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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01 中国儒学史 [:1702022416]
1702050802 中国儒学史 第四节 《唐律疏议》与《大唐六典》的儒家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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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04 一、中华法系与儒家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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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06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其起源最早,礼法合一、情、理、法兼顾等特点,而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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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08 法律之起,须具备三项要素,曰正义观念,曰权利意识,曰国家权威。法律起源的第一个因素是正义观念的产生,正义观念可谓区别人禽的一个重要标志。正义即是孔孟所谓之义,孟子四端之说,皆就己身立论,以探其人性之根据。而未及其最初之表现为何,方当原始生存为忧之时代,很难有为羞恶而行义为辞让而行礼之事,按彼时之天择规律,人为生存而竞争,强者生而弱者亡矣。然父母之对年幼的子女,却不因其强弱而偏袒之,甚而抑强扶弱必欲公平对待以长养抚育之。是以正义之观念,当起于家庭,孝慈之情自然产生公平辞让之心,此亦天性使然,故老子曰:天之道,损有余而益不足,实就人事而言天也。及扩而推及族人、国人乃至四海之内亦同此例,此即是正义之起源。拉法格所谓之血亲复仇,盖又正义原则之实施耳,非起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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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10 古代虽无权利的概念,却不乏权利的观念。如《礼记·礼运》篇有“男有分,女有归”(206)之语。这一“分”字,即表示人的权利。张岱年先生曰:“‘分’的观念含有深刻的义蕴,表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207)荀子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208)《管子》书有言曰:“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209);所谓“礼义以分之”与“定分止争”,则进而言及对人之权利的认定与保护。这一认定人之“分”并划分其界限的即是礼义,人若逾越了礼仪的分际,即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于是,也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荀子所谓礼义,《管子》书称之为律,且亦具有“定分止争”的同等效力。因之说礼义具备法律的性质,是应该没有问题的。荀子所谓的先王是指唐尧虞舜,礼义既为先王所设,则其时已有国家组织,必由国家颁布之礼制方具有必须遵行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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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12 唐尧虞舜尚属天下为公的时代,然已具备国家的雏形,法律的三要素至此而齐备。据《尚书·尧典》载尧治国的政策是:“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於变时雍。”(210)还有登庸贤良,敬授民时,将国家权力的让渡确定为禅让制等。都应视为国家大法。至虞舜而定立五典五教,《舜典》载:“慎徽五典,五典克从。”注:“五典,五常之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实即伦理义务,后来加上君臣和夫妻两伦,发展为“五伦十义”。这种伦理义务有一特点,就是两两相对,比如慈,对父母而言是义务,但对子女而言,就是权利;又如孝,在子女是为义务,在父母则为权利;其余君仁臣忠、夫义妇顺,皆从义务的角度肯定彼此的权利。表述不同,其为权利意识则一也。虞廷即以此为准则,揆度百事,以期举无废事,世无凶人。于“修五礼”之外,又“象以典刑,法用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而且“惟刑之恤哉”;“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211)。这些都具有规范社会防乱兴治的法律意义,礼制之中官制的设置、疆域的划定、权力的转移及使用,权利的保护形式等,即是国家宪法;而五刑之属、历法及度量衡等则属于律令,在古代统归之为礼。幸勿以辞害义,拘于名词,而忽略其意蕴也。礼所具有的“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212)四项功能中,就有三项与法律有关。《礼记·哀公问篇》曰:“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213)治乱全在礼之废兴,说明礼实际具有法的功能。嗣后,大禹传位于子启,夏、商、周三代,进入“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的时代,礼义随之产生重大变化:“大人世及以为礼”,宗法制社会自此而立。礼制的变化,更加凸显其重要作用:“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重新调整了君臣的关系,改订制度(指度量衡),分配土地和居所等。“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214)此处作为纲纪的礼,实即法定的国家制度。违犯纲纪背弃制度,就将受到制裁。《后汉书·陈宠传》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15)认为礼与刑是一事之表里两面。苏轼则认为:“失礼则入刑,礼刑一物也。”(216)元柳贇《唐律疏义序》亦谓“礼、刑其初一物,出礼入刑之论,固将以制民为义,而非以罔民为厉也”(217)。