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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50 哈贝马斯 [:1701855052]
1701856151 哈贝马斯 伦理商谈的有效性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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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53 伦理商谈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它所源自其中的意见只有“相对的”或“有条件的”有效性。哈贝马斯没有关于这种相对有效性的太多表述,但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是一个范围的问题。有效的道德规范应当对商谈的所有参与者或所有受商谈影响的人都具有普遍约束性,但是伦理价值或判断只对相关群体的成员具有约束力。虽然如此,群体的成员可以共同地、自由地赞同关于他们的善观念的某些方面的评价,一个表达了他们共同持有的价值观的评价,这一事实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说服力量,尽管我们接下来会看到,它在重要性上还没有胜过任何与其相对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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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55 所以,文化群体为伦理价值和善的具体所指提供了框架。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何为文化群体,怎样才算是一个合法的评价体系。我认为,哈贝马斯假定这主要是一个经验式的社会学问题。当然,这亦是哲学考虑的对象。比如,关于特定文化群体的讨论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左撇子、所有的女性或者所有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的支持者。可以论证的是,这些人都是某个全体或阶层的成员,但是这种成员资格不具有任何伦理-政治意义(虽然它对于个人的生活当然也可能具有重要的伦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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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57 文化群体的成员资格相对而言是种完全不同的关系。首先,群体具有共同特征,该特征渗透了生活的众多方面并塑造了生活于其中、通过社会化融入其中的个人。这意味着文化群体必须足够大,足以自我保存、自我繁殖并延续共同的文化特征。其次,群体成员身份也是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所以要具有成员资格,被接纳为群体的成员是条件之一。第三点,成员身份对于个体成员的自我认同和自我理解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获得他人认同和理解的主要途径。最后,成员身份主要是个归属问题。文化群体不是俱乐部,后者的准入权掌握在管理机制的手中。归属于某个群体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也许是一个漫长的、艰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汲取群体的文化并逐渐融入这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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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59 这样的评价标准表明了为什么不管所有的阿森纳球迷,或所有的左撇子,或所有的女性各自具有何等程度的相似之处,都不是哈贝马斯伦理-政治商谈的观念所要求意义上的文化群体。这点很重要,因为哈贝马斯不承认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不管其规模如何——可以组成一个文化群体来充当伦理评价的框架。在英国,猎狐者和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倾向于认为自己属于一个由乡村定居者组成的文化群体,这个群体一直受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误解。基于这样的理由,他们抗议政府禁止猎狐的提案,但是,他们的自我观念很是混乱且误导他人。当然,每个对猎狐感兴趣的人可以无拘无束地赞同猎狐的好处,正如任何其他中意于打桥牌或听鲍勃·迪伦唱歌的人可以一致认为这些嗜好是好的。这样的共识不等于说猎狐的合法性在伦理或其他方面得到了证明。这种由兴趣结成的群体或游说集团与文化群体无关。它们只是具有共同偏好的个人的集合,不能构成需要由伦理商谈来阐释的那种传统。文化群体的真正利益到底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早已经由文化群体实际存在这一事实得到了回答。不妨比较一下一时兴起的英国猎狐者与卡拉哈里沙漠中的布希曼人,后者将捕猎当做他们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布希曼人来说,禁止捕猎确实将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身份产生真正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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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64 哈贝马斯 [:1701855053]
1701856165 哈贝马斯 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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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67 视关注对象是个人的生活历史还是群体的文化,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鉴于现代社会中包含了相对立的传统和拥有不同善观念的文化群体,共同的价值观也许更可能成为当代多元文化社会中族群冲突的来源,而非解决冲突的法宝。随便举个例子来说,在英国,作为移民的父母与其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女孩就包办婚姻问题常产生冲突。对于身为父母的移民来说,他们想要实现风俗惯例的传承,他们对于女儿的希望和期待就在这种传承之中。但是,女儿们常常根据她们从自己成长的背景文化中汲取的价值观,如个人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来形成自己的优先考虑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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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69 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既然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难以平息的争执,那么自然的反应就是不以诉诸价值观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这也正是道德商谈依据(U)原则所提倡的。规范并非价值观,只是行为准则,固定在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中,扎根于最普遍的共同利益。所以,道德商谈是生活世界中冲突双方的第一个求助对象。然而,考虑到普遍有效的规范的稀缺性,这样的冲突也许不能引入道德调节。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商谈就有用了:首先,伦理商谈包括了讨论和对所有被认为是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事物的澄清。同时,伦理商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自己文化中特定价值的批判性借用,以及对自己个人处境及个人生活历史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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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71 与道德商谈的情形一样,只有和伦理商谈有相关利害的人才能从事伦理商谈。没有人,尤其是道德哲学家,能够事先决定商谈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两种合理的情境。第一种情形是,父母在了解到女儿自己选择伴侣的心愿之后置之不顾,将自己的想法作为女儿和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捷径,违背女儿意愿实行包办婚姻。这样,女儿只有两个选择了:要么积极抗命,要么逆来顺受。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和女儿互相让步,推敲并重新解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从而避免冲突。比如,父母可以在和女儿商讨的前提下安排女儿的婚姻,这样她就不会觉得自己的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成了陌生的上代人文化传统祭坛上的牺牲。这种情形是有可能出现的,因为文化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们的特殊利益可以修正并且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方面作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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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73 这个替代性方案指出了伦理商谈的一个重要特征。回想一下哈贝马斯关于现代化必须对传统进行批判性借用的论点。传统在伦理商谈中通过反思而被渐进式地改变。有些因素以自觉的方式延续了下去,而有些因素消失了。价值观、善观念和自我理解都是变动不居的。它们总是处于被重新阐释的过程中。集体身份(以及个人身份)必须被当做一种严格意义的规化:我们处在自己是什么和想要是什么的状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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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78 哈贝马斯 [:1701855054]
