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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790 选择与后果 评估成本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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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792 犯罪是一种恶行,就像肿瘤是一种恶疾一样;但即便是对于癌症来说,人们还是可以区分由其带来的死亡、疼痛、焦虑、治疗费用、收入损失、对病人的影响和对病人家庭的影响。违反法律的行为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攻击性的。但是犯罪行为往往又包含着财富由受害者向加害者转移的过程,低效率的交易模式都会导致社会利益的净损失,制造恐惧和焦虑的情绪,无人受益的暴行,警方和其他公共官僚的腐败,执法和私人保护的高额成本,消费者不得不承受的高价格,不公平的竞争,国家的税收损失,甚至还包括罪犯自己的损失,他们可能不适合自己从事的这项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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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794 在这些由犯罪导致的成本和损失当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权衡,也存在几个政府可以用以着手处理犯罪问题的不同路径。我们需要在控制犯罪发生率和犯罪后果之间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和其他类似的考量一起都需要对犯罪行为收益、损失的重要性以及分配方式进行更加精细的识别与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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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796 如果发动消灭犯罪的战争只有一种手段,那么唯一的问题是这场战争的规模有多大,在设计这场斗争的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再去区别成本和结果之类的不同目标。但是如果这是一场针对几个特定目标的持续性行动,我们并不寄希望于完胜或者无条件的放弃,那么就需要对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和配置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妥协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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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798 在黑市当中尤其难以识别罪恶。第一,遵纪守法的市民并不会认为购买和消费非法商品本质上是罪恶的。通过立法制定禁止性规定是有宪法程序依据的;第二,输掉投票的少数人必须服从法律,但是不必对法律心存认同感,甚至可以组织起来力争成为多数群体,从而将被禁止十余年的酒类消费行为合法化,改变个别州禁止使用避孕药的规定。即便那些投票支持禁止赌博、开设小酒馆和使用违禁药品的人也可以改变初衷,他们这么做不是因为消费行为是违法的,而是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不好的;第三,如果我们禁止向酒精滥用成瘾者卖酒或者禁止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规定事实上是不可行的,我们就不得不全面禁止这类行为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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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00 重新审视这部分论证的唯一原因是提醒我们自己赌博、酗酒和滥用药物的罪恶,不在于这种行为的发生比例。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恶果不是数字所能展示的。比如,人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使用精神类药品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对精神类药品的滥用,因此禁用这类药品的规定实质上也禁止了对精神类药品的无害性使用;或者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禁止赌博的法律消灭的是最糟糕的赌博形式,那么法律没有禁止的赌博就是无害的(或者说虽然某些赌博形式本身违法,但对社会没有危害性),那么禁止赌博的法律要么在内容上,要么在实施上可能存在选择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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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02 对于人们所说的堕胎所具有的罪恶确实很难进行评估,特别是人们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观念附加到几乎任何商品之上的时候(本文是在不久之前完成的,当时在美国50个州堕胎还是刑事犯罪。即便我们当中大多数人都不希望堕胎与犯罪存在任何关联,但仍有一些我们必须说明的例证。除了文中出现的动词时态变化外,关注我的写作背景也有助于理解其中一些禁令转瞬即逝的本质特征。赌博、淫秽图片、避孕药和大麻与刑事法律规范相关的一些特征都发生了变化,而且法律实施的方式也与从前不同)。堕胎者产生的厌恶、焦虑、屈辱和肉体痛苦是社会“净成本”的一部分吗?还是我们仅仅将其作为对作恶者的惩罚?如果一位女性去堕胎,我们是希望她支付高昂的费用还是低廉的费用?黑市价格应该被看作社会成本,对这位女性的惩罚还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位女性在国外做了安全便宜的堕胎手术,这是不是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当的国际贸易,就像任何有利可图的生意一样提高国家收入?或者我们应该认为她的行为比在国内接受昂贵、备受指责又危险的堕胎手术还要糟糕,因为她的行为避免了惩罚和罪恶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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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04 这其中并不存在与实践无关的纯粹学术性问题。这其中包含的政策因素是识别我们厌恶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确定妥协的程度和方式的时候。卖淫是一个我们很熟悉的例证。即便我们已经通过立法明确了卖淫行为的非法性质,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对卖淫行为大力打击,人们还是不难看到卖淫行为对健康的重大危害——传播性病,而且性病的传播范围不限于嫖客与妓女之间,一些与这个非法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人群也会成为受害者。但是,在根除性病与根除卖淫的社会活动之间存在一些不兼容性,而且人们可能更乐意向妓女和嫖客提供合法的公共健康服务,即便这样的行为意味着对敌人的“外交认可”。关键在于我们会遇到艰难的选择,而理想主义不能给我们答案。如果两种主要的恶与一个犯罪行为相关,我们就必须对它们加以区分,分别评估,再下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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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06 对于堕胎也是一样。至少我们可以向那些寻找堕胎服务而实际上没有怀孕的女性提供医疗帮助,向她们提供非法堕胎诊所可能忽略或故意隐瞒的诊断。再进一步,人们还可以向堕胎之后的女性提供可靠的医疗建议,要她们注意堕胎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症状以避免感染、出血或者其他的疏忽。