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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政治 第二章 政治作为一种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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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这篇脍炙人口的演讲,在此由钱永祥译成中文。在翻译时,根据的是H. H. Gerth & C. Wright Mills, trans. & eds., From Max Weber : Essays in Sociology (New York, 1946) , pp.77—128的全文英译,以及W. G. Runciman, ed., English trans. by Eric Matthews, Max Weber : Selections in Translation (Cambridge, 1978) , pp.212—225对原文最后三分之一的英译;在翻译时,我们曾逐字逐句取Max Weber, Gesammelte Politische Schriften, 4. Auflage, hrsg. von Johannes Winckelmann (Tübingen, 1980) , pp.505—560德文原文对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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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中译初稿,曾由梁其姿根据Le Savant et le Politique, trad. par Julien Freund (Paris, 1982) , pp.99—185的法文译本详细校读一遍,又由胡昌智根据德文原文(见上)校订,最后由翻译者参考他们两位的许多宝贵意见定稿。在翻译及定稿的过程中,张炎宪曾根据西岛芳二译《职业としこの政治》(东京,1952)及胁圭平译《职业としこの政治》(东京,1980)两种日译本,帮我们解决了一些疑难和困惑。张先生还替我们译出了日文译本的若干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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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段落基本上依据德文本,因为原文甚长,牵涉的题材也很多,为了便利中文读者,我们将全文分为十个部分(以中国数字表示)六十九节(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各节均冠以小标题。我们要提醒读者:这些分法及小标题均为韦伯原文所无;它们只代表编译者个人对韦伯这篇文章结构的了解,目的纯粹是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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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场] 应诸君的要求,我来做这次演讲。不过,在好几方面,这个演讲都必定会使各位失望。我们的题目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1]在以此为题的演讲中,各位期待我对当前大家关心的问题采取某种立场,自然不为过。但是要到最后,当我们谈到某些关于政治活动在整个生命操持里的意义之问题时,才能仅止于从形式的角度,触及立场的选择。因此,在今天的演讲中,任何关于政治主张的选择——也就是说人的政治行动应该具有什么内容的问题,将不在讨论之列。因为这类讨论,对于作为一种志业的政治是什么以及这种政治能够具有的意义等一般性的问题来说,乃是完全无关的。现在,让我们回到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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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篇演讲,是“精神工作作为志业”(Geistige Arbeit als Beruf)的演讲系列中的第二次演讲,于1918至1919年之交的革命冬季,在慕尼黑对自由学生同盟发表。原作者根据速记记录修订后,于1919年10月出版。——德注 关于这篇演讲的发表时间及背景,请参阅本册导言及附录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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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政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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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治的初步界定]何谓政治?“政治”是一个涵盖极为广泛的概念,每一种自主的领导(leitende)活动,都算是政治。因此,银行有其汇兑政策,中央银行有其贴现政策,工会在罢工中有其政策;甚至城市或村镇有其教育政策,一个社团的主持人在领导中也有其政策;乃至于一个精明的妻子努力影响她的丈夫时,亦有政策可言。[1]今天晚上,我们的考察当然不能以这么广泛的概念为基础。我们今天所谓的政治,指的是对一个政治团体——这在今天是指国家(Staat)——的领导或对这种领导所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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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在社会学上的定义]那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政治”团体(politischer Verband)[2]是什么?什么叫做“国家”[3]?在社会学上来说,国家不能用它的活动内容来加以界定。几乎没有什么工作,不曾在某时某地被某政治团体引为己任;而在另一方面,也没有什么工作,在任何时地,都完全是国家的工作。易言之,没有什么工作,永远特属于人们认为是政治性的团体(在今天即国家,在历史上即近代国家的前身)。也许,归根究底,近代国家要在社会学上得到界定,唯有诉诸它——和任何其他政治团体一样——特具的手段:直接的武力(physische Gewaltsamkeit)[4]。“每个国家的基础都在于武力”,托洛茨基(Leon Trotsky)在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Brest-Litowsk)[5]如是说。这在事实上完全正确。如果社会的构成竟全然不知以武力为手段,那么“国家”的概念必荡然无存,从而出现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所谓的“无政府”状态。自然,武力并不是国家正常的或唯一的手段——没有人这么说;但是武力乃是国家特有的手段。尤其是在今天,国家和武力之间的关系特别密切。在过去,各式各样的团体——从氏族(Sippe)开始——都曾以武力为完全正常的工具。可是到了今天,我们必须要说: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注意:“疆域”(Gebiet)乃是国家的特色之一——(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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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治的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如此界定“政治”:政治追求权力(Macht)[6]的分享,追求对权力的分配有所影响——不论是在国家之间或者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的各团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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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这和我们的语言一般用法相符。当我们说一个问题是“政治”性的问题、说一个部长或官员是“政务”官、说一个决定受到“政治”性的影响时,我们的意思是说,对那个问题的解决、对那个决定的达成或者对那个官员职权范围的划定而言,权力的分配、维持或转移,乃是最具决定性的考虑。从事政治的人,追求的是权力;这权力或者是手段,为了其他目的服务,不论这些目的是高贵的或是自私的;或则,这权力是“为了权力而追求权力”,目的是享受权力带来的声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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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当性的三种纯粹类型]一如历史上在国家之前出现的政治团体,国家是一种以正当(legitime)[7](这是说,被视为正当)的武力为手段而存在的人支配(Herrschaft)[8]人的关系。国家的存在,在于被支配者必须顺从支配者声称具有的权威(Autorität)。在什么情况之下他们会这样做?为什么他们要如此做?这种支配所根据的,是什么内在的道理和外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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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则上,支配的心理根据——也就是说支配的正当性根据——有三[9]。