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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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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公正,我们应该探索它所涉及的到底是什么样的行为,公正为什么是中庸之道,是在什么东西中间。这一探讨要按既定的方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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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不公正的意思也是这样。首先让我大概地以此为基础,在科学上,潜能和品质是各不相同的方式。潜能和科学自身看来是由对立构成,品质则相反,它不是由对立构成,例如从健康不能产生对立物,而只能产生健康。一个人只有像健康人一样走路的时候,我们才能说他健康地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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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对立的品质,有时可从相反方面而得知,有时一种品质是从其主体来得知。如若身体状况良好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其不良好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从那些状况良好的身体可知身体良好的状况,而从身体良好的状况也可知状况良好的身体。如若状况良好是指肌肉的结实,那么状况不佳必定是指肌肉的衰弱。要造成良好的身体,就在于使肌肉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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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是,相对的一方经常有多种含义,而另一方也有多种含义。例如公正的事物有多重含义,不公正的事情以及不公正自身都有多重含义。公正和不公正虽然有多重含义,但由于名义相近,所以那种同名异物的现象往往被忽略了。那些距离较远的事物中这样的现象就特别明显(外形不同的东西,这种差异就更加巨大)。例如动物的颈椎骨和开门的钥匙都叫做kl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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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谈一谈不公正的各种意义,一个违犯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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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好处的多占是不公正的,但他并不是占有所有的好处,而只是与幸运和不幸有关的好处,总的说来这些事情永远是好的,但对某一个人却并非永远是好的。人们不应该贪求这样一些东西,而是即使选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也要去追求那种既在总体上是善,而又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不公正的也不永远是选取多的部分,对坏处他总是选取少的部分。而由于缩小了的坏处就是在某种意义上的好处,所以他仍然是对好处的多占,我们说这也是不均,因为它对两种情况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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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因为合法是由立法者规定,所以我们应该说每一规定都是公正的。所以,法律是以合乎德性以及其他类似方式表现了全体的共同利益,或者只是统治者的利益。所以,从一个方面,我们说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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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颁定了各种行为的准则,例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脱离岗位,逃跑或抛弃武器。做节制的事就不准通奸和粗暴,做温和的事就不准殴打和谩骂,对其他德性和恶行也是如此,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如所颁的准则正确,法律也就正确,如若任意而行,也就是种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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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正因为如此,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令人惊奇,正如谚语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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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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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之所以为最完全的德性,乃由于它实行的是完全的德性。它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是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有许多人自己的事情以德性对待,对待他人则不能。因此毕亚斯说得好:“男子汉表现在领导之中”,因为一个领袖必定关心他人和共同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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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样理由,在各种德性之中,唯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的,或是以领导者的身分,或是随从者的身分,造福于他人。不但败坏自己,并且败坏亲友的人,是最邪恶的人。而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性对待自己,更要以德性对待他人。待人以德是困难的。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邪恶。(从以上所说,德性和在这样意义下的公正,其差别显然可见。虽然同样是德性,但两者却不相同。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德性则不过是种笼统的,未加划分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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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要探索作为德性一个部分的公正。正如我们所说,存在着某种这样的公正。同样也存在着作为部分的不公正。这是有例可以证明的。一个人尽管做了其他坏事,但却一点也不多占。例如,由于怯懦而抛弃了武器,由于坏脾气而任意詈骂,由于吝啬而不肯帮助别人。一个人尽管是贪得无厌的,但却不干这些坏事,至少并不全干,但他仍是干了坏事,我们谴责他,他是不公正的。所以,确实存在着一种作为整体之部分的不公正,某种整体不公正事物的部分不公正,或整体违法的部分违法。其次有的人是为了得利而通奸,并增加了收入。有的人是由于欲望而通奸,他付出并受到了损失。这个人是个纵欲者而不是个贪得者,前者也是不公正的,但不是纵欲者,因为很清楚,他是为了得利。再其次,一切其他不公正的事物总要归结为某种耻辱。例如,通奸属于放纵,离队属于怯懦,发脾气属于易怒。如若为了得利而做丑事只能归于不公正,而不能归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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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清楚地表明,在整体之外还存在着部分的不公正。由于两者的定义属于同种,所以名称也就相同。