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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40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1701882385]
1701884241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四、后分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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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43 余纪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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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45 *Analutika hustera 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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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47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1701882386]
1701884248 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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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50 【1】一切通过理智的教育和学习都依靠原先已有的知识而进行。只要考虑一下各种情况,这一点便显得十分清楚。数学知识以及其他各种技术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推理,无论是三段论的还是归纳的,也是如此。它们都运用已获得的知识进行教育。三段论假定了前提,仿佛听众已经理解了似的。归纳推理则根据每个具体事物的明显性质证明普遍。修辞学家说服人的方法也与此相同:他们要么运用例证(这是一种归纳),要么运用推证(这是一种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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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52 在两种情况下,必定要求原先就具有知识。有时必须首先假定事实,有时必须理解所使用的术语是什么意思,有时两者都是必需的。例如,我们必须了解,某个陈述要么其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其否定是真实的;必须知道,“三角形”这一术语的含义;至于“单位”,我们必须既搞清它的含义,也确定它是存在的。这些东西并不是同样明显地显示给我们的。对一个事物的认识既需要原先已具有的知识,同时也需要在认识中所获得的知识。譬如说,对归属于我们已知的某种普遍的特殊事物的认识。已知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但这个半圆中的图形,我们只有在把特殊与普遍联系起来时,才认识到它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对某些事物,譬如对不能述说主体的具体存在物而言,学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即端词不能通过中词而得到认识)。在还没有完成归纳过程或推出结论时,我们或许可以说,在一种意义上,这一事实已被了解,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则没有。因为如果我们还没有确定地知道它是否存在,那我们怎么能确定地了解到这个图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呢?很显然,我们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并不是纯粹的,而是在我们理解了一个普遍原则的意义上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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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54 如果我们不作出区分,那就会遇到《曼诺篇》中的难题[1]:要么一个人什么也没有学,要么他只是在学习他已经知道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作某些人在试图解决该难题时所作的那种解释。设想某人被问道:“你知不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如果他说“知道”,那么他的论敌就会找出一些他不知道其存在的双数。因此他也就不知道它们是偶数。这些人则解答说,他们并不是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而是他们所知道的双数是偶数。然而他们所知道的乃是他们已证明是如此的东西,即已经确定的东西。他们所把握的不是他们所知道的这一个三角形或这一个数,而是纯粹的数和三角形,在诸如“你知道什么是一个数”或“你知道什么是一个直线图形”这样的问题中,没有一个前提被断定。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认为)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学习他在一种意义上知道、在另一种意义上不知道他正在学习的东西。如果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他所学习的东西,这并不荒唐;但如若是指他知道学习它的方法和方式,那就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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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56 【2】当我们认为我们在总体上知道:(1)事实由此产生的原因就是那事实[2]的原因,(2)事实不可能是其他样子时,我们就以为我们完全地知道了这个事物,而不是像智者们那样,只具有偶然的知识。显然,知识就是这样子的。在无知识的人和有知识的人中,无知者只是自以为他们达到了上述条件,而有知者则确实是达到了。因而,如果一个事实是纯粹知识的对象,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异于自身的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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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58 是否还具有其他认识的方法,我们在下文再加讨论[3]。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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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60 如若知识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那样,那么,作为证明知识[4]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且是结果的原因。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本原才能适当地应用于有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它们,可能会有三段论,但绝不可能有证明,因为其结果不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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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62 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因为不存在的事物——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用边来测量——是不可知的。