章太炎在《检论》一书中说:“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二者相辅相成。”(218)皆认为礼刑为同一事物之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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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14 但这并不等于说礼即是法,礼之中毕竟包含着并非“法”的内容,比如官制、礼仪、礼器、丧服等等。上古时代的礼,实际上包含着礼制、礼仪、法律、政治制度等全部内容在内,统而言之谓之礼。我们尚可根据其实际所指,区分其意含所属;麻烦的是,古代所谓“法”,其内涵,其外延,与今天法制、法律意义上的法字,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据字书所释,刑、法、律三字可以互训:“刑、律,法也。”(219)《唐律疏议·名例》云:“法,亦律也。”刑罚义是三字的基准,而法于实施而言是刑,于条文而言则是律。于律而言,则“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也。”(220)虽然与律相当的法字,含有刑罚的标准与常行规范的内涵,与刑字有体用之别,但在古代,法律意义的“法”字,仅与“刑”字相当,殆无疑义。陈顾远考证其字曰:“试就法之本字为‘灋’观之,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故从廌从去,其直以决讼治狱之事为言可知。是故中国古代之所谓法,实采狭义,与在实质上为广义的法之礼对称,即刑是也。”(221)所以与礼对称的法,实则指刑而言,若以今天法字的意义理解,则会产生巨大的误判。如说儒家“重礼轻法”,即是轻视法制;与之相反,认为法家重法即是主张法制云云,都是错误的判断。实际上,毋宁说儒家才是真正重视全面的法制,而轻视刑法的思想流派。儒家轻刑,只是相对于礼与法而言,认为刑法只是礼法的从属,是对礼法的维护手段,其地位自然不能与作为根本大法的“礼”并驾齐驱。但绝未轻视到否认其对礼教的辅弼作用。并视其为礼法之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礼法刑一体并重方符合儒家思想的实际。法家则是惟法是重,而且严刑峻法,以为重法无人敢犯,以此作为“爱民”的表现。片面地强调和利用刑法对人的威慑与控制力量,以达到其快速富国强兵的目的。至于社会文化之全面发展,各阶层人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存状态,不仅不在其关注的视野之内,反而恰是其借以控驭的对象。因此,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将在礼与法合一,而非礼之法式的意义上使用“礼法”一词。而内涵外延几乎相等的刑与法则直以刑罚与刑法或刑律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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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16 从虞舜时代起,所产生的重礼法慎刑罚思想,至三代以来就更为明确,大禹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刑罚只是礼法的补充或维护手段,而且施用刑罚的目的,是期待刑罚的取消。至孔子又发展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范氏注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222)这就是以礼法为本,而以刑罚为末的思想。所以礼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让人守法,远离刑罚,而且让人循此可以达到人生境界的全面提升。当然这仅是具有可行性的理想,作为礼的补充与保证,对违礼行为的纠正,刑罚的制定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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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18 商代伊尹据商汤《官刑》作《伊训》,“制官刑,儆于有位”,对掌握一定权力的“有位”者,提出儆戒和惩处措施。周公大规模地制礼作乐,损益夏商礼制,刑法仍然占据重要位置,作为周代官制的《周礼》,六官之一的《秋官司寇》即全是有关刑狱的法规。周中期的司寇吕侯受周穆王命,本着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借鉴夏朝以赎刑代替肉刑和“罪疑惟轻”(223)的原则,重新制定刑法,名曰《吕刑》,具载于儒家奉为经典的《尚书》中。《吕刑》将刑法制定的思想方法、指导原则以及法官人选的素质、断案量刑的要求与程序,都作有详细具体的解说与规定。《吕刑》的指导思想即是历圣所传的中道思想,如云“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吉人观于五刑之中”(量刑无大过,亦无不及谓之中),反之,如“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罔中于信,以覆徂盟”(没有评定是非的固定标准,颠覆曾经定立的盟约),指出苛法滥刑,没有信义,正是其导致乱政覆族灭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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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20 《吕刑》提出一个“轻重诸罚有权”和“刑罚世轻世重”(224)的经权原则,即判案要根据违礼的具体情况,以及世之治乱的大势,做出或轻或重的权变选择;近似孔子宽猛相济的思想。比如“乱世用重典”的政策,即出于这种权变的考虑。蔡沈《尚书集传》释之曰:“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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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22 并将《舜典》“惟刑之恤”与《大禹谟》“罪疑惟轻”的主张制度化。即将犯有五刑之罪,而事有可疑者,改判为罚金的科律。认为“罚惩非死,人极于病”,罚金虽不致人于死,但同样给人造成痛苦,正是对罚金律的价值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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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24 此外还规定理狱断案时,不得“上下比罪,勿僭乱词,勿用不行。”