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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选读 10.5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⑤ 伊曼努尔·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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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段中,康德宣布了“定言命令”,即道德的最高原则。接着,他考察了四个具体例子,以此说明了这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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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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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可以把这条命令作为原则,而推演出一切其他命令式来,那么,尽管我们还弄不清,那被认为是责任的东西是否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但我们至少可以表明,在这里我所想的是什么,这一概念说明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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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定后果的规律普遍性,在最普遍意义下,就形式而言,构成了所谓自然的东西,也就是事物的定在,而这定在又为普遍规律所规定。所以,责任的普遍命令,也可以说成这样: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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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想举出几种责任,按照习惯分类,分为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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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由于经历了一系列无可逃脱的邪恶事件,而感到心灰意冷、厌倦生活,如果他还没有丧失理性,能问一问自己,自己夺去生命是否和自己的责任不相容,那么就请他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他的行为准则是否可以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他的行为准则是:在生命期限的延长只会带来更多痛苦而不是更多满足的时候,我就把缩短生命当做对我最有利的原则。那么可以再问:这条自利原则,是否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呢?人们立刻就可以看到,以通过情感促使生命的提高为职责的自然竟然把毁灭生命作为自己的规律,这是自相矛盾的,从而也就不能作为自然的存在。这样看来,那样的准则不可以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并且和责任的最高原则是完全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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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个人,在困难的逼迫下觉得需要借钱,他知道得很清楚,自己并无钱可还,但事情却明摆着,如果他不答应在一定期限内偿还,他就什么也借不到。他乐于做这样的承诺,但他还良知未泯,扪心自问:用这种手段来摆脱困境,不是太不合情理太不负责任了吗?假定他还是要这样做,那么他的行为准则就是这样写的,在我需要金钱的时候我就去借,并且答应如期偿还,尽管我知道是永远偿还不了的。这样一条利己原则,将来也许永远都会占便宜,现在的问题只是,这样做对吗?我要把这样的利己打算变成一条普遍规律,问题就可以这样提出:若是把我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原则,事情会怎样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准则永远也不会被当成普遍的自然规律,而不必然陷于自相矛盾。因为,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在困难的时候,可以把随便做不负责任的诺言变成一条普遍规律,那就会使人们所有的一切诺言和保证成为不可能,人们再也不会相信他所做的保证,而把所有这样的表白看成欺人之谈而作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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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个人,有才能,在受到文化培养之后会在多方面成为有用之人。他也有充分的机会,但宁愿无所事事而不愿下功夫去发挥和增长自己的才干。