着我们应该保护或结束这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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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数量是指个体生命的寿命或救活或失去的个体生命的数目。当在社会中维持的生命数量超过了维持它们所需要的资源时,生命质量问题就突出起来,具有更高生命质量的个体对于支持生命的资源有更大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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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质量可有三类:(1)主要质量,即个体的身体或智力状态,严重的先天心脏畸形和无脑儿使婴儿的生命质量低到不应该维持下去的地步;(2)根本质量,即生命的意义和目的,与其他人在社会和道德上的相互作用,严重的脊柱裂婴儿使生命失却了意义,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与不可逆的昏迷病人也是如此;(3)操作质量,如智商,用来测知智能方面的质量。这三类生命质量相互依赖,都具有规范性。如果从消极方面看,生命质量与痛苦和意识丧失程度成正比,处于极度痛苦或意识完全丧失状态的人,其生命质量就低得接近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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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判定生命质量?(1)由主体自己判定,他在身体、心理、社会、精神方面的情况如何,自杀、拒绝治疗与这种判定有关;(2)代理人判定,由代表来对无行为能力者的生命质量作出判定;(3)第三方判定,即家属、医生的判定,这种判定可影响主体,也可影响无行为能力者的代表。后两类判定与有关胎儿、婴儿、智力严重低下者、精神病人、脑死病人的治疗决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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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可见,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并不仅与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理有关。胚胎(第Ⅱ章)、胎儿(第Ⅲ、Ⅳ章)、脑死病人或临终病人(第Ⅵ章)、精神病人(第Ⅷ章)都与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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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缺陷新生儿的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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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自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关于安乐死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作更详细的讨论。这里只涉及与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理有关的安乐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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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如果不予治疗或撤除治疗,或者仅给通常的治疗和营养,它逐渐死亡,称为被动安乐死。如果采取措施促其早日死亡,称为主动安乐死。②由于婴儿自己不能表示是否同意安乐死,这种情况被称为非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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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否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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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第4、5节的讨论,由于婴儿的生命价值本身不能与成人等同,如果某个婴儿的生命质量又很低,因此不予治疗或撤除治疗不但在道德上是容许的,而且是必要的。不予治疗或撤除治疗,实际上就是被动安乐死。问题是,新生儿的缺陷严重到何等程度,方能认为对它实施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容许的而且是必要的呢?这就要制定一个标准。美国有人提出以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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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活过婴儿期,已处于濒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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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于不可救治的疼痛中,直接治疗或长期治疗都不能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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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有最低限度的人类经验,对别人的照料在感情和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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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无脑儿、18三体综合征等就满足这些标准。我国北京医科大学丁蕙孙等人提出对无脑儿、重度脑积水、严重的内脏缺损等不予治疗,但对单纯兔唇、阴阳人、轻度肢体缺损等婴儿应给予生的权利。其他人主张把唐氏综合征、克门病、先天性盲、失去治疗机会的苯丙酮尿症、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脑积水等列为第一批舍弃对象。[2]我认为,既要有标准,也要有分类,开始时可以对舍弃不治的那一类掌握稍严一些,对应给予生的权利的那一类稍宽一些,然后根据经验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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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作安乐死处理,是为婴儿本身的利益,还是为了家庭和社会的利益?二者兼有。为了婴儿本身的利益,是指不延长它的痛苦,不延长它的死亡,也是指使它不致陷入一个无意义的、不幸的生命。但有人也许会提出异议:谁能代表婴儿作出“赖活不如好死”的判断?也许婴儿宁愿有这种无意义的生命?或者它根本意识不到这种生命是无意义的或不幸的?对此,我们只能说,根据人之常情,可以代替婴儿作出判断。所以,仅仅为了婴儿的利益不是充分的,也必须考虑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禁止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而这个国家又很穷,一般家庭刚够温饱或还不够温饱。社会上也没有收容有缺陷儿童的设施,那么这种禁止也是无效的。但是,又如何防止有人以家庭或社会的利益为理由不公正对待有缺陷新生儿(多数缺陷不是严重的)呢?所以需要制定标准和类别,并且需要建立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决策程序。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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