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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39 语言存在论: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研究(修订版) [:1701872243]
1701872640 语言存在论: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研究(修订版) 第二节 还原·建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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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42 现象学是海德格尔的起家法宝。海德格尔眼里的现象学首先而且主要是一种方法。在1923年夏季学期马堡讲座中,海德格尔称现象学为“一种别具一格的研究方式(Wie der Forschung)”。(27)在1927年夏季学期马堡讲座中,海德格尔指出:“现象学是表示存在学之方法的名称,亦即表示科学的哲学之方法的名称。若正确地理解之,现象学就是有关一种方法的概念。”(28)进而在其扛鼎之作《存在与时间》(1927年)之“导论”中,海德格尔专题讨论了“探索工作的现象学方法”(第七节),并且明确地说:“现象学”这个词原本就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它并不刻画出哲学研究之对象的事实性的‘什么’,而是刻画出这种研究的‘如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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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44 在源初意义上讲,“方法”就是“道路”。海德格尔正是藉着现象学的方法走上存在学哲学之路的——虽然“现象学存在学”只是就前期海德格尔哲学来说才是一个合适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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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46 这里我们自然会生发一些问题:海德格尔所理解的“现象学方法”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和“现象学概念”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究竟有何区别?在前期海德格尔的哲学中(特别是在其《存在与时间》中),“现象学方法”究竟得到了何种意义上的贯彻或运用?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海德格尔在后期(1930年后)不再像在前期那样竭力标榜“现象学”了?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说,后期海德格尔放弃了现象学的立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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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48 这些问题明显关系到我们对于海德格尔思想之全体的理解。我们在此显然不可能指望全面地讨论和解决所有这些问题,而只能限于对海德格尔前期哲学中的“现象学方法”的初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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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50 在《现象学的基本问题》这个讲座中,海德格尔概述了他所谓的现象学方法的三个“基本环节”,即“现象学的还原”、“现象学的建构”和“现象学的解构”。这里的“还原”(Reduktion)、“建构(构造)”(Konstmktion)和“解构”(Destruktion)三个词十分关键,尤其对于海德格尔前期哲学来说,实具有“构成性的”(konstitutiv)意义。我们认为,解明这三个词语,就可以获得对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的一种总体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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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52 海德格尔对他所讲的“现象学方法”的三个“基本环节”作了如下规定:首先,所谓“现象学的还原”,就是“把探究的目光从质朴地被把握的存在者引回到存在”,或者说,“把现象学的目光从无论如何被确定的对存在者的把握,引回到对这种存在者之存在的理解”。其次,所谓“现象学的建构”,是“根据存在者之存在及其结构对这个预先确定的存在者的筹划”。最后,所谓“现象学的解构”,就是“一种对传统的概念——这些传统的概念首先必然要应用到它们从中得以创造出来的源泉上——的批判性拆解(Abbau)”,而这种“解构”必然属于“对存在及其结构的概念性阐释”,即“对存在的还原性建构”。(30)海德格尔并且认为,上述“现象学方法”的三个“基本环节”,即“还原”、“建构”和“解构”,在内容上是“共属一体”的,必须在它们的“共属一体性”中得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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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54 在《现象学的基本问题》讲座中,除了在“导论”部分对“现象学方法”所做的概述之外,海德格尔曾计划在第三部分之第四章,对于“现象学方法的基本环节:还原、建构和解构”详加论述。