他就可以问一下自己,他这种忽视自己天赋的行为,除了和他享乐的准则相一致之外,能和人们称之为责任的东西相一致吗?他怎能认为自然能按照这样一条普遍规律维持下去呢?人们可以像南海上的居民那样,只是去过闲暇、享乐、繁殖的生活,一句话,去过安逸的生活,而让自己的才能白白地在那里生锈。不过他们总不会愿意让它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因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然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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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有第四个事事如意的人,在他看到别人在巨大的痛苦中挣扎,而自己对之能有所帮助时,却想道这于我又什么关系呢?让每个人都听天由命,自己管自己罢。我对谁都无所求,也不妒忌谁,不管他过得很好也罢,处境困难也罢,我都不想去过问!如果这样的思想方式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人类当然可以持续下去,并且毫无疑义地胜似在那里谈论同情和善意,遇有机会也表现一点点热心,但反过来却在哄骗人、出卖人的权利,或者用其他办法侵犯人的权利。这样一种准则,虽然可以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却不能有人愿意把这样一条原则当成无所不包的自然规律。做出这样决定的意志,将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有了这样一条出于他自己意志的自然规律,那么,他就完全无望得到他所希求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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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实际责任的一些例子,至少我们认为它是实际责任,它的分类很显然,是按照同一个原则进行的。人们必定愿意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一般说来,这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有一些行为,除非陷于矛盾,人们就不能把它的准则当做普遍规律,更不能够愿意它应该这样。在另外一些行为中,虽然找不到这种内在的不可能性,但是仍然不能够愿意把它的准则提高为普遍规律,因为这种意愿是自相矛盾的。人们很容易看出,前一种违背了严格的或狭义的责任,后一种违背了广义的责任。通过这些例子,显而易见,全部责任在约束力的类型上服从同一个原则,而不是在行为的对象上服从同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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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选读 10.6 《功利主义》⑦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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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用朴素的语言阐述了什么是功利主义,并且纠正了一些流行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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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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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功利”,或“最大快乐原则”,其基础是:促进快乐的行为是正确的,阻碍快乐的行为则是错误的。快乐就是预期的快感以及痛苦的消失,而不快乐就是痛苦以及快乐的缺乏。这一理论树立起了怎样的道德标准?为了清晰地理解它,我们还有更多需要说的;尤其是,痛苦和快感包含些什么内容?在何种限度内这个问题是开放性的?不过,这些补充性的说明丝毫不影响这一道德理论的基础,那就是:追求快感和摆脱痛苦是生命仅有的最终目标;一切值得追求的东西(它们在功利主义者眼里是不计其数的,正如在别人眼里那样),要么它本身就是快乐,要么它能够用来促进快乐或摆脱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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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理论在许多人当中激起了习以为常的反感,而且其中有些人的感受和意愿还是相当值得尊敬的。我们说(如他们所表达的)生命中除了快感以外,就没有更好、更高贵的的目标值得去追求了——在他们看来,这完全是庸俗低劣的,简直就像猪的生活原则。很久以前,伊壁鸠鲁的追随者们就曾被这样轻蔑地称呼过;在当代,主张这种观点的人也经常被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反对者们拿来做这样的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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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伊壁鸠鲁主义者遭到这样的攻击时,他们的回答往往是:贬低人类天性的不是他们,而恰恰是那些责难者。