即不得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援用无效的法律作类推、比附等。而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察辞于差”。即全面观察以发现供词有无矛盾,毋枉毋纵;尤为注重证据,调查民意:“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核诚信,不听理具狱,皆当严敬天威,无轻用刑。”谓之简孚制度,这是明德慎刑思想的光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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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26 《吕刑》将“四方司政典狱”的官员,看成是代天牧民的执政者。因之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哲人惟刑”的主张。要求“哀敬折狱”(226),即对法律持敬畏之心,对罪犯怀怜悯之情。这是儒家理狱“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227)思想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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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28 《吕刑》是从“周礼”最早独立出来的刑法典,仍然属于先王礼法体系建构的组成部分。在儒家“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228)思想的影响下,《周礼》与《吕刑》成为历代修礼定律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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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0 战国初李悝所著《法经》,实即刑典。然其视法为经,这是明显的法家倾向。商鞅受之以相秦,迅至富强;赢政、李斯继之,卒能兼并天下,此所以为后世功利派所心折也。至汉萧何损益秦法为九章律,成为由国家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刑典。刑典称律,本自商鞅始,依《唐六典》注“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229),《汉书·刑法志》“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230),是自秦汉而后,又以“律”专称刑典。盖认为:“律以著法,所以裁制群情,断定诸罪,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书,以律名焉。”(231)自汉文帝本着“虞廷罚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孥”的原则,废除秦朝发明的收孥连坐之法;又因缇萦上书救父,而改肉刑为笞杖,儒家轻刑的主张又得以恢复。武帝时,董仲舒开启经义决狱的先河,使古代的法学再度走向“应经合义”礼法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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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2 儒家认为礼、法相互依存,相须而行,不可偏废,《孟子》论之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32)太史公有一精彩的论断曰:“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233)按照老子的说法:“法令滋彰,盗贼多有。”(234)繁杂而详明的法令,并不能制止犯罪的发生。孔子则认为只任“法治”的最佳结局,不过使“民免而无耻”。人由于畏惧而不犯法,但仍然没有廉耻之心。为防患于未然,所以儒家特别重视包括守法教育在内的礼教,希望通过明理教化,提高道德自觉,使人自然远离刑罚;反之,如果只以耕战教民而放弃礼义教化,则等于陷民于不义。儒家所主张的“乱世用重典”,只是在不得已情势下的权宜之计。若在清平盛世滥用刑罚,甚至不教而诛,则被视为暴行。即是说,刑罚法治只能置于王道仁政的指导之下方能正常运行,否则只会成为霸道政治的杀戮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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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4 中国古代虽有以法名家的学派,及以谙练刑名著称的酷吏,严刑峻法在后世也不时地沉渣泛起,但这些都不足以代表中华法系的特色。《汉书·刑法志》云:“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扬雄因之斥责曰:“申韩之术不仁至矣,若何牛羊之用人也。”(235)韩非即曾明确地说:“用法之相忍,以弃仁人之相怜。”(236)并且把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237)所以扬雄认为申韩之法非法,“法者,谓唐虞成周之法也。”(238)亦即儒家礼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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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6 儒家法思想的特点是主张天理、人情、国法的统一。国家法律制订的依据是天理和人情。或以为天理难知,人情废法。然而,此处所谓的天理乃是自然的法则,人情乃指天赋之性情。如上述缇萦救父的孝心,以及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即是。作为国法的成文法,必须上合天理,下近人情,即以自然法为根据,兼顾人情之好恶,按照情、理、法统一的原则立法,方可称之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须知情与理,不惟人生最高精神追求,实即人之本质,亦人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舍此弃而不顾,则非恶法而何?儒家情、理、法统一的立法精神,可以避免许多合理、合情而不合法以及相反情况的发生。而且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障。