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717894
选择与后果 第8章 有组织犯罪集团是做什么的
1701717895
1701717896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业务是向公众提供诸如赌博、违禁药品、婚外性行为和高利贷之类的非法商品和服务,这一点已经越来越为公众所知。联邦立法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具备高度组织化和纪律性的组织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一份提交给反暴力委员会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报告在其附录中称,“广为人知的是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与兴盛是由于其提供了公众所需要的服务”,而且“有组织犯罪赖以存在的不是受害者而是顾客。”[1]
1701717897
1701717898
1967年总统委员会反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组在其工作报告中开宗明义地说,“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是向数量众多作为消费者的市民提供赌博、高利贷、违禁药品或其他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行为。”[2]
1701717899
1701717900
这一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兴盛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禁酒令时期的黑帮对照看来起码有一部分是一致的(黑帮出售酒类是悄悄进行的,但是让芝加哥的黑帮闻名遐迩的是其消灭竞争对手的行为)。
1701717901
1701717902
这一点乍看起来与20世纪30年代有组织敲诈者所从事的行业完全不同。敲诈者主要是依靠威胁进行破坏,或者说是时不时地通过破坏或者恐吓竞争者来保持其在合法行业中的垄断地位。
1701717903
1701717904
特别工作组报告中对于有组织犯罪集团针对合法生意和工会使用的非法手段少有提及。报告中称,这些非法手段包括“垄断、恐怖主义、敲诈和偷逃税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似乎是敲诈者所进行的主要行为是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而在涉及合法行业的时候他们则忙于进行恐吓、敲诈和搞垄断。
1701717905
1701717906
在这份报告的附录当中,一位杰出的调查员唐纳德·克雷西(Donald Cressy)这样划定普通罪犯与有组织罪犯之间的界限:前者是恃强凌弱的掠夺者,而后者会向“受人尊重的社会成员提供回报”。如果窃贼突然消失了,不会有人想念他们。“但是如果提供非法服务的团伙成员突然人间蒸发了,人们会想念他们,因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公共需求的。”
1701717907
1701717908
这份报告还称,就像几乎所有人都会认同的那样,“为在实施其行为的过程中免受政府的干预,有组织犯罪集团会腐蚀公共官员”。而且,科夫沃委员会的调查人员还进一步发现,腐败带来的不仅是让犯罪集团免受法律制裁,还包括在警队招募新警员的时候能够提升犯罪集团的权威。
1701717909
1701717910
我打算对这一广为人知的对有组织犯罪所做的解读提出异议。我的异议不在于学者、官员、立法者和执法者所知的支离破碎的事实之上,区别存在于我的分析和对事实的解读。但是,在我提出异议之前,我要以纯粹描述性而不是分析性的语言说明一下在我们谈到“有组织犯罪”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
1701717911
1701717912
很明显,我们的意思不是单纯的“被组织起来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在字面意思上理解有组织犯罪这个词,唐纳德·克雷西显然也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短语。而且,我也可以肯定地说,入室盗窃从来不是“有组织的”。但如果为了达到他们以一个小团伙的方式进行盗窃的目标,作为合伙人分赃,以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接纳新人,保障团伙成员免遭意外和逮捕,存下一份共同的退休金,与负责销赃的商人保持一份长期的独家合同,并与警方保持长期关系,有技术团队和律师支持,并且在踩点、把风、破门、入室和销赃这些环节上有明确分工,这样的团伙我们可以在一般的语义上称之为“有组织的”。但是,我要讨论的有组织犯罪中所包含的意义不是这种“组织”,我要在另一个意义上讨论“有组织犯罪”。
