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187155
中国哲学史 二、《墨子·小取》篇新诂
1702187156
1702187157
序例
1702187158
1702187159
(一)这是我的《墨辩新诂》的最后一篇。全书共分四篇,第一篇释《经上》、《经说上》,第二篇释《经下》、《经说下》,第三篇释《大取》篇,第四篇就是这一篇。这一篇先写定了,现在先发表出来,请当代治墨学的学者大家指正。
1702187160
1702187161
(二)本书原稿是两年前在美国做的。今年大加删改,但因为时间不够,故不能把全篇都改成白话。
1702187162
1702187163
(三)全篇共分九节,现在逐节分写。本文逐字隔开,注解用五号字,注之注用六号字。
1702187164
1702187165
(四)每节的训诂解释,皆是先举前人的话,次评其是非得失,然后加上我自己的解说。
1702187166
1702187167
中华民国八年三月 著者
1702187168
1702187169
小取篇
1702187170
1702187171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1702187172
1702187173
此第一节,总论辩。
1702187174
1702187175
此一节当作一长句读。孙诒让以焉字属下读,是也。焉作乃字解,说详王念孙《读书杂志》七之一,页一,及余编上,页十三。
1702187176
1702187177
辩即今人所谓推论,乃是分别是非真伪之方法。《经上》云:“辩,争佊也。辩胜,当也。”《经说上》云:“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佊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参看我的《墨家哲学》,页四十七;或《中国哲学史》上卷第八篇第三章。)
1702187178
1702187179
此节先言辩之用有六: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也。欲应此六用,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1702187180
1702187181
1702187182
《说文》:“摹,规也。”《汉书·扬雄传》音义引《字林》:“摹,广求也。”又《太玄·玄图》篇注:“摹者,索而得之。”又《太玄·法》篇注:“摹,索取也。”《广雅·释诂》:“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于道曰略”。据以上诸书,是摹略有探讨搜求之义。王念孙以为“无虑”之转,非也。
1702187183
1702187184
俞樾曰:“然字无义,疑当作状。状误为肰,因误为然。”俞说非也,然字不误。《经下》云:“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说》曰:“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也。告之,使智也。”此然字之义。然即如此。
1702187185
1702187186
“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二分句是推论之大法。谓搜讨万物之现象,而以言辞表示之,以便比较参观而求知其间交互之关系。例如“牛有角,马无角”,皆所谓群言之比也。
1702187187
1702187188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三分句论推论之手续。
1702187189
1702187190
《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一切事物皆是实,实之称谓为名。《公孙龙子》:“夫名,实谓也,”是也。《经上》云:“举,拟实也。”孙云:“说文,拟,度也。谓量度其实而言之。”《经说》说举字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文名即是文字,古曰名,今曰字。名之为用,所以拟度一物之物德,被以文字,使可举以相告。若无名则必须指此物而后知为此,指彼物而后知为彼,不惟不胜其烦,其用亦易穷矣。
1702187191
1702187192
1702187193
辞即今人所谓“判断”(Judgement)。辭从辛,有决狱理辜之义,正合判断本义。判断之表示为“命辞”(Proposition),或称“命题”,或称“词”。作“词”者甚不当,段玉裁曰,“积词而成辞”,是也。凡名皆词也。英文谓之Terms。合异实之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故曰:“以辞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
1702187194
1702187195
说即今人所谓“前提”(Premise)。《经上》云:“说,所以明也。”故即《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之故,今人谓之“原因”,谓之“理由”。如《经下》云:“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其说即所用以明所立辞之故也。
1702187196
1702187197
“以类取,以类予”,二分句综上二分句而言。以名举实而成辞,合辞而成辩说,其综合之根据,要不外乎辨别同异有无,以类相从;要不外乎“以类取,以类予”而已。《大取》云:“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有所选择之谓取,有所是可之谓予。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于物之中举牛马,是以类取也。曰:“牛马皆四足兽也”,是以类予也。
1702187198
1702187199
《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既以甲乙为同类矣,则甲所有不以非诸乙,乙所无亦不以求诸甲。故曰:“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1702187200
1702187201
以上释第一节竟。
1702187202
1702187203
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
上一页 ]
[ :1.70218715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