它们必定是最初的、不可证明的,因为否则我们只有通过证明才能知道它们;而在非偶然的意义上知道能证明的事物意味着具有对它的证明。它们必定是原因,是更易了解的和在先的:它们是原因,因为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有了该事物的知识;它们是在先的,因为它们是原因;它们是先被了解的,不仅因为它们的含义被了解,而且因为它们被认识到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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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64 事物在两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先的,更易了解的。本性上在先的事物与相对于我们而在先的事物是不相同的;本性上更被了解的事物与为我们所更加了解的事物也是不相同的。相对于我们而言的“在先”和“更了解”,我是指与我们的感觉比较接近的东西,而纯粹意义上的“在先”和“更易了解”则是指远于感觉的东西。最普遍的概念最远离我们的感觉,而具体事物则最与它相近。它们是相互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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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66 从最初前提出发即是从适当的本原出发。“最初前提”和“本原”我所指的是同一个东西。证明的本原是一个直接的前提。所谓直接的前提即是指在它之先没有其他前提。前提是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5],由一个词项作为另一个的谓词而构成。如果是辩证的,它就随便地断定任何一部分。如果是证明的,它就明确肯定某一部分是真实的。判断的各部分是矛盾的。矛盾是在本性上排斥任何中间物的对立。在矛盾的各部分中,肯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肯定判断,否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否定判断。我把三段论的直接的本原叫做“命题”,它是不能证明的,要获得某些种类的知识也不必然要把握它。任何知识的获得都必须把握的东西我叫做“公理”。确实存在着一些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我们习惯于用“公理”这个名称来指称它们。判定某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例如说某物是存在的,或者说它是不存在的)这种命题,我叫做假设;与此相反的命题是定义[6]。定义是一种命题,因为算术家把它规定为在量上不可分的单位。但它不是一种假设,因为单位的是什么与单位的存在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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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68 由于要相信和认识某个事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我们称作证明的那种三段论,由于三段论依赖它的前提的真实性,所以不仅必须预先知道最初的前提(全部的或部分的),而且必须比结论更好地了解它们。因为使某种东西拥有某一属性的东西,其自身往往在更大的程度上拥有那个属性。例如,使我们喜欢某物的那个东西其自身对我们来说往往更加可爱。如果最初前提是我们的知识和信念的原因,那么我们必定也在更高的程度上相信和知道它们。因为正是从它们出发我们才获得后面的知识。如果我们既不确实地知道某物,而且即使确实地知道了它也不会处于更佳状态,那么,相信它要胜过相信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一个人通过证明得出的信念没有先在的知识,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我们必然更加相信(全部或部分的)本原而不是结论。如果某人要获得出于证明的知识,那么他不仅必须更加明确地认识和相信本原而不是被证明的东西,而且对任何与本原对立的事物,以及由此导致一个相反的错误三段论的事物的相信和理解必须绝不比对这些本原的相信来得更深,认识得更好;因为有着无条件的知识的人是不应动摇他的信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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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70 【3】由于必须知道最初前提,所以,有些人认为,知识是不可能的,另一些人承认知识是可能的,但却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也不是必然的。断定知识不可能的人认为这会产生无穷后退[7]。因为我们不能通过在先的真理知道在后的真理,除非在先的真理自身建立在最初的前提之上(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正确的,因为穿过一个无穷系列是不可能的)。如果系列到了尽头,存在着本原,那么它们是不可认识的,因为它们不能证明。而这些人认为证明乃是知识的唯一条件。如果最初前提是不可认识的,那么也就不可能无条件地、精确地认识由此推得的结论。相反,我们只能通过假定最初前提是真实的,从而假设性地知道它们。另一派同意证明是知识的唯一条件,知识只有通过证明才能获得,但他们主张一切都可以证明,没有什么阻止这一点,因为证明可能是循环的和交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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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72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直接前提的知识就不是通过证明获得的,这很显然并且是必然的。因为如果必须知道证明由已出发的在先的前提,如果直接前提是系列后退的终点,那么直接前提必然是不可证明的。以上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不仅主张知识是可能的,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种知识的本原。我们借助它去认识终极真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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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74 如果证明必须从在先的和更为了解的前提出发,那么无条件的证明显然不可能通过循环方法进行。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先于又后于同一事物,除非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例如,有些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有些是在总体上我们通过归纳会熟悉它们的。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关于无条件知识的定义就不完满了。因为它有着两种含义。另一种证明方式从更为我们了解的前提出发,并不是总体的、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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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76 认为证明是循环的人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止上面这一些,他们的理论无非就是说,如果一个事物是如何,那它就如何如何。用这个方法可以很容易地证明一切。很显然,只要确定三个词项,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所面临的这一困难。因为只要所用的词项不少于两个,那么说一个循环证明有着较多的词项还是只有较少的词项,这并不会产生差异。如果A存在时,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C必然存在,那么,如果A存在时,C必然存在。