1701717913
1701717914
区别到底在哪里?区别不仅在于可以使用法律语言将其定义为具备高度组织化和纪律性,当然也会存在具备高度组织化和纪律性的团伙进行盗窃、制造假币、抢劫银行、贪污、诈骗或者教唆;也可以将其定义为“寻求在美国公民和政府的控制之外运作的社团组织”。抢劫可能存在于地下社会,但它们看起来似乎并不寻求对地下社会实施统治;它们并不执掌地下社会的产业;它们也不搞封建领主或者垄断独裁者那一套;而且它们也不会与权力、控制和地下社团之类的理念存在关联。
1701717915
1701717916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指出有组织犯罪不包括哪些内容,但我们很难使用专业术语说明这个词的准确含义。如果我们所指的是一个独一无二的组织,那当然就没有问题。当仅存在一个教堂的时候,我们界定“宗教组织”就没有问题;当仅存在一个政党的时候,我们界定政治党派也没有问题。如果只有一个“黑手党”要么存在于世界各地并统治地下社会,要么在其没有染指的地方没有可以与其竞争的其他势力,我们就能将有组织犯罪命名为“黑手党”“黑帮”或者“组织”,就像有些人提到天国时使用“创建”这个词是有所特指的一样,事实上对这种组织我们无须界定,因为它们只此一家别无分号。但如果我们采取这样的定义路径,我们事实上就将局限于一种限定性的假设,这一假设预先排除了其他假设并只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701717917
1701717918
我认为即便是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有组织犯罪有一种符合所有定义的特征。这个特征符合对于20世纪20年代的芝加哥、30年代的纽约、40年代的迈阿密和60年代几乎所有大城市中敲诈者的普遍印象。这个定义中的关键特征存在于“社团”这个词汇当中。但是,“社团”对于我们的目标来说,是一个过于宽泛和松散的概念。“政府”这个词的含义更接近我要表达的意思。其核心的特征在于排他的专属性,或者用更明确的说法表达——垄断。从各方面来讲,有组织犯罪不仅会进行自我扩张,而且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竞争。它所寻求的不仅是影响力,而且是独一无二的影响力。在合法世界当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竞争者不仅是商业组织,还包括垄断企业。而且一些用在垄断者身上的形容词也可以用在它们身上,残酷、无耻、贪婪、贪得无厌而且毫无原则。
1701717919
1701717920
现在我们很清楚地知道政府必须带有垄断的性质。我们不能遵循两套相互矛盾的立法、冲突的交通规则,或者为重复建设街道系统和武装部队缴纳双重赋税。如果存在多个政府,它们就需要构建司法体制和行政区划,像联邦政府一样建立类似于县乡市州的政府体系。所以,如果一个组织寻求在地下社会建立统治,我们相信它会寻求建立排他性的权威,或者与其他组织分享权力以形成一个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统治集团。
1701717921
1701717922
这就是它们要寻求的东西。如果为此爆发内战,实在没什么可意外的。
1701717923
1701717924
现在,当被问及有组织犯罪从事的具体事务的时候,我们有了一点头绪。我的部分观点是有组织犯罪通常是垄断性的犯罪。强盗与高利贷者或赌博辛迪加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前者抢走了我们所有的财产,而后者向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服务。二者的区别还在于从未有报道说强盗会为了争夺地盘而结伙争斗。强盗忙于抢劫,没时间关注划分势力范围或者是驱赶他的同行。只有当强盗团伙开始阻止其他强盗进入自己的地盘,把单干的其他强盗纠结起来,在他们的战利品中分一杯羹或者把他们赶走,集中与警方讨价还价,不仅要求警方认可自己的势力范围而且试图利用警方的力量打击其他团伙或者我行我素的独狼,这个时候,而且只有在这个时候,我认为应当将这个强盗团伙看作有组织犯罪集团了。在这个团伙出现上述特征之前,我们宁可将它们简单地称为“有组织的强盗”。
1701717925
1701717926
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强盗没有能够建立起前面说的那种野心勃勃的组织?或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为什么有的犯罪类型以排他的垄断形态表现出其“有组织”的特性,其特征在于帮派间斗争分分合合瓜分市场,而有的犯罪类型则更像是竞争性的产业,罪犯和犯罪组织不会努力消灭或者阻吓来自他人的竞争以获得排他的控制权力?
