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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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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前习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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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层次,儿童对于好坏、对错的评价能作出反应,但他们凭借自身行为的经验性后果来理解好坏对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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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通过惩罚与服从来理解道德,道德就是不伤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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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道德被当做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对他人的同样行为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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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习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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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层次,达到家庭的期望值是重要的,不管后果如何。典型的态度就是适应并且忠诚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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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道德就是扮演好孩子的角色。做好孩子就要遵守规定,满足别人对自己的期望,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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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道德意味着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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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后习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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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的道德观以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与群体或个人赋予这些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之间作出区分的能力为标志。有效性不以个人对群体的认同为依据。道德主张反映了社会所有个别成员都认可或者能够认可的价值或原则,因为这些价值或原则体现了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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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道德观被视为社会的基本权利、价值以及合法契约,甚至当它们同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是如此。在与群体相关的价值和规范,以及与群体无关的、不管主流观念如何必须受到保护的普遍价值和规范之间,主体可以作出区分。法律和义务可以建立在对整体效用的计算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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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阶段:道德观被当做任何与普遍的、自我选择的道德原则一致的观念。在此阶段,人们选择遵守道德的原因在于:作为理性的人,人们能洞察基本原则的有效性,并且愿意承担这些原则带来的义务。有效性是由基本原则赋予准则或行为的。当某些准则或行为同原则冲突时,人们就以原则为行动依据。正义的普遍原则、平等以及对所有人尊严的尊重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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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伯格认为每个层次和阶段都属于学习过程,每个层次或阶段都要优于前一个层次或阶段,因为它变得更为复杂。每一个新层次都保持并提升了前一层次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在每个新的层次中主体都力图更成功地解决道德问题和道德困境。因而,一旦道德主体实现了向较高层次道德意识的跃迁,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便倾向于选择更高的道德意识层次而非较低的道德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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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论由经验式的假设和道德哲学组成,其中某些心理学命题,比如行为人倾向于选择更高层次而非较低层次的解决方案,是可以由经验性资料加以检验和证明的。然而,关于第六阶段较第五阶段更具理论优越性(康德式道德观优于功利主义)的断言则应该由哲学论证得来。经验性论据与哲学论证的相互支持被视为该理论之正确性的附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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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伯格的理论遭到了严厉的抨击。例如功利主义者反感自己被置于永远屈居于康德主义者之下的位置,他们否认功利主义对于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质上”或在哲学论证上不如康德主义。同时,很多女性主义者声称,道德观中有别具女性特征的一点,即谨慎,而这一点的伦理意义却被科尔伯格出于各种理由贬低或忽略了。科尔伯格给男性提倡的“合理的”道德解决方案以优先权,无视女性提出的替代性方案,并错误地从关于男性道德发展的证据中推导出了一个关于儿童道德发展的命题。尽管存在着此类争议,哈贝马斯还是继承了科尔伯格的理论,只不过对此作了一处细微的改变。正如哈贝马斯对于世俗道德产生的历史说明并没有以康德主义收尾,而是以道德的商谈理论作了总结,哈贝马斯在科尔伯格理论的第六阶段中融入了自己的道德商谈理论(《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166——167页)。吹毛求疵的人看到这里可能要怀疑性地耸耸眉了。哈贝马斯叙述的现代道德的历史发展,以及他重新诠释的道德心理学的发展,两者最终导向商谈理论,这看起来真是过于巧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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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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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有一个宏伟的理论设想:既然个人的道德意识发展是一个在理论上可分成不同逻辑阶段的学习过程,那么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可以相应地分成不同的阶段。毕竟,如果上述阶段和层次自然存在于个人的道德发展中,它在社会结构中就该有所反应。社会的进化过程中应该有前习俗社会、习俗社会、后习俗社会三种类型。哈贝马斯认为,可以从群体的不同历史形式中发现所有这些层次。主要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共同宗教传统之上的社群是习俗社会的类型,在这样的社群中道德标准由宗教、部落首领决定;建立在普遍的道德观和合理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则属于后习俗类型。个人道德意识的第二和第三层次结构的社会类比代表了人类用于解决问题的共同规则。如果哈贝马斯的假设正确无误,现代化进程就可以被重构为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使得个人解决行为问题和社会冲突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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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哈贝马斯的理论假设面临着几个严峻的挑战。例如,何种经验性论据有可能证实或推翻这个假设这一点尚无定论。另外一个问题则挑战了所谓个体的演化和种系的演化(个体和集体的学习过程)之间的类比。个体的行为是否与集体的行为有相似之处,这一点仍然不清楚。在科尔伯格的理论中,学习者是谁至少是清楚的,那就是作为个体的儿童。儿童有一种控制性意识,这种意识与集体层面的意识并无相似之处。作为整体的社会是如何学习的?哈贝马斯承认,所谓社会学习是一种派生意义上的说法,指社会为个人学习处理冲突、解决问题提供了框架。所以称从习俗社会到后习俗社会的转变为“学习过程”,这是在极弱意义上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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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20世纪70年代对历史唯物主义从事批判性研究时产生了这个恢弘的构想。他关于规范性社会结构发展的理论被视为补充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观点,即社会发展由生产力的变革自下而上决定。从那时起,虽然哈贝马斯依然在自己的其他理论研究中采纳了进化理论的一些核心观点和假设,但却悄悄放弃了进化理论的大部分内容。他没有抛掉的是一个信念,即行为人如果通过交流的方式来采取行动、通过商谈的方式来解决争端,能够更好地应付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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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完成现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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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批评者常抱怨说他的著作无历史性可言。他只是从历史中翻检能作为自己理论研究之佐证的史料。例如,他说道德普遍主义是历史的结果,但是他还想论证尽管如此道德普遍主义还是比它之前的道德观有所进步。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社会向交往和商谈走得越近,即社会中人越以共识为目标,对于他们个人和集体的益处就越大。在哈贝马斯的批评者听来,这论调太熟悉了,让人回想起黑格尔关于“历史理性”的声名狼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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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怀疑不无可取之处,但也并非如这些批评者说得那么在理。哈贝马斯并不认为现代事业中的主导政治、道德观点同它们产生于其中的特定文化背景有关联,即便这些观点诞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哈贝马斯确实为社会进步的观点提供了像样的辩护。他认为,可以给社会进步的观点提供一种具有经验合理性(和形而上学崇高性)的阐释:社会发展可被看做一个学习过程,现代社会中的后习俗社会主体比前现代社会中的习俗社会主体和前习俗社会主体能更好地协调行动、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尽管如此,哈贝马斯远非天真的乐观主义者。他摒弃了黑格尔的目的论社会观,认为这种观点把社会视做以自我了解为方向的自我发展精神的客体化形式。按他的描述,现代化对系统、生活世界和两者之间脆弱平衡的影响是多样化的,现代化的遗产也是含义未明的。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栏中,现代化造成了种种社会病理——社会分裂、漂泊无根和异化感。在其收益栏,现代性在认知、经济、政治等方面带来了值得维持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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