1701856179 哈贝马斯 道德对于伦理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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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81 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普遍正当性(正义)问题逐渐脱离于良善生活问题,众多相异且对立的具体的善观念渐渐从大体上同质的宗教教义中露头。基于以上理由,哈贝马斯认为将伦理和道德视做解决同样问题的两个不同方法是一种错误。道德和伦理是我们日常的自我理解中相异但是互为补充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学为道德和伦理商谈两者创造了共存的空间,而不是弃一方取另外一方,这是现象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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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83 哈贝马斯和道德商谈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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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85 随着哈贝马斯对民主和法的理论兴趣日增,伦理商谈的概念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中愈发重要。但是,哈贝马斯还是坚持道德的优先权。他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从实用角度讲,道德商谈是解决行为人和生活世界之间冲突的默认机制,因为和伦理商谈不同,道德商谈将价值观从证明过程剪除,由此避开了难以处理的冲突。其次,基于(U)以及广而言之任何有效的规范都立足于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这一事实,道德商谈具有对于伦理商谈的社会-本体论的优先权。规范的正当性不是一种文化价值,甚至不具有广泛性。规范的正当性包含了对所有人的平等尊重和内在于商谈规则的普遍团结这样的交往理想。它是一种特定的有效性,类似于真实性,缺少它行为人在生活世界中就无法正常生活。最后,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模型和现代化理论也支持道德具有优先权这个命题。后习俗主体的身份是抽象的,并非根植于任何特定的传统。这一点的体现是,在就人们的身份和良善生活的本质提出实质性问题之前,后习俗主体倾向于采用论证的程序来反思性地解决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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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87 综上所述,道德限定了伦理。哈贝马斯认为,伦理商谈是正当理由的来源,在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伦理商谈早就发挥作用了。不妨设想一下,伦理的反思产生的判断违背了某个道德规范。让我们回到之前的例子,假设那对父母认为最佳的做法就是强迫女儿遵从他们国家的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将被推入道德商谈来讨论这个行为的正当性,也许还将面对违法的结局。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不管伦理的观点多么正当,不管特定的文化价值多么重要,有效的道德规范都可以击败它们。道德规范,只要它们存在,就是在与伦理价值的斗争中克敌制胜的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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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89 罗尔斯与正当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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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91 在这一点上,商谈伦理学同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1921——2002)后期著作中的观点具有相似性。罗尔斯捍卫了正当性优先于善的命题。两人观点的相似性不是没有来由的,在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对商谈伦理学的修正就是受了罗尔斯的重要影响。罗尔斯认为正当与善是两个互补的概念。正当概念必须同罗尔斯的观点联系起来理解,罗尔斯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现代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罗尔斯说,现代社会不再具有文化同质性,现代社会包含了众多的世界观和争夺信徒的“综合性学说”。有鉴于此,良序社会的法律和宪政的基本结构,就不能奠基于或者说预设任何特定世界观的正确性。这也就反过来阐述了正义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这一命题。所以,哈贝马斯提出了“规避策略”以将冲突最小化,因为有争议的道德和宗教价值观已经从政治论证的过程中被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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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93 从正面来看,政治证明诉诸普遍的观念和价值观,这些观念和价值观能够跨越不同文化和世界观而获得普遍首肯。它们是罗尔斯所说的价值的部分“重叠共识”。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罗尔斯使用“共识”这个术语的时候,不是指达成理解或一致意见的过程和这个过程的结果。对罗尔斯而言,当每一个人,不管他来自何种传统或拥有何种世界观,有理由接受一个信仰或观念时,这种信仰或观念是重叠共识的一部分。这与人们基于何种理由接受这种信仰或观念无关。这些重叠共识中最关键的一个就是,社会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这一点在罗尔斯看来是一个道德观念,但不属于任何单一一种综合性学说,而是能让所有的综合性学说对此产生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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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95 罗尔斯认为,所有符合这个政治合理性标准的正当(或正义)观念都是合理的、得到证明的,虽然这同它们的正确性或可能的正确性无关。观念的真实性问题同政治合理性并无关系。有关的是,这种观念能够引起最少的争议并获得最多的拥护。就这样,正当(或正义)勾勒了自由主义政治的框架,在此框架中,所有个人都可以在与他人的自由不矛盾的前提下自由地修改、改良、追求自己的善观念。这样,正当就取决于实际存在的、能够获得公民支持的、各种不同的善观念(或综合性学说)。正当和善是互补的:“正义设定了界限,善表明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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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97 哈贝马斯vs.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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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99 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观点的诸多共同之处有目共睹。他们都接受理性多元论的现实,都承认道德(正当)与伦理(善)之间的重要差异,并认为可靠的理论必须将两者全部纳入视野。进而,他们还一致同意正当较善享有优先权。最后,两人都认为正当的优先权具有功能或实用的一面。正当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公正品格确保它能够为不同的文化和世界观所接受,并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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