这就是中华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根本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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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8 二、《唐律疏议》的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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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0 《唐律》,是我国法律制度史上保存最完整的一部法律典籍。并以其理论完善,条理清晰,社会涵盖面广而著称于世。其律法条文虽仅五百零二条,却能做到法无疏漏,因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今人所言及之唐律,即以泛称武德,贞观,永徽,开元等四朝律法,亦用以指称永徽律之《疏议》,即《唐律疏议》这部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南北朝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之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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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2 有惩于隋亡的教训,唐政权自成立之日起,即十分重视礼法的重定与执行工作。由于百废待兴,无暇制作,高祖命儒臣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略加增损,制定了《武德律》。太宗即位后,又以《武德律》为基础,命“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征等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遂亦废除刖刑,代之以流放。这样共“制为死、流、徒、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239)著为《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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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4 在唐初立法制律的过程中,贞观君臣曾就法律宽严及量刑轻重等原则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有劝太宗以威刑肃天下者;有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者;魏征尝痛切陈辞曰:“古之听狱,求所以生之也;今之听狱,求所以杀之也。”(240)谴责了析言破律,锻炼成狱的酷烈之风。其论刑律的指导思想云:“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可以贵贱亲疏、喜怒好恶而轻重、屈伸之,“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241)。唐太宗则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242)。因而主张立法“深宜禁止,务在宽平”;又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得使平允”。并总结历史经验和群臣的观点,创造性地提出“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243)的主张。为避免重蹈秦隋严刑峻法的覆辙,必须废除严刑苛法。因而,《贞观律》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244)。奉行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从而奠定了“唐律”“以仁为宗,以刑为助”的基本特色。此外,太宗还注意到“援礼入律”的作用,把礼学作为制订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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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6 唐太宗这种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有其哲学认识的根源与依据,并非全是出于恻隐之心或者利害考量,而实为对天赋人权的一种敬畏。太宗《帝范》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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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8 夫天之育物,犹君之御众。天以寒暑为德,君以仁爱为心。寒暑既调,则时无疾疫;风雨不节,则岁有饥寒。仁爱下施,则人不凋弊;教令失度,则政有乖违。防其害源者,使民不犯其法;开其利本者,使民各务其业。显罚以威之,明赏以化之。威立则恶者惧,化行则善者劝。适己而妨于道,不加禄焉;逆己而便于国,不施刑焉。故赏者不德君,功之所致也;罚者不怨上,罪之所当也。故《书》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此赏罚之权也。(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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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50 一方面是由“天之育物”而赋予的生命存续权利,君王须体天心而以仁爱莅民;一方面天也有寒暑长育肃杀的权威或功能,所以帝王也须德威并施,以维持人间的秩序。所以法律教令之设,及其赏罚权量的适宜,目的还是为了“开其利本,使民各务其业”;“防其害源,使民不犯其法”。只有如此“显罚以威之,明赏以化之”。才能使民安而政清,俗化而归淳,此即所谓的大中至正,无偏无颇的王道。这种礼法并重的措施,对促进贞观之治法良政善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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