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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49 中国儒学史 [:1702022453]
1702057250 中国儒学史 第十二章 杨时的儒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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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52 杨时(1053—1135),字中立,福建南剑将乐人,号龟山。熙宁九年(1077)中进士第。历知浏阳、余杭、萧山等地。迁为迩英殿说书、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国子祭酒。宋高宗即位后,除工部侍郎,兼侍讲。晚年以龙图阁直学士提举杭州洞霄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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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54 杨时早期师事程颢。程颢对他十分欣赏,在目送他回乡时,曾有“吾道南矣”之叹。【764】程颢去世后,杨时又前往洛中向程颐问学。《宋史》以“程氏正宗”称之。【765】有《龟山集》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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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56 第一节 新学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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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58 围绕王安石“新学”和新政的争议,是北宋后期思想的重心所在。二程开启的“洛学”传统,无疑是批判和清理王安石的政治和学术影响的中坚立量。其中,杨时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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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60 与司马光、苏轼等人一样,杨时对王安石的批评,也首先集中在新政的具体措施上。对于新政中的青苗法,杨时在《神宗日录辨》中给出了极为深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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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62 《周官》“平颁其兴积”,《新义》曰:“无问其欲否,概与之也,故谓之平。”则俵粟不取情愿,盖其本旨也。故台谏言广渊,不惟不以广渊为罪,乃更以为尽力。夫《周官》所谓平者,岂概与之谓哉?谓无偏陂而已。为是说者,特矫诬先王之法以为己资耳。泉府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盖贷民所以助不给,田不耕,宅不毛,犹使之出屋粟里布,则游惰之民自致困乏。与夫实非不给而妄冒称贷者,有司辨之,宜若弗授也。又以国服为之息,则民不轻贷矣。莘老所谓欲民勤生节用不妄称贷,未为过论也。今兼并之家能以其资困细民者,初非能抑勒使之称贷也。皆其自愿耳。然而其求之艰,其出息重,非迫于其急不得已,则人孰肯贷也。今比户之民概与之,岂尽迫于其急不得已哉。细民无远虑,率多愿贷者,以其易得而息轻故也。以易贷之金资不急之用,至期而无以偿,则荷校束手为囚虏矣。乃复举贷于兼并之家,出倍称之息以还官逋。明年复贷于官,以还私债,岁岁转易无穷已也。欲摧兼并,其实助之。兴利之源,盖自兹始。而莘老之比作俑者,亦不为过论也。余以为青苗利害不在愿与不愿,正在官司以轻息诱致之也。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青苗其意乃在取息而已。行周公之法而无仁心仁闻,是谓徒法。然则周公法、今法安得不为异。【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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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64 此前关于青苗法的争议,往往围绕着贷款是否出于百姓自愿的问题。不问是否自愿而普遍施以青苗钱的问题,苏轼等人在新法推行之初即已明确指出。【767】在政策的实际推行过程中,“不许抑配”的原则基本上徒具空文。而且,从王安石新法的立意初衷看,“不许抑配”的原则倒像是某种权宜之计。因为正如杨时指出的那样,《周官新义》中将“平颁其兴积”解释为“无问其欲否,既与之也,故谓之平”,表明“不取情愿”正是青苗法的本旨。而在杨时看来,是否自愿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与民间“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相比,青苗法的问题恰在于利息之轻。贷款易得且利息甚轻,愿意称贷的人自然较多。但获取贷款以后,一般的百姓非但不知如何以之生利,反倒用来“资不急之用”,等到了偿还本息的期限时,不得已又要“举贷于兼并之家”。第二年再从官司贷款,来偿还私债。如此恶性循环,终致破荡家产而后止。因此,“轻息诱致”才是青苗法的根本问题。除此而外,杨时还讨论了获取贷款的成本问题:“又青苗虽名取二分之息,其实亦与民间无异。盖小民既有非不得已而请者,又有非不得已而用之,且如请钱千,或遇亲旧于州县间,须有酒食之费,不然亦须置小小不急之物。只使二百钱,已可比民间四分之息。又请纳时往来之用,与官中门户之赂遗,至少亦不下百钱。”【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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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66 对于市易法,杨时也有切要的分析。《神宗日录》中记有宋神宗与王安石关于“市易卖果子烦细,且令罢却”的议论,针对王安石“《周官》固已征商,然不云几钱以上乃征之。泉府之法,物货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亦不言几钱以上乃买卖”的辩白,杨时论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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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68 《周官》泉府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以其价买之,以待不时之买者。所以与通货贿也。若果子非有不售而滞于民用者,而官皆敛之,此与贱丈夫登龙断而罔市利者何异哉?以是为政体不亦谬乎?【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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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70 王安石市易法强调商业的官营,将已有的茶盐等特殊商品的国家专利,扩大到了其他货物之上。甚至连水果这样的东西,也由市易司经营。王安石在回应宋神宗的质疑时,引《周官》以为支持,认为市易司的做法是在收聚销售不畅、滞于民用的货物,从而在货物稀缺时平物价、周民用。然而,正如杨时指出的那样,水果这类商品在当时并不具备长期储存的条件,因此,市易司垄断水果经营就根本起不到“通货贿”的作用,而只是一种“罔市利”的手段。实际上,市易法与青苗法一样,都违背了儒家“藏富于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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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72 王安石创立新法是以富国强兵为其目的的。然而施行以后,效果并不明显。苏轼在新政之初即已指出:“君臣宵旰,几一年矣,而富国之效,茫如捕风,徒闻内帑出数百万缗,祠部度五千余人耳。”【770】通过售卖祠部度牒来增加国家岁入,是极受非议的举措。