因为从责难者的言辞来看,仿佛人类除了能享受猪的快感以外就没有能力享受更高层次的快感了。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那么这样的责难无可厚非,但是也不能成其为责难了;因为,倘若人类的快感和猪的快感从根本上讲是一样的,那么人的生活规则当然不可能比猪的生活规则更好。把伊壁鸠鲁主义者的生活同兽类的生活做类比,这被认为是对前者的贬抑,恰恰是因为兽类的快感远远不能涵盖人类的快乐概念。人类的机能要比动物的欲求精致、发达得多,而且当人意识到了自身的机能以后,就再也不会把不能满足这些机能的东西当成快乐了。我并不认为伊壁鸠鲁主义从功利主义原则推出的东西已经完美无缺。如果要追求充分的话,那么斯多葛派、基督教思想等元素都应当被包括进去。但是,迄今人们所知的伊壁鸠鲁主义生活理论全都对智力、情感、想象以及道德感受力上的快乐赋予了较高的价值,远远高于那些纯粹感官上的快感。不过必须承认,功利主义的写作者们之所以把精神上的快感看得比肉体快感高,通常是因为前者更持久,更安全,而且无须付出代价,等等——也就是说,他们涉及的是前者的外在优势,而非内在的固有本性。在这些方面功利主义者们都说得很有道理。但是,如果他们再多关注些更高层面的问题的话,理论就会更完整,更自相一致了。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事实:有些快感比别的快感更值得追求,更有价值,这和功利主义的原则丝毫不矛盾。当我们估量别的事物的时候,我们总是既考虑量又考虑质;那么估量快感怎么能仅仅考虑量的因素呢?这是很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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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快感的质的差别意味着什么?或者,是什么使这种快感比那种快感更有价值,倘若不考虑量的因素?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面对两种快感,如果那些经历过两者的人当中的全部或绝大多数都喜欢其中的某一种(不包含道德义务方面的考虑),那么这一种就是更值得追求的快感。如果有那么群人,他们对两种快感都十分熟悉,但他们喜欢其中的一种要远远甚于另一种,即使它常常不能令人满足,即使另一种他们完全有能力享受而且量又很丰富,他们仍不愿意放弃这一种而去追求另一种——这时,我们就完全有理由说,这一种享受在质上的优势完全压倒了量的因素,因此它即便稀有也仍然令人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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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这一事实是毫无疑问的:人如果对两种快感都同样熟悉、同样有能力欣赏、享受,那么他喜欢的一定是需要调动他较高机能的那一种。很少有人愿意变成比他低级的动物,即使能够享受那种动物的全部快感;高智力的人当中没有人会愿意成为傻瓜,饱学之士当中没有人会愿意成为无知的人,富于感受力和良知的人也不会愿意变得自私卑劣——即使有人告诉他们说,傻瓜、无知者或卑鄙小人比他们更容易满足自己的快感。他们不会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那些大家都能享受的快感而放弃自己独有的、较高层次的快感。如果他们会愿意,那也只能是在痛苦过于严酷的时候,他们为了逃离痛苦才肯想象把自己正承担着的东西随便换成别的,尽管那些东西在他们眼里根本不值得追求。对于一个拥有较高机能的人来说,他的快乐所需要的条件较多,他对痛苦的感受力也更敏锐,因此他比低层次的人更容易感到痛苦;但是,尽管有这样的不利因素,他永远也不可能真心愿意沦落到比自己低级的存在状态当中去。对于这种不愿意,我们可以给出各种解释;我们可以说这是骄傲,这个词既被用来形容最值得尊敬的那些人类感受,也被用来形容最可鄙的那些;我可以说这是爱好自由,爱好个人的独立,对斯多葛派而言,这样的教导最有效了;也可以说,这是热爱权力、热爱刺激——确实,这里面包含这样的内容。但是,最合适的说法是,这是一种尊严感,所有人类都以不同的形式拥有它。在某些人那里,这种尊严和他们的较高的机能是成比例的,尽管比例不那么严格。对于富于这种尊严感的人而言,它对于快乐是如此地根本,以至于任何与之相冲突的事物都被认为是完全不值得追求的——再短暂的追求都不值得。如果有人认为这种偏好是牺牲了快乐,认为这种高层次的存在者在同等的环境下不比低层次存在者更快乐,那么他就是把“快乐”和“满足”这两个根本不同的观念给搞混淆了。不可否认,享受能力比较低下的存在者是最容易获得完全的满足的;而天赋较高的存在者则常常会感到,在这样的世界上,他所可以寻求的快乐总是不完美的。但是,他可以学着去承受这不完美性,倘若它们还可以承受的话。再说,这也不会令他去嫉妒那些低下的存在者,那些人根本意识不到不完美,他们也根本不懂得美是什么——正是那些不完美才让美得以可能。与其做一头满足的猪,不如做一个不满足的人;与其做一个满足的傻瓜,不如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倘若傻瓜或猪对此持不同意见,那就是因为他们只能看到他们自己这一面,而高层次的存在者两面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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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这样来反驳:有许多人,他们有能力享受高层次的快感,却常常受到诱惑,放下它们去享受低层次的。