首先,“永恒的昨日”的权威:也就是权威因于“古已如此”的威信和去遵袭的习惯而变成神圣的习俗(Sitte)。这是旧日家父长(Patriarch)及家产制领主(Patrimonialfürst)[10]所施展的“传统型”支配。其次,权威可以来自个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赐(Gnadengabe),即所谓的卡理斯玛(Charisma)[11]。这种权威,来自受支配者对某一个个人身上显示出来的启示、英雄性的气质或事迹或其他的领袖特质,所发的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赖;这是“卡理斯玛”型的支配。先知或——在政治领域内——群雄推举出来的盟主、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统治者(plebiszitäre Herrschen)[12]、伟大的群众鼓动者(Demagog)、政党领袖等类的人,所运用者即为此。最后,还有一类型支配,靠的是人对法规成文条款之妥当性的信任、对于按照合理性方式制定的规则所界定的事务性(sachliche)“职权”的妥当性有其信任。这也就是说,对于合于法规的职责的执行,人们会去服从。近代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在这一方面类似公务人员的权力拥有者,所运用的支配便属此类型。当然,在实际中,人们之所以会去接受支配,是因于恐惧和期望这类最真实不过的动机:恐惧魔法力量的报复、恐惧权力拥有者的报复、期望在世间或在彼岸得到报偿。或者,是因为各式各样的利益而服从;这一点我们很快就会谈到。无论如何,如果去诘问这些服从的“正当性”根据,则答案不出于这三种“纯粹”类型[13]:传统型的、卡理斯玛型的和法制型的。正当性的这几种概念以及其内在心理上的基础,对于支配的结构,具有极为可观的意义。当然,这些纯粹类型,绝难在实际中出现。不过,今天我们不能深入这些纯粹类型各种极度复杂的样态、转变和组合;这些乃是“一般国家学”(allgemeinen Staatslehre)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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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卡理斯玛型支配] 在此,让我们特别感到兴趣的,是这些类型中的第二种:因于服从者对“领袖”纯粹个人的“卡理斯玛”所发的皈依而形成的支配。这种类型的支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志业这个观念最高度的表现,在此找到了其根源。向先知、战时领袖、公民大会(Ekklesia)或国会中的伟大群众鼓动者的卡理斯玛皈依,意思就是这个领导者个人已被承认在内心受到“征召”,负有使命,作为大家的领袖。人们服从他,不是因于习俗或法条,而是因为人们信仰这个人。只要这个人不徒然是个狭隘虚荣的一时之雄,那么作为领袖,当然他会对他的事业全心以赴、献身敬业。不过,他的附从者——弟子、追随者、他个人的朋党——所皈依的对象,乃是他这个人和他这个人的特质。这类卡理斯玛式的领袖,在各地及各历史时期都曾出现。在过去,最重要的卡理斯玛式人物有两类:一方面有法师和先知,另一方面则有战时推举出的盟主、山寨头子和雇佣兵领袖(condottiere)[14]。不过,我们更感兴趣的,则是西方所特有者:这种政治领袖起先的形态,是自由的“群众鼓动者”;他们只在西方的环境中出现,特别是在地中海文化所特有的城市国家(Stadtstaat)的土壤上出现;后来,这种领袖则以国会中的“政党领袖”形态出现,这也只有在西方环境中所特有的立宪国家中才能培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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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德文中,“Politik”一词同时指“政治”和“政策”,因此韦伯在此举出一些“政策”作为“Politik”的例子。参见《经济与社会》, p.55及英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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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团体”(Verband,英译作organization或association)和“政治团体”,韦伯都有明确的定义。对“团体”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2节(pp.48—49);对“政治团体”的定义,见同书第1部分第1章第17节(pp.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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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中文里,“国家”一词的意思,和西文中我们译为“国家”的字眼(比如说英文中的“state”)的意思并不完全相合。在西方政治传统中,“state”指的是一个共同体在内部秩序和权力结构上的“状态”;因此,从马基雅维利首度使用这个字眼以来,这个概念是和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分不开的。一旦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到了自成一个体系的时候,“国家”——精确一点说:近代国家——才告出现。韦伯的解释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7节(pp.54—56,特别是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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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文中,“武力”一词是Gewalt (force)或physische Gewalt (physical force)的翻译。中文的“暴力”一词,似乎强调了在道德上或法律上“不正当”的意思;“武力”一词好像可以避免这种色彩,但中文的“武力”又强调了制度性或军事性的意思。韦伯所谓的Gewalt,只是一种直接的强迫性力量,不论其表现方式,更不涉及其正当与否。援依孙中山先生的用法,取“武力”一词译Gew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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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Brest-Litowsk),今名布列斯特,为白俄罗斯邻近波兰边境的一座城市。1918年3月3日,在德军的强大压力之下,苏联外交部长托洛茨基被迫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条约,放弃芬兰、波罗的海诸国、波兰及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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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韦伯关于“权力”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6节(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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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正当性”一词本身,韦伯没有做太多的解释,虽然他十分着力于说明“正当性”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他倾向于用被支配者的“态度”和“信念”来考察支配者的“正当性”。参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3章第1节,特别是p.214及p.263。中译见《支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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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韦伯对“支配”一词的定义,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1章第16节(p.53);又请参见英译者注(pp.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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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支配的三种类型,是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从1910年到1920年的十年之间,韦伯曾三度陈述他的分类法。参见Wolfgang Mommsen, The Age of Bureaucracy: Perspectives on the Political Sociology of Max Weber(Oxford, 1974) , pp.16—17。最系统明确的陈述,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分第3章,特别是第1节2(pp.215—216)。中译见《支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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