两者都具有一种与其他相关的能力,或者与荣誉、财物和安全相关,或者出于来自得利的快乐,与某个可概括这一切的总名称相关;或者与贤智之人所关心的一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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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显然不只一种,在整体德性之外还有其他意义的公正。我们必须把握它是什么,是种什么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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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按照以上所说,违法就是不公正。然而违法和不均是相区别的,不是一回事情,是部分对全体的关系(因为不均全都是违法的,而违法并非全都不均)。这里所说的不公正的事情与不公正,与以前所说的有差别,而不是一回事情。这里是作为部分,那里是作为整体。这种不公正是整体不公正的一个部分。同样,这种公正也是整体公正的一个部分。这里所说的是作为部分的公正,和作为部分的不公正,对公正和不公正的事物也是这样。姑且让我们把相应的公正整体和不公正整体放在一边,公正是应用于他物的德性整体,不公正则是邪恶的整体。应该怎样规定与此类似的公正事物与不公正事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多数合法行为几乎都出于德性整体,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各种丑恶之事。为教育人们去过共同生活所制订的法规就构成了德性的整体。至于把人教育为善良的人的个别教育,是政治的还是别的什么,这待以后再详加讨论。因为做一个善良的人,和做一个善良的公民似乎并非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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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公正以及与此相应的公正事情,有一类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因为在这些东西中,人们相互间存在着不均和均等问题)。另一类则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而后者又分为两类,或者是自愿的交往,或者是非自愿的交往。自愿的交往,如买卖、高利贷、抵押、借贷、寄存、出租等等。(这类交往所以称为自愿,因为它们是以自愿开始的。)而那些非自愿的交往,则有时在暗中进行,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时则通过暴力进行,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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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既然不均的人是不公正的,那么不均的事物也是不平等的。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点,这个中点就是均等,因为任何行为中都存在着多或少,所以也就存在着中庸。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这个道理不用说,人人都会明白。既然均等就是中间,那么公正也就是一种中间。如若均等至少是两者的均等,那么公正的事就必然或者是对某物和某人的中间和均等,或者是两个相等者的均等,或者是某些事物(也就是多或少)的中间,或者是公正,对某些人的公正。这样看来,公正事物必定至少有四项。两个是对某些人的公正,两个是在某些事物中的公正。并且对某些人的均等,和在某些事物中的均等两者相同。因为彼此所有的相同,如若两者所有的不均等,那么人们具有的事物也就不均等,争吵和怨恨就会产生。因为相等的人分得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得了相等的事物。而根据各取所值的原则这是很显明的,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不过对所谓价值每个人的说法却各不相同。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说,出身高贵就是德性。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而这种比例的特质不仅由抽象的单位数目形成,而且由普遍的数目形成。比例的比值相等,这至少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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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续性的比例显然有四项,而连续性的比例也是这样。其中的一项被使用两次,而且分两次来说。A与B的比,相等于B与C的比,这样B项就被提到两次,若把B当作两项,那么这个比例就由四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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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正至少也有四项,而其比值是相同的。因为人和事之间的比值是相同的。第三项对第四项的比,完全如第一项对第二项的比一样。再交替搭配,第二项对第四项的比,完全如第一项对第三项的比一样。这也就是说整体对整体一样。这种搭配影响着分配的结果,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如若一、三两项以及二、四两项的结合是公正的分配,那么,这种公正就是中间,违反了这种比例就是不公正。从而比例就是中间,公正就是比例。(数学家们把这种比例称为几何比例。因为在几何学中比例的全体对全体的比值,正如各项对各项。这种比例是非连续的,因承受者和事物不能构成单独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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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这在各种活动中是经常碰到的。不公正的人所占的多了,受害人所得的好处就少了。在恶事上恰恰相反,与大的恶相比,小的恶在道理上就可以说是善。在选取恶时宁小勿大,在选取善时则越大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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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只是一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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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余一类是矫正性的公正,它生成在交往之中,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这是与前者不同的另一类公正。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不公正则是这种公正的对立物,是比例的违背。在交往中的公正则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数比例。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也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就尽量让它均等。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这里所说的所得只是笼统地说,对某些情况并不恰当,例如对打人的人说所得,而对被打的人说损失。而仅就一种感受来说,称之为损失和所得。)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间,那么所得和损失的对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对立。好处多坏处少就是所得,反之就是损失。它们的中间就是均等,我们说就是公正,所以矫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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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争论不休的时候,人们就诉诸裁判者。去找裁判者就是去找公正,裁判者被当作公正的化身。诉诸裁判者就是诉诸中间,人们有时把裁判者称为中间人,也就是说,如果得到中间,也就得到了公正。公正就是某种中间,所以裁判者也就是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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