1701717927
1701717928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不存在单一的答案,也不存在简单的答案。我们也可以对于合法社会的商业企业提出同样的问题。我们发现有的产业会比其他产业更倾向于实现垄断。如果我们观察那些较少实施垄断或保持垄断状态的产业,以及那些表现出普遍性趋势实施垄断的产业,我们就会发现必然发生垄断、偶尔存在垄断和不易发生垄断的不同产业中,所具备的技术、市场、消费者需求、员工素质以及金融和法律上需求的特质。这样我们就可以使用同样的原则检视地下社会,并观察相应的原则是否适用。
1701717929
1701717930
在纯粹说明性的语境下,这种垄断趋向看起来与有组织犯罪的特征非常契合。我们要知道,即便是垄断地位的竞争对手有时也会发现相比于斗争,合作的成本更低。或者相比争夺地盘,稳定现有的势力范围成本更低,即便是为了争夺垄断地位你死我活的斗争也可能以投降收场,最终的结果并不必然是两败俱伤或者大规模的报复行为。在政府软弱无力或者对商业机构过于同情和顺从的时候,竞争者之间就更易达成宽泛的卡特尔协议,从而在冲突的竞争者之间建立起非暴力冲突解决框架。
1701717931
1701717932
我们还清晰地记得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以及20世纪60年代波士顿的黑帮成员死亡事件都是帮派争斗的结果。小偷、强盗和偷车贼,挪用公款和偷税漏税者,商店扒手、抢劫犯和银行劫匪相互间通常不会打打杀杀。这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两伙在同一天打劫同一家银行的劫匪如果同时抵达这家银行,他们见了面可能会开打,两个抢劫犯如果抢了一个提包,可能会为了分赃大打出手,但是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挪用公款的银行职员不会知道其他银行职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即便他知道了也没有兴趣与对方一较长短。但是,那些被犯罪调查委员会称之为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成员,从事非法赌博和高利贷的人,就像在电影《铁面无私》[3]中运送走私啤酒和金酒的罪犯,为抢占地盘恶斗,构筑和平和等级森严的犯罪帝国,又随时面临崩溃、背叛和挑战。
1701717933
1701717934
我们能对这种现象给出一个党派主义的解释。大规模的帮派有势力,而且更贪婪;在他们霸占抢劫行为的市场和依靠敲诈收取保护费的过程中,对于排他性的势力的追求几乎是与生俱来的,我们会发现劫匪所展示出来的这种实施垄断的倾向。但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另一种假设是我们发现“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更加明显的寻求垄断的倾向。我们认为劫匪不具备垄断倾向的原因是抢劫作为一门生意很难实施垄断。
1701717935
1701717936
让我们想一想在地下社会中有多少非法商品和服务是通过竞争性的组织而不是垄断组织提供的。典型的例证是向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提供香烟。为什么这个市场没有实现垄断的条件?如果在这个市场中垄断是可行的,那么其中会存在数亿美元的垄断利润。但是很明显的是这不可行。没人能阻止19岁的人从17岁的孩子手中购买香烟;竞争几乎无处不在。这其中没有黑市赖以存在的基础,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如果你不能控制市场、限制竞争、排除竞争者或者是让他们为专卖资格付费,你就无法向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群出售香烟,这对于罪犯来说,不管他们是不是有组织的,都不是一个可以赖以谋生的职业。
1701717937
1701717938
对在商场中的扒窃行为实施垄断又会怎样?试试看,如果你成功了,百货公司会雇用你担任商场的安保主管,因为你相比商场雇用的其他侦探更能准确地抓到你的竞争者,而且你站在法律和秩序一边更能带给你竞争上的优势。
1701717939
1701717940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非法赌博就如此适于实施垄断?为什么抢劫和扒窃不能像非法赌博那样必然存在实施垄断的趋势?但是我要问的是另外一个问题,非法赌博和有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说,起码在科夫沃委员会的调查中提到了哪些联系?
1701717941
1701717942
[1] Mark H.Furstenberg,“Violence and Organized Crime,”in Crimes of Violence:A Staff Report to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Violence(Washington,D.C.,1969),13:916,925.
[
上一页 ]
[ :1.7017178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