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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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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主义(hedonism),即追求快乐。它在哲学家中也分成两类,一类是描述性的学说,叫心理学的快乐主义(psychological hedonism),主张人所渴求的归根结底是快乐;另一类是伦理性的学说,叫伦理学的快乐主义(ethical hedonism),主张人应当追求快乐而非别的东西。以上这些先请大家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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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那种描述性的学说貌似很合理;但细心思量以后,我们会发现并非如此。除了快乐以外,人确实还追求些别的东西,比如说粮食、健康、松弛、休养、行动的正确性、成功、友谊等,不一而足。正如英国伦理学家兼教士约瑟夫·巴特勒主教(Bishop Joseph Butler)指出的:倘若我们不欲求快乐以外的东西,那就根本无法追求快乐,因为所谓快乐就是对那些欲求的满足。另外,爱尔兰历史学家莱基(W. E. H. Lecky)曾这样写道:“美德带来的快乐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即快乐不是你行动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倘若你仅仅为了与美德相伴而生的快乐而去做好事,那么你就根本不具备美德,因而也得不到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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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伦理学的快乐主义而言,它区分为两种:利己主义伦理学的快乐主义(egoistic ethical hedonism),主张人应当把追求他或她自身的快乐放在第一位;以及普遍主义伦理学的快乐主义(universalistic ethical hedonism),亦称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主张人应当首先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快乐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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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面临这样的问题:它必须解释,一个人为什么该替别人寻求快乐?常见的回答是,只有通过替别人寻求快乐,你才能完美地体会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快乐。不过这个答案似乎预设了这样的前提:一个人最根本的伦理义务,归根结底还是针对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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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主要的伦理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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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到底应该过这样的生活?对于这个问题,当代道德哲学家们所发表的伦理、道德理论通常都跳不出以下五个伦理学框架。为了便于各位阅读、理解本章所涉及的那些哲学家,咱们把这几个框架列在下面,并在每个框架后面附上相关范畴的倡导者,作为典型例子。排列次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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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神意伦理学(divine command ethics):我该做什么?这由上帝说了算。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是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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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我该做什么?这取决于何种行为的效果最令人满意。伊壁鸠鲁主义、斯多葛主义以及功利主义(utilitarian)都是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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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义务伦理学(deontological ethics):我该做什么?这由我承担的道德义务决定(与行为的后果无关——至少在有些情况下)。康德是个恰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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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我该做什么?应该像一个有德者那样去行动。(对于德性伦理学而言,根本问题不是我该做什么,而是我该成为怎样的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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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相对主义(relativism):我该做什么?这取决于我所处的文化或社会。本章所提及的哲学家中没有相对主义者(尽管学生当中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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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亦作 contractualism)也被算作一种基本的伦理学理论。不过,通常它被看成一种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它认为,只有通过代表们之间开诚布公、集思广益、深思熟虑的会谈、磋商,最好的正义原则才能被建构起来。在第十一章即谈论政治哲学的部分,我们将探讨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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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种不同的伦理学视角在道德哲学的历史上渐次登场。让我们走近它们,做个仔细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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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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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必须以理性为基础,这一观点源自智者学派(Sophists)——就是那一群活跃于公元前 5 世纪的希腊的职业教师,也源自苏格拉底(Socrates,约公元前 470—前 399)。智者学派抨击了古希腊贵族政治所奉行的传统道德,他们认为行为准则必须由理性使之合法化,苏格拉底也持同样观点。这样的要求,以及苏格拉底在讨论德行时所表现出来的对辩证方法的熟练驾御,这一切共同标志着关于道德问题的哲学论辩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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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到了某一个时刻,总会有人跳出来,坚持道德要求必须得到理性的辩护——又或许,这样的事并非不可避免。为什么大人认为对的事情孩子就必须做?孩子们会问出这样的问题。“因为事情向来如此。”这样一个简单的答案或许就能让大人和孩子都满意。显然,在某些社会中,价值判断是被不假思索地接受的;至于道德要求的合法性依据之类,根本还没有成为问题。我们的社会通常不是这样,而这正是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留给我们的精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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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坚持用理性来考量道德问题,这方面他的表现异常突出。他提出了许多好问题,问题中包含着一些至今仍流行于世的道德观念,比如:好就是讨人喜欢,强力造就正义,以及无情才能快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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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指称美好品德的词语,比如正义、虔诚、勇气,苏格拉底用心考察了它们的意义。因为这些道德用语可以被用来指称各种行为——举例来说,许多不同的行为都可以算是勇敢的;而苏格拉底相信,倘若某类行为可以被统摄在一个特定的道德术语下面,那么它们一定拥有某种共同点。于是,他便着力寻找最根本的共性(遗憾的是,他没有取得像样的成功)。每种美德都具有它的根本特性,而这种特性可以通过理性的追问被揭示出来——这是苏格拉底做出的假定。许多哲学家都采纳了这个假定,而且它构成了几个著名的伦理学理论的核心,例如柏拉图的理论——我们马上就要看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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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还认为,只要一个清醒的个人拥有关于美德之本质的知识,那么他就不可能作恶。因此他也相信,卑劣的行为要么出自彻底的疯狂,要么出于无知。柏拉图也持这个观点,而且至今仍有人相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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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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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特定术语(包括任何道德术语)所指称的一切事物必定分享着一个共同本质或“决定性”特征,这是苏格拉底的观点,而柏拉图接受了这个观点。比如说,一切被称为英勇的行为必有共同点,正是这一特征使我们可以用“英勇”这个共同的名称来指称它们。一切勇敢的行为也有共同点,它使勇敢成为勇敢。这种根本性、决定性的特征,柏拉图将之称为一类事物的理念(form);并且,由于许多看起来令人信服的理由,柏拉图认为理念比它所统摄的具体事物更真实。以上这些我们在第三章就已经谈论过了,现在将再一次来考察柏拉图的论述,因为这个和他的伦理学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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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各位都会同意,一个东西要成为椅子,它必须拥有某种特性,这特性使椅子成为椅子。我们就把这种特性称为椅子性吧——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理念。由此,则一个东西要成为椅子,它就必须拥有椅子性。也就是说,为了让任何东西可以成为椅子,椅子性这个理念必须存在。所以说,理念比你坐在上面的这把椅子以及任何别的椅子都更根本,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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