《神宗日录》中即记录了相关的议论:“上问程颢言不可卖祠部添常平本钱事如何。余曰:‘颢所言,以为王道之正。臣以为颢所言,未达王道之权。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嫂溺不援,是豺狼也。今祠部所可致粟四五十万,若凶年人贷三石,可全十五万性命。今欲为凶年计,当以凶岁为之,而国用有所不暇。故卖祠部所剃三千人头,而所可救活者十五万人性命。若以为不可,是不知权也。’”【771】对于王安石的辩白,杨时论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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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74 鬻祠部三千,盖六十余万缗。固非三千人所能自具也。取之于力本之民而已。由是得以不蚕而衣,不耕而食,亦取赀于力本之民而已。故其徒益繁,则其害益甚。是未及赈饥而先困吾民,以资游手也。先王之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积。故凶年饥岁,民免于死亡。以其豫备故也。不知为政,乃欲髠其人而取其赀,以为赈饥之术。正孟子所谓虽得禽若丘陵弗为也。以是为王道之权,岂不谬哉?《诗》云:“谁生厉阶,至今为梗。”【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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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76 国家岁入的根本来源还在于百姓的生产。祠部卖度牒所得的收入,从根本上讲,也是“取之于力本之民”。而每年多度三千人,也就意味着额外减少了三干农业劳动力。因此,从根本上讲,仍是对国家经济基础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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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78 在杨时看来,新法的根本问题还是在于以谋利为本旨。而王安石在义利问题上的混淆,则是导致这一错误倾向的根本原因。关于理财,王安石曾有这样的议论:“理财诚方今所先,然人主当以礼义成廉耻之俗为急。凡利者,阴也。阴当隐伏。义者,阳也。阳当宣著。此天地之道,阴阳之理也。若宣著为利之实,而礼义廉耻之俗坏,则天下不胜其弊,恐陛下不能得终于逸乐无为而治也。”对此,杨时批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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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80 取之有艺,用之有节,先王所以理财也。故什一天下之中制,自尧舜以来未之有改也。取其所当取,则利即义矣。故曰:“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则义利初无二致焉。何宣著隐伏之有?若夫宣著为善之名而阴收为利之实,此五霸假仁义之术,王者不为也。故青苗意在于取息,而以补助为名;市易欲尽笼商贾之利,而以均济贫苦为说,皆此意也。【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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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82 在杨时看来,王安石在义利问题上是在以义为标榜来掩盖其根柢里的谋利之实。此中阳义阴利的思想,与新政的具体施行是一致的。杨时还指出了王安石这一思想的来源:“荆公云:‘利者阴也,阴当隐伏。义者阳也,阳当宣著。’此说源流发于董仲舒。然此正王氏心术之蔽,观其所为,虽名为义,其实为利。”【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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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84 除了对新政的反思和批评外,杨时还对王安石的“新学”做了学术上的清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王安石《字说》的批评。《字说》一书今已散佚。不过,从杨时《王氏字说辨》中引用的一些条目看,此书对于字义的发挥虽然展开了一个极大的语义解释空间,从而将各种思想要素融会起来,但也确有穿凿附会之弊。比如,在解释“空”字时,《字说》云:“空。无土以为穴,则空无相;无工以穴之,则空无作。无相无作,则空名不立。”对此,杨时辩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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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86 作相之说,出于佛氏,吾儒无有也。佛之言曰:“空即无相,无相即无作,则空之名不为作相而立也。”工穴之为空,是灭色明空,佛氏以为断空,非真空也。太空之空,岂工能穴之耶?色空,吾儒本无此说。其义于儒佛两失之矣。【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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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88 王安石以佛家“相”“作”的概念解释“空”,但又未能穷达佛家思想的真义。因此,这一解释无论从儒家的立场还是佛家的立场看,都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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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90 《字说》对“同”的解释,问题更为突出:“同。彼亦一是非也,此亦一是非也,物之所以不同。冂一口,则是非同矣。”此处杨时的批评显然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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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92 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非门其一口所能同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必溃矣,何同之有?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乃能同也。同异之名不为是非而有也。如乐统同,礼辨异,同姓异姓之类,何是非之有。【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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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94 在杨时看来,王安石对“同”字的解释,其实是其一贯的思想和行为风格的体现。程颢亦曾指出王氏个性的“狠愎”。而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排除异见,恐怕是熙丰变法中王安石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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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96 《字说》释“童”曰:“童。始生而蒙,信本立矣;方起而稚,仁端见矣。”杨时论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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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7298 四端皆根于人心,与生俱生也,非特信仁而已。以蒙为信本,稚为仁端,皆无是理也。【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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