(31)遗憾的是,这一部分的讲座因课时方面的限制而终于未能实行。就眼下我们所能见到的材料来看,海德格尔对于上述三个“基本环节”及其统一性,再没有作过更进一步的系统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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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56 尽管如此,作为存在学的方法,“还原–建构–解构”三者统一的“现象学方法”,已深入到了1920年代的海德格尔的哲学进路之中,构成了前期海德格尔的存在学追问的基本方向和步骤。它同样并且特别地显明于《存在与时间》的思路构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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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58 不难看出,海德格尔首先是通过“现象学的还原”剥离出他的“存在”问题的。如上文所引,所谓“现象学的还原”,简单说来,就是把目光从“存在者”转向“存在”。在海德格尔看来,这实际上就是现象学的基本原则——“面向事情本身”(zu den Sachen selbst)——的体现,或者说,是这个原则的贯彻。在《存在与时间》第七节中,海德格尔指出现象学方法乃是“事情本身”(“存在的意义”)所要求的处理方式。在对“现象学”一词的两个组成部分,即“现象”(Phanomenen)和“逻各斯”(Logos)作了词源学的考察后,海德格尔得出一点:“现象学”就是“让人从显现的东西本身那里,如它从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来看它。这就是取名为现象学的那门研究的形式上的意义。但这里表达出来的东西无非就是前面表述过的座右铭:‘面向事情本身!’”(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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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60 海德格尔认为,现象学要“让人来看”的东西,即现象学的“现象”或“显现者”,就是“存在者之存在和存在之意义”,现象学的“事情本身”,就是“存在的意义”。因此,“存在学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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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62 这当然已经意味着对胡塞尔现象学哲学的一种改造。海德格尔也明确地指出:他的“现象学的还原”仅在字面上——而不是在实际上——与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术语相联系。在胡塞尔那里,“现象学的还原”是这样一种方法,即把现象学的眼光从人的自然态度引回到先验的意识生活及其“意向行为的–意向对象的”(noetisch-no-ematische)的体验的方法。而在海德格尔这里,“现象学的还原”则意味着:把现象学的眼光从对存在者的把握引回到对存在者之存在的理解(Verstehen)或者筹划(Entwerfen)。(34)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海德格尔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自觉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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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64 不过,在方法意义上,海德格尔的“现象学的还原”仍然可以说是胡塞尔式的。尽管海德格尔与胡塞尔各人理解的“事情本身”(Sache selbst)不同,但是,胡塞尔借“面向事情本身”这一现象学原则所倡导的基本态度,亦即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来实行的所谓的“现象学的看”(phänomenologisches Sehen),对海德格尔的追问和运思来说,亦是一种根本性的姿态。正是在这一点上,海德格尔受惠于胡塞尔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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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66 直到晚年,海德格尔也没有放弃“面向事情本身”这一现象学的原则。在“哲学的终结和思想的任务”(1964年)一文中,海德格尔对被胡塞尔称为“一切原则的原则”的“面向事情本身”这一现象学原则作了批判性的分析,但他的批判同样也只限于胡塞尔对“事情”的理解上,而对这一原则本身以及相应的方法依然持肯定的态度。海氏所不满的,是胡塞尔的“先验还原”的归宿——即作为哲学之“事情”的“先验主体性”。(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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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68 在“我进入现象学之路”(1963年)一文中,海德格尔回顾了自己早年走上现象学道路的经历,其中在方法意义上特别强调了“现象学的看”。海德格尔写道:“当我在1919年以后,在胡塞尔身边教和学的同时练习了现象学的看,并且与此同时试图在一个讨论班上对亚里士多德做一番改造性的理解之后,我的兴趣便再次指向了《逻辑研究》,特别是第一版的‘第六研究’,其中所强调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之间的区别,在其对于规定‘存在者的多重含义’的作用方面向我显露出来。”