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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应当做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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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发现,道德原则往往可以被表达为命令的形式,比如:不要偷窃!对他人要和善!再者,因为道德命令必须永远有效、毫无例外,所以它们和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s)是不同的。假言命令说的是如果你要达到某种目的,那么你应当如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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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如果你想要健康,那么你就得过温和节制的生活!”还有,“如果你想让自己的生命得到保障,那么你就得把你的权利让渡给最高统治者!”这些都是假言命令。它们不是道德命令(moral imperative),因为道德命令是无条件地正确的,是绝对的。这就是说,道德命令所要求的服从必须不包含它之外的目的,它自身的正确性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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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康德来说,我应当这么做,就是因为这么做是对的。为别的目的——比如为了快乐,或为了人类的福利——而行动,就不是在依据道德而行动。那是在假言命令下行动,这种命令不是无条件的,而道德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康德认为,你应当仅仅因为这是你的道德义务而履行你的道德义务。请注意,康德这种以义务为基础的伦理学体系就叫做义务论伦理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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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还认为,决定你的行为是否为善的不是行为的作用或后果,因为这些不是你能够控制的。你能够控制的是你行动的意向。因此,决定你行为善恶的是你行动时所怀有的意向。他这样写道:“在这世界之中,甚至世界之外,没有东西我们可以无条件地称之为善,除了善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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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善的意志就是,仅仅因为如此行动是对的便这样去行动。因此在康德看来,如果你帮助他人,是因为你对他人怀有同情或因为你喜欢这么做,那么你的行为就没有道德价值。你得帮助他人仅仅因为这样做是对的,这样你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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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破坏最高道德原则、违背最高定言命令就意味着丧失理性,因此理性就成了一切价值的源泉。于是康德把合乎理性的意志本身看成内在地即是善的。相应地,康德又给最高定言命令提供了这样一个表达式: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把理性的存在者(即人类)当成目的,而永远不能将其仅仅当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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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定言命令的又一种表达方式,这个可以从这一点看出来:如果你违背定言命令做了某事,你无法合乎理性地把这个当做普遍法则,那么,你实际上就是把他人的利益看得次于你自身的利益——这就是把他人当成手段而不是当成目的。这样的黄金箴言在许多宗教中都能找到:你愿意他人怎样待你,你就得怎样待他人。康德通常被认为是(理由很明显)第一位为这条箴言提供了理性依据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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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认为理性无法决定行为在道德上是否为善,康德对这一观点的回应是否能成立呢?这个就问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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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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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对于休谟的观点,即道德原则并非取决于理性,康德或许提供了一个颇为有力的反驳。奇怪的是,19 世纪的两位最显赫的伦理哲学家似乎对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视而不见,他们就是英国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23)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忽视康德这方面,边沁或许更甚于穆勒。不过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忽视休谟。他们发展了休谟的观点,认为有德的行为促进了人类的福利,即“普遍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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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和穆勒都是功利主义者,就是说,他们都相信行为的正确性等同于它所产生的快乐。这里面有什么新鲜有趣的东西呢?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主义者、奥古斯丁,还有阿奎那,他们不都这样倡导快乐的吗?功利主义和他们的区别在于,这些早先的哲学家都认为,你应当追求的是你自身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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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功利主义者认为,道德上最好的行动就是给所有人提供最大量的快乐。但这里有个两难困境:我们的目标究竟应该是增加平均的快乐,还是增加快乐的总量——即使这样会减少个人的快乐?通常,功利主义指的是增加平均的快乐。无论如何,他们相信:当你试图寻求快乐时,你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你自身的快乐,而是应当关注普遍的人类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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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我们都说,功利主义者们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快乐”的行为。这个短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快乐——是挺尴尬的,因为它要求我们把两件不同的东西都最大化。(你可以试试在图纸上用一条曲线来表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快乐,用快乐作一个变量,用人数作另一个变量!)你可以说:“越多的人拥有某个确定量的快乐,就越好。”你也可以说:“一群确定数量的人拥有的快乐越多,就越好。”但是当你说:“快乐的量越多,而且拥有快乐的人数越大,就越好。”这时候,你的意思是什么呢?这就比较难解了。我们会认为功利主义者持的是这样的观点:对于一定数量的人群来说,他们拥有的快乐的量越多越好(也就是说,每人平均拥有的快乐越多越好)。再说一遍:根据这种哲学,你自己的快乐从道德上讲并不比别人的快乐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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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注意,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善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这个立场和康德的观点恰恰相反: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伴随这种行为的意志或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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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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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是两位功利主义者中年代较早的一位。他把快乐等同于快感。“自然,”他写道,“把人类置于两个最高统治者的统治之下,它们就是痛苦和快感。仅通过它们我们就能知道该做什么,于是这就决定了我们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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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沁看来,像应该、正确、善这些词,只有用快感来定义它们,它们才有意义。他说,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一切可以理解的道德准则,它们要么必须被解读为快感准则,要么本身就是快感准则的化了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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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假设你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上帝所喜欢的行为。边沁会说,除非我们知道上帝喜欢什么——就是说,除非我们确切地知道什么能给上帝带来快感——否则你所认为的就毫无意义,不是吗?并且边沁还说,“要知道什么能引起上帝的快感”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考察一下我们自己的快感来自何处,然后宣布上帝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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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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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对于你来说,认同边沁是很容易的——倘若你 4 岁就学拉丁文,12 岁上大学,15 岁毕业,不到 20 岁就完成了法律上的学业并获得了进入法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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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边沁是个早慧的年轻人。他 15 岁的时候曾经去听一位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先生的课,他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他立即就发现了布莱克斯通推论中的错误,尤其是在自然权利方面。于是边沁发现,整个自然权利的观念,包括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包含的部分,完全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1776 年他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书叫《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就是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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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卫·休谟和他的著作《人性论》(Treatise on Human Nature),边沁是颇为尊敬的,他说这部著作让伦理学的尺度一下子展现在他眼前了。边沁自己的伦理哲学反映了来自休谟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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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有这个资格,可边沁从来没有实际操作过法律。他的兴趣更多地是在立法和社会改革上,因此他每天撰写关于英国法律和社会的评论。他倡导一套简化了的、系统编纂过的法律体系。他为监狱和教育改革工作,还致力于拓展投票选举权的范围。边沁还写了许多的小册子,比如关于贿赂陪审员,关于勒索性的法律酬金,等等。他影响并形成了一群“边沁主义者”,直到他死后仍旧是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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