但是其实这些人仍然相信高层次的快感本来就比低层次的要好,这个和他们的举动并不矛盾。人常常会有这样的性格弱点,倾向于选择离自己比较近的那种善,即使他知道它的价值比较低;无论是在两种肉体快感之间做选择,还是在肉体快感和精神快感之间做选择,都会有这样的情况。他们会沉溺于感官享受以至于伤害身体,尽管他们完全知道健康是更高的善。还有一种反驳是这样的:有些人,在年轻的时候对一切高尚事物怀有热情,而当他们上了年纪以后,就变得怠惰而自私。这样的变化固然很常见,但我不认为那些人是自愿放弃高层次享受,选择低层次快感的。我相信,当他们投身于后者之前,高层次享受的能力就已经丧失掉了。享受高尚事物的能力,从其本性来讲,是很脆弱的,是很容易被扼杀的;不光有害的影响会扼杀它,光是对养料的需求就会令它饥渴至死。对大部分年轻人而言,倘若他们所致力的职业、他们所投身的社会不利于这些高层次享受的维持、发展,那么这种能力就会很快地死去。人一旦丧失了智力上的品味,也就丧失了高层次的抱负,因为他再也没有时间、没有机会去满足它们了。于是这样的人沉溺于低层次的快感中——他们不是故意这样选择的,而是因为他们面前只有这样的快感可供享受,或者是因为他们只剩下这样的享受能力了。倘若一个人对两个层次的快感都同样敏感,同样有能力享受,那么他是否还会理智而冷静地喜欢低层次的那种呢?许多人都试图调和这两个层次,这些人哪个年龄阶段的都有,但他们都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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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这种唯一胜任的判断方式的说明,在我看来它已经无可辩驳了。两种快感当中哪种更值得享有,或两种生存模式哪种更令人愉快(不考虑它的道德属性,也不考虑它的后果),这得问那些对两者都经历过、都熟知的人;倘若他们之间不一致,那么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我们得接受这个关于快乐的质的结论,无须犹豫;因为即使就量的问题而言,也没有比这更好的判断方式了。两种痛苦何种更激烈?两种感官快乐何种更刺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除了让那些熟悉两者的人来投票表决,还能有什么办法呢?无论痛苦还是快感都不具有齐一性,而痛苦和快感总是异类的。某种特定的快感值不值得用某种痛苦作为代价来换取?除了那些经历、感受过两者的人,还有谁能帮我们做决定呢?当那些感受和判断告诉我们,源自高等机能的快感在种类上就比那些和高层次机能无关的、动物性的快感要更值得追求,无论激烈程度如何——这时候,他们就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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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完满地理解功利主义,理解把快乐作为人类生活的指导原则这样的理论,以上观点是必须的,对此我已经阐述过了。不过,即使没有上述观点,功利主义的标准仍是应当被接受的;因为标准所涉及的不是当事人自身的最大快乐,而是所有人的快乐的最大化。高尚的性情是否因其高尚而总能享有快乐?如果对此仍心存疑虑的话,那么到这里就无须再有疑虑了:因为高尚总能令他人快乐,整个世界都能因此获益。只有通过普遍培养高尚的性情,才能让功利主义的目标得以实现——即使每个人都仅仅是他人的高尚的受益者,他的快乐完全来自这样的受益。当然这样的情况实际上是荒诞的,不过这种情况的提出就让更多的反驳完全成为多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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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所说的最大快乐原则,终极的目标(就是说,为了达到它,什么都可以接受)——无论我们考虑的是自身的善还是他人的善——就是这样的生活:尽可能地避免痛苦,以及在质上和量上都尽量丰富的享受。至于如何测定快感的质以区分于它的量,这取决于有经验者的喜好;那些人必须富于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察的能力,这样才是够资格的评判者。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的最终目标必须成为道德的标准,它相应地被定义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和教条”;通过遵循这样的标准,以上所描述的生存就能在最大限度上被人类所拥有了——甚至不仅限于人类,倘若事物的本性允许,它应当适用于一切有知觉的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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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道德明白,人类拥有这样的力量,能够为了别人的善牺牲自己最大的善。它所不愿承认的是,这种牺牲本身就是善的。倘若牺牲不能增加快乐的总量,或根本没有增加快乐的倾向,那么它就是浪费。功利主义赞同的是这样的自我牺牲:它是为了快乐献身,或是为了他人的快乐而献身——无论是为了人类总体还是为了人类集体利益限度内的人类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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