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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有效性、真实性、正当性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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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识、理性主义、商谈等命题加以综合观照,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有效性概念就有了明晰的重点。可以用有效性-共识的条件句来最简洁地阐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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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共识:对于任何言语p:假如p是有效的,那么p便会服从理性共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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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图用这个公式以更为形式化的方式,来表示有效性这个哈贝马斯哲学中的基本概念的结构。必须提醒的是,在哈贝马斯的作品中我们无法找到这个或者接下来的两个公式。它们只是非常简明的抽象,我希望它们能有助于把握哈贝马斯对有效性、真实性、正当性相当冗长、散漫的表述,并使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澄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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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句有意义的话或者同他人进行交流本质上就是提出有效性声称,提出理由来说服根据上述规则参与商谈的人。与其说是真实性,毋宁说是有效性构成了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这只是哈贝马斯的一个观点;他还强调,真实性本身就可以被理解成有效性这个基本类属概念下的一个实例。他这么说是想表明,真实性概念同理由有同样的关系,具有同样的引出共识的语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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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共识:对于任何言语p:假如p是真实的,那么p便会服从理性共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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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哈贝马斯认为正当性也可以被理解为这个基本概念的一个实例。正当性概念因此可以用下面这个略有变动的公式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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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共识:对于任何规范n:假如n是正当的,那么n便会服从理性共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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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发表道德意见时,我默认了行为背后的规范。正如我在断言p这一行为中承诺了p的真实性,所以当我说“偷窃是错误的”时,就承认了这句话背后的规范:不要偷窃。基本的一点就是有效性的不同方面:一面是断言,另一面是道德行为和言语行为,与命题和言语表现有同样的结构和语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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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结论是,真实性和正当性这两个概念具有类似的结构功能,上面的几个公式表明了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都是条件命题,左边是有效性、真实性、正当性,右边是理性共识。所有被称为有效、正当或真实的,都必然会在符合规则的商谈中从参与者那里获得认同。这里“必然”两字只适用于特定的语用意义,即说话人、听话人和通常意义上的行为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在有效性声称和共识之间寻找联系。“假如……那么”句式中的关联词表示的是语用学的意义,而非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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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哈贝马斯为我们提供了针对这种类似关系的解释。真实性和正当性之所以具有类似的结构与功能,是因为两者都是正确性这唯一的基本范式的具体表述:真实性和正当性是有效性这个属下面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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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面的章节里,我将对正当性以及正当性与真实性的关系作更多的探讨,对商谈的概念的论述还要更多。现在我们必须适时转而讨论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专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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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第四章 社会理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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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提出的基本问题是: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哈贝马斯的回答是,在现代世俗社会中,社会秩序主要取决于交往行为(通过有效性声称协调的行为)和商谈,这两者是建立、维持社会的完整性的基础——它们为社会的一体性提供了黏合剂。哈贝马斯对该问题的回答借助了一个理论,该理论由两个互相支持的部分组成,两个部分大致对应于《交往行为理论》的上册和下册。第一部分主要是概念性的。哈贝马斯区分了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或策略行为)两个范畴,他还试图表明后者寄生于前者之上。第二部分是社会本体论,一种关于社会形态和社会构成的理论。哈贝马斯主张现代社会由社会性的两个基本领域,即生活世界和系统组成,它们分别对应于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并且是这两种行为的发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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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概念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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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行为,一种是交往行为,另一种是工具性、策略性行为。(我把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归入了一类,但是,实际上这两种行为之间也有重要区别:根据哈贝马斯的看法,工具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行事当做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策略行为也是一种工具行为,但它指行为人支配其他人行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对我来说关键的是,这两种行为都不同于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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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行为是工具理性的实践结果,是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而对最佳途径的谋划。哈贝马斯认为工具行为有两个判断标准:首先,行为的目的是先于、独立于手段而设定的;其次,行为目的得到实现和对客观世界进行干预之间有因果关系。交往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标准,因为交往行为的内在目标,即承认和接受有效性声称,不能独立于其实现的载体——言语——而被设定;这个目标也不能通过因果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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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弄清其中原因,我们先回到之前举过的例子。为了不让我抽烟,你可以直接用灭火器指着我,说“如果你点燃香烟,我就用这个把它扑灭”。假定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你会说到做到,也不想浑身湿透,那么你就成功地使我顺从了你的意愿。但是,我的服从不是心甘情愿的,因为认真考虑之下我无法选择拒绝。所以,你是强迫、胁迫我答应了你的要求。上一章描述的则是另外一种情况,你在我接受你所提出的理由的基础上取得了成功(我答应了你的要求)。这样的接受或者说共识的达成不是你强迫的结果,而是双向交流的结果,好似你邀请我参与到这个交流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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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类型,但是它们又是基本的行为类型,不能再分解成其他更简单的行为类型。两者之间的区分既是概念性的,又是现实的。理解行为的途径有两种,真实的行为人同社会世界进行互动的途径也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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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论证的第二个环节更难以理解。他想要得出的结论很清楚,但是论证过程却并非如此。他想要表明,首先,要充分解释社会,就必须把交往行为概念放在首位;其次,在现实世界中,所有成功的行为都取决于达成共识的能力。为了说明这个结论,他对言语行为理论展开了分析,尤其是对以言施事和以言取效两种作用进行了区分。牛津哲学家J.L.奥斯汀(1911——1960),普通语言哲学的开创人之一,首先提出了这个区分。一如往常,哈贝马斯改造了奥斯汀的区分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对哈贝马斯来说,言语行为的以言施事作用的目的就是要引出理性共识,或者说通过达成共识来实现一个目的(比如,让我不吸烟)。前面一章的例子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你话中的以言施事目标不仅要我放弃吸烟,而且要我接受你的请求,将其视为有效的或是合理的,并且要我自觉地顺从你的请求。与此相对,以言取效是言语行为的效果,它与促成理解无关。我的警告对你也许是一个警醒,也许更有可能让你发笑。以言取效的作用须待后观,也许是正面的,也许是负面的,也许两者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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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行为具有自我阐释的能力。看到有人在我前面沿着道路奔跑时,他也许正在逃跑,也许正在赶往某地,也许正在锻炼。通常,我会根据他的行为或者外表以特定的命题态度看待他,从而解释他的行为。我们在第二章的劈柴人例子里就是采取了这样的做法。但是对于言语行为我没有必要这么做,因为言语行为以言施事的目标是公开的。例如,在一个研讨会上,我要求坐在窗户旁的一个学生打开窗户,她知道我的目的是什么,很可能对于我的动机也很清楚。我的言语行为表明了我的意图和目的。但是,言语也可以策略性地用来达到隐蔽的目的或发挥以言取效的作用。我可以大喊“着火了!”来疏散图书馆里的人,只要我保持适度的惊恐状态。但是只有听见的人认为我真的是在警告他们着火了,我的意图才能成功实现。他们也许能理解我说的是什么意思,但是却不知道我说这话实际上在做什么,因为我的言语的以言取效目的并不是大家都知道的。要了解我的言语的真正用意,听话人必须多少领悟我潜在的或隐藏的策略性目标。只有通过以言施事的言语行为,这种领悟才有可能实现。哈贝马斯对言语行为的分析想要表明:由于以言施事的目标原则上是公开的,所以从理论和语用学角度来看它要比以言取效的目标更为基本。哈贝马斯把这个观点推而广之到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并推出这两种行为寄生于交往行为之上,而后者是基本的、独立的。在哈贝马斯看来,你用灭火器威胁我的举动也许能产生想要的效果,但是我只有在理解并接受你这么做的理由之后才会完全理解你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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