(36)而在此期间,海德格尔的老师胡塞尔本人又出版了《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一书(1913年),他的思想已经朝着一个新的领域——即“先验主体性”——拓展,而不再重视他自己的奠基之作《逻辑研究》了。在胡塞尔眼里,他的得意门生海德格尔也已经跟不上自己的思路了,因为海德格尔还坚持在《逻辑研究》的水平上理解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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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70 海德格尔确实只重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正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确立的现象学方法,“现象学的看”,特别是“范畴直观”(kategoriale Anschauung),把海德格尔带上了存在问题的追问道路。我们看到,在《时间概念的历史引论》(1925年夏季学期马堡讲座)中,海德格尔以相当大的篇幅,对现象学的成就进行了总结,把它概括为三大“基本发现”,即“意向性”、“范畴直观”以及“先天性的源始意义”。海德格尔对“意向性”、“范畴直观”和“先天性”的理解,当然是与现象学前辈有所区别的,这一点在此不能深究,应另文予以探讨。(37)按海德格尔的总结,他凭借“意向性”获得了真正的“事情域”(Sachfeld)、凭借“先天性”获得了考察意向性之结构的“角度”(Hinsicht),而“范畴直观”“作为对意向性结构的源初把握方式乃是现象学研究的处理方式、方法”。(38)总之,在海德格尔看来,现象学研究的“事情域”是“在其先天性中的意向性”,而“范畴直观”正是这种研究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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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72 通常认为“直观”总是感性的、经验的。胡塞尔则在《逻辑研究》中指出:不仅有针对个体具体事物的“感性直观”,而且也还有针对一般物(本质)的“本质直观”,一般观念(本质)的根源也在直观之中。胡塞尔的这种想法是对“直观”概念的扩展,也是对近代知识学哲学传统的一种批判。近代哲学各派主张各异,但总认定一般观念是通过思维的抽象(如比较、概括等)而获得的。例如,我们通过对许多个红色事物的比较,发现它们具有这种相同的颜色,于是就形成了“红”这个一般观念。但胡塞尔却指出,首先,我们不能把颜色的相似性看做颜色的同一性,而且实际上,对相似性的确定必然是以某种同一性(实即“红”这个观念对象)为前提的,若没有这个前提,比较活动就无法进行。近代知识学哲学的最大弊病,是没有看到意识的意向性特征,尤其是没有看到,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意识行为,是以观念或一般物为意向对象的。虽然胡塞尔也说“抽象”,但他所说的却是“观念直观的抽象”,在这种“抽象”中被意识到的,乃是“观念”或一般物。(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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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74 由“本质直观”想开去,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六研究”中专题讨论了“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根据海德格尔的认识,“范畴直观”这一“发现”证明了以下两点:其一,存在着一种对“范畴性的东西”(das Kategoriale)的质朴的把握;其二,这种质朴的把握包含于最日常的知觉和每一种经验之中。(40)海德格尔的这一概括是合乎胡塞尔的本义的。在一个简单的知觉判断中,例如“这花是红的”,花及其红色是我们可以直接知觉到的,但“这”和“是”,却不是我们能直接知觉的。我们能够看见颜色,但看不见颜色的“是”(“存在”)。我们看不见“是红色”这回事情。所以,海德格尔指出:在完全的知觉陈述中,包含着一种“意向盈余”(Überschuβ an Intentionen),对这种意向的明示不是质朴的事实知觉能承担的,而必须通过范畴直观。(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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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76 在传统哲学中,非感性的东西、“范畴性的东西”被归于主体内在意识,是在对判断或判断行为的反思中给出的。而胡塞尔则明言:“事态和存在(在系词意义上)概念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对判断的反思或者毋宁说对判断之执行的反思中,而只在于判断之执行本身中;并非在这些作为对象的行为中,而是在这些行为的对象中,我们才找到了上述概念之实现的抽象基础。”(42)海德格尔把这一点看做“范畴直观”这个重要发现的真正意义。观念性的、范畴性的东西并不就是内在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它并不是主体意识行为的制作物,也不是思维、主体的功能,而是在某种直观行为中显现出来的。海德格尔说:“这样一种直观方式的可能性,以及在这种直观中呈现出来的东西的可能性,为我们对这些观念性对象的结构的揭示提供了基础,也就是说,为我们对范畴的制定工作提供了基础。换言之,随着范畴直观这一发现,我们首次赢获了一条通向一种明示性的、真正的范畴研究的道路。”(43)显然,在海德格尔看来,有了“范畴直观”这一发现,存在学研究的一条新路展现出来了,他孜孜以求的存在问题有了重新解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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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78 不过,胡塞尔并没有像海德格尔那样深入到存在学维面,他依然固执于意识领域。