还可以再进一步,我们还可以向非法堕胎诊所和大夫提供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这样当有女性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救治的时候,他们可以主动提供帮助而不必担心自证其罪。以上这些建议都没有对堕胎非法这一原则作出任何弱化;这类似于在肇事逃逸或武装抢劫的过程中,无意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而想要寻求紧急医疗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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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08 在与避孕药进行类比、追问堕胎领域科学发现和研究成果的积极和消极价值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在向前走一步。便宜、安全和可靠的避孕措施现在被认为对人类而言是巨大的福音。那么便宜、安全又可靠的堕胎技术价值又在哪里呢?其价值是不是在于无须手术,不使用有害或成瘾药物,不会感染,而且最吸引人的是不需要依靠专门的堕胎医生。假设在东欧或者其他地方开发出了让堕胎更加安全和方便的技术,如果这样的技术在美国得到普及就不但意味着可以让患者少受罪,也意味着有可能会实施更多的堕胎手术。我们应当怎样将这一结果与其他结果进行衡量?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答案,如果需要也可以为此制定一个政治决策或者司法决定作为对这个问题的官方回应。但这个问题不应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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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10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枪支管制领域。我们是不是希望罪犯能够得到非致命性武器,这样他们杀害或者是伤害的受害者会少一些?或者我们坚持认为任何能够为犯罪集团所利用的技术改良都是对公共利益的违背,并在此基础上强烈反对罪犯获取非致命性武器?我们是不是可以期望危害较小的毒品能够出现在市场上,而且这些毒品的生产和销售技术能够确保它们可以通过很便宜的价格购买,从而不会成为非法垄断的对象,并依靠价格优势与存在非法垄断而且危害性更大的毒品竞争?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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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16 选择与后果 犯罪应当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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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18 即便没有讲明,人们也会倾向于暗示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威胁,而且应当对其进行打击。但是,如果对象变成了“无组织犯罪”(罪犯和他们的犯罪机会依旧存在,但是组织程度很低),我们就将面临一个很困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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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20 有一种观点是有利于犯罪“组织”的。正是犯罪组织将本应由地下社会承担的一些成本“内部化”(internalize)了,相比非集中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成本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或者是被人为地忽略了。一个走单的劫匪可能会打算杀掉被他劫持的卡车司机来灭口,但这样的行为会让承受着公众愤怒和警方压力的地下社会倍感失望。垄断者或者贸易联盟可以强制实行规则。这不是一个决定性的论点,也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产业;但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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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22 我们仍以堕胎为例,如果堕胎既不能合法化也不能被彻底消灭,那么我们会希望它的组织化程度能高一些。一个大规模的组织无法承受给许多女性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这个组织会强制推行更高的标准,并对进行质量控制和维护自己的商誉感兴趣,而这些是小堕胎诊所无法做到的。实际上,对于外部成本,那些不是由堕胎诊所而是由消费者或者其他堕胎诊所的商誉所承受的成本,堕胎诊所既不关心,也没有任何激励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总体来说,非法堕胎与赌博相比表现得非常不尽职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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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28 选择与后果 与有组织犯罪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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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30 一方面,人们总是习惯性地谴责地下社会与警方、检方或法院达成的和解,即便这些和解有的时候是在法律与秩序的压力下达成的。毫无疑问的是官员中存在腐败现象,腐败之所以不融于社会不仅是由于其对正义的破坏,还由于它降低了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关注法律执行的官员不可避免地要站在合法社会和地下社会的交界处。除去官方的沟通途径,警方还需要鼓励罪犯作证、认罪、投降、为警方通风报信,警方和罪犯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总是存在一种和解或者共识,这是双方之间一种心照不宣或者明示的默契,类似于军队中所说的战争限度、火力控制或者划定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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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32 对于合法公司的犯罪行为,比如,通谋进行贸易限制、偷税、非法用工或售卖违禁药品,执法机关能针对这类有害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人们不必因噎废食地向整个产业采用整治手段,而仅需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规制和沟通都是处理这类行为的方式。但是,在产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存在的情况下,就没有什么现存的规制和沟通政策可资借鉴了。因为这其中涉及一个叫作“外交认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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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34 在国际社会,人们可以理性地界定战争,并就何种暴行应该得到抵制或惩罚,哪些行为是非侵略性的以及哪些地域属于对方势力范围等问题达成共识。也许在处理犯罪问题的时候类似方法也可以适用。而且即便我们不能在立法层面就认可这类规则的效力,但仍有必要让执法者对这类未经授权和立法认可的规则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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