这样,如果A存在时,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时,A必然存在(这就是循环证明),让A表示前证明中的C,那么B存在时,A存在,就等于说B存在时,C存在;这也等于说,A存在时,C存在。但C与A是相同的,由此可见,那些断定证明是循环的人不过是说,如果A存在,那么A存在。用这种方法当然可以轻而易举地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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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78 此外,除了那互为后件的事物(例如特性)而外,即使这种证明方式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9],设定一件事物(我所谓的一件事物要么是指一个词项,要么是指一个命题)并不必然能从中推出另一件事物。如果是三段论,那么命题的数量最起码也必须有二个。只有这样,才能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因而,如果A是B和C的结论,而B和C既互为结论,又是A的结论,那么就能用第一格交替证明我们的一切断定。我们在关于三段论的讨论中已经证明过这一点[10]。但我们也证明了[11],在其他格中要么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么产生了,却不能证实我们的论断。其词项不能互为谓语的命题是不能用循环论证证明的。由于这样的词项极少出现在证明中,所以很明显,所谓证明是交互的并且一切都可由此证明的这一观点是空洞的,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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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80 【4】因为纯粹意义上的知识对象不可能是异于自身的他物,所以,通过证明科学而获得的知识具有必然性。当我们借助于一个证明而拥有知识时,那它就是证明的。所以,证明就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把握证明所从出之前提的性质和特性。首先,让我们说明:什么是“述说所有的”、什么是“就其自身”和“普遍”[12]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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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82 所谓“述说所有的[13]”,即是说它并不是只可作为一个主项的谓项,却不能作为另一个主项的谓项,在某时可作为谓项,而在另一时又不行。例如,如果“动物”可以作一切“人”的谓项,如果说A是一个人是真实的,那么说A是一个动物也是真实的。如果前一个论断现在是真实的,那么后一个论断现在也是真实的。如果点在线中,则情况也是一样的。对于这一定义,有这样的事实作根据:我们对一个与“可述说所有的”相关的命题所提出的异议,要么不是它的真实事例,要么在那时谓项并不适用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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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84 说一个事物“就其自身”[14]是指,它是另一事物的本质因素。例如,一条线属于三角形以及点属于线。因为其实体乃是由它们构成的。它们是描述其本质定义的一个因素。它是一个其本质定义包括着它自身所从属之主体的属性。例如,直和曲属于线,奇和偶、单一和复合、正方形和长方形属于数。它们各自的本质定义都包含着线或数。我说过的其他那些是就其自身而言属于他物的东西也是如此;反之,不在上述任何一种意义上所属于的就是偶性[15]。如“有教养的”和“白的”就是动物的偶性。不述说其他某个主体的东西也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例如,“行走”并不是某个另外的行走者在行走。“白”亦然。但是,实体,或表示个体的东西却不是与其自身相异的。因而,我把不述说某个主项的事物叫做“就其自身”而言的,把述说某个主项的东西称作偶性。在另一种意义上,由于自身的性质而属于他物的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不是由于自身的性质属于他物的是偶性。例如,一个人行走时,天空打了个电闪,这就是偶性。因为天不是因为他在走路而打电闪的,我们认为,它乃是偶然出现的。但如果一件事物的发生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那它就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例如,某物被杀死,并且由于“杀”这一行为而死去。因为它死亡的原因是被杀,所以它被杀而死就不是一个偶性。就纯粹的知识而言,我们称作“就其自身”的东西,无论内在于它们的主项之中,还是为它们的主项所包含,都是由于它们自身的性质并且是出于必然的。它们不可能不属于主项,总是或者在总体上属于,或者按相反属性同属一主项的方式而属于。例如直和曲之于线,奇和偶之于数。因为一个属性的反面,要么是短缺,要么是同一个种之下的矛盾面。例如,在数上,非奇数即是偶数。因为偶数是随着非奇数而出现的。这样,由于一个属性必定要么肯定于要么否定于一个主体,所以,就其自身而言的属性必然属于它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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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86 关于“述说所有的”及“就其自身”的定义就说这么多。至于“普遍”,我是指这样的事物,它作为“述说所有的”而属于其主体,并且是“就其自身”和“作为自身”而属于那个主体的。这样,十分明显,所有的“普遍”都必然属于它们的主体。“就其自身”而言与“作为自身”相等同,例如,“点”和“直”就其自身而言属于“线”,因为它们也是作为线而属于它的;“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作为三角形而属于三角形的,因为三角形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只有当一个属性被证明是属于那个主体的例证,并且是在最初意义上属于那个主体时,它才是普遍属性。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并不是普遍地属于“形状”(诚然,我们可以使某一形状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但却不能证明任一形状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一个人也不能运用任一形状来证明。例如,正方形是一个形状,但它的内角却并不是等于两直角)。再者,任一等腰三角形都有等于两直角之和的内角,但它不是满足这一要求的最初形状,而是三角形先于它。这样,能被证明在任何情况中都在最初意义上满足包含两直角之和的内角这一条件并且也满足任何其他条件的那个事物,就是普遍属性在最初意义上所属于的那个主体;对这个谓项普遍真实地属于其主体的证明在它们之间建立了一种就其自身而言的联系,反之,与其他谓项所建立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却不是就其自身而言的。再者,“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也不是等腰三角形的普遍属性;它具有更广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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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4288 【5】我们必须注意到,有一个错误是经常发生的。我们所努力证明的属性,在我们看来在某种意义上是首要的和普遍的,却被证明不属于首要的和普遍的。我们之所以犯这一错误,要么是由于我们不能发现与个体相分离的更高的东西,要么这样的东西存在,但它应用于不同属的对象时却没有名字,要么证明的主体碰巧是作为另一事物一个部分的整体。尽管证明适用于包含在它之中的所有特殊事物可以作为它的全体的谓项,但证明仍然不能首要地和普遍地适用于它。当我说证明首要地和普遍地适用于一个主体时,我的意思是说它本身首先是属于那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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