现在也许我们可以说,通过同样的“看”法(即“现象学的看”),遵循同样的现象学原则(即“面向事情本身”),海德格尔却与胡塞尔“看”出了不同的“事情本身”。按海德格尔的说法,他与胡塞尔的基本的分歧就在于:“依据现象学原理,那种必须作为‘事情本身’被体验的东西,是从何处并且如何被确定的?它是意识和意识的对象性呢,还是无蔽与遮蔽中的存在者之存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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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80 如上所述,海德格尔理解的“现象学方法”的第二个“基本环节”是“现象学的建构”,按海氏的说法,就是对“预先确定的存在者”的“筹划”(Entwerfen)。所谓“预先确定的存在者”,就是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之“导论”中先行指明的具有“三重优先地位”的“此在”(Dasein)。亦即说,“现象学的建构”是对“此在”这个“存在者之存在及其结构”的“筹划”或“理解”。因此,“现象学的建构”这个方法“环节”,在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存在学思路中落实为“此在的解释学”,或“此在的实存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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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82 我们知道,从“存在”问题进入到“此在”问题,这在前期海德格尔的思路中是必然的一步,或者说,“此在”分析是海德格尔所做的存在之追问的必由之路。同样地,作为方法的现象学亦要必然首先贯彻为“此在的现象学”。但这里所谓的“此在的现象学”又是如何演变为“此在的解释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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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84 在海德格尔看来,现象学作为存在学的方法是“事情本身”(存在本身)所要求的。“事情本身”要求以“直接的展示和直接的指示”的方式来加以“描述”(Deskription),而不是以逻辑推导来加以“论证”。进一步,海氏认为,这种现象学的“描述”的方法意义就是“解释”(Auslegung)。“此在的现象学的logos具有hermeneuein(解释)的性质;通过解释,存在的本真意义与此在本己存在的基本结构就向归属于此在本身的存在之理解宣告出来。此在的现象学就是解释学;这是就解释学一词的源始词义讲的,而据此词义来看,解释学标志着这项解释工作。”(45)这是解释学的第一重意义。进而,解释学的第二重意义是“整理出一切存在学探索之所以可能的条件”。而第三重意义——也是首要的意义——是对实存的实存论状态的分析。作为此在的存在之解释,解释学就是此在的实存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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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86 海德格尔由此确定了“一切哲学探索的准则”:“哲学是普遍的现象学存在学,它是从此在的解释学出发的,而此在的解释学作为实存的分析工作则把一切哲学发问的主导线索的端点固定在这种发问所从之出且向之归的地方上了。”(46)在海德格尔看来,只有存在和存在结构才能成为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而“存在是在筹划中被理解的,而不是在存在学上被理解的”。唯此在这个存在者才具有存在之理解,唯此在是以“存在之理解作为它的存在的构成因素”的。因此,“实存论上的理解”成为关键之所在。海氏认为,“理解”是此在的源始的存在方式,认识、思维、直观都只是“理解”的衍生物。“就连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也植根于实存论的理解”。(47)显然,海德格尔试图以实存论–解释学上的“理解”来超越胡塞尔现象学的纯粹理论倾向。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海德格尔这样一种观点说并没有否认作为方法的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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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2688 与“理解”相应,海德格尔同样也把“解释”看做一个实存论概念(实存性质),由此展开了他的解释学的“理解–解释”理论。(48)我们已可以看出,海德格尔是在实存论–解释学的基础上,赋予现象学以“解释”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使得“此在的现象学”与“此在的解释学”相同一。这显然是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改造,即把现象学改造为“解释学的现象学”;而同时,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海德格尔对解释学的一种改造,即把解释学改造为“现象学的解释学”。就此而言,现象学和解释学在海德格尔那里是一回事。实际上,早在1920年前后的早期弗莱堡讲座中,海德格尔就提出了“现象学的解释学”(phänomenologische Hermeneutik)这个名称,形成了他目前期的实存论解释学的基本思路。(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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