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369617
社会理论二十讲 第五讲 新功利主义
1702369618
1702369619
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帕森斯学派在美国,乃至于在国际社会学界的支配地位越来越强大。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可能会猜想,功利主义思潮大概就此结束了吧。帕森斯非常尖锐地证明了功利导向的行动模式的不足之处。至少他的第一本大部头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就指出了人们如何可以从内部瓦解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以及来自不同领域的许多重要的理论家如何因此离开了这个理论模式。帕森斯认为,功利主义始终没能想到,稳定的社会秩序已经是前后一致、毫无矛盾地存在着了。在对功利主义进行强有力、广泛、精准地批判之后,帕森斯颇有道理地指出,社会学中所有的功利导向行动模式已经不再是需要被认真看待的理论取向了。他不反对这种模式对于经济科学来说还是可用的。但他认为,若要用于具有整合性的社会科学理论,这种模式已是不可接受的了。
1702369620
1702369621
尽管如此,功利主义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还是经历了某一种类型的复兴;甚至这个复兴就是始于对帕森斯思想体系的强烈反击。这样一种许多人早已不再信奉的思潮之所以会复兴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效益”这个对于功利主义来说极为根本的概念,其意涵有很多层次。很多学者认为,我们可以用不同层次的意涵来说明“效益”这个概念,以此来用不同的方式理解“效益”。这些学者相信,如此一来功利主义就可以回避帕森斯的批评。
1702369622
1702369623
我们在前面几讲,将“功利主义”呈现为一种理论方针,这种方针将进行行动的人视作单纯自利地追求效益的行动者。帕森斯在讨论功利主义内在矛盾与问题时,也是把这种观点冠到功利主义头上。这种说法也的确没有错,因为早期功利主义哲学家(如我们提到过的边沁)事实上也曾指出,所有人最重要的行动准则就是趋吉避凶。还有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也如我们所愿地(虽然语气也有一点嘲讽)清楚说了:“我们还没有准备好去怀疑谁是不自私自利的。”(援引自:G. Becker,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p.172)
1702369624
1702369625
不过,毋庸置疑,我们不能这么狭隘地定义“效益”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完全有可能拥有更广泛的意涵。有一些19世纪的功利主义思想家就已经认识到这件事。这些思想家探讨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而上述的20世纪50年代社会学中的功利主义复兴,采取的就是类似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益”的讨论策略。这让“功利导向的行动”最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能提升集体效益或是提升他人效益的行动。以此而言,效益当然不能被定义成一种利己主义的概念,而是人们也可以将“功利导向的行动”理解为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当然,这种扩展功利概念意涵的方式,也是有其陷阱的。如果人们将利他主义的行动视为功利导向的行动,那么人们会把他人(尤其是接受了善行的他人)的效益获得,解释成是自身行动的原因。或是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人们会把利他主义的施予者,解释成是在享受接受者的收受。这乍听之下好像没毛病,因为俗话就说了,施比受更有福。我们会因为朋友收到生日礼物很开心而感到开心;这个具体的例子让我们可以说,我们自身的效益获得来自他人的效益获得。但这种论证方式的问题在于,如果利他主义的行为,完全只以“施予者无论如何也会以此间接感觉到自己的利益提升了”这件事为基础,那么“利他主义”这个词汇就会完全失去其意义了。因为这种利他主义者不过就是一个非常奸诈地乔装成利他的利己主义者。埃奇奥尼(Amitai Etzioni)是一位对功利主义(不论是旧版本的还是新版本的功利主义形式)提出尖锐批判的社会学家。他清楚指出上述这种“他人开心就是自己开心”的功利主义说法的荒谬之处:
1702369626
1702369627
如果我们假设,人只会趋吉(避凶),那么我们必然会说圣人在牺牲的时候是非常享受的了;但如此一来,圣人“一定就是”受虐狂了?(Etzioni, The Moral Dimension, p.26)
1702369628
1702369629
他在这里无疑点出了这种功利主义的真正问题。而且后来,这种关于功利概念难点的看法,也使得许多经济学家和一些社会学中采取功利主义取向的代表人物,要么就是宁愿使用最原始的效益概念,要么就是完全舍弃了效益概念。
1702369630
1702369631
的确,在早期的经济分析史当中,人们假设财物在某些可测量的、心理学的意义上,能提供利益或效益。虽然人们已经抛弃了这种让人产生误解的心理学概念,但“效益”这个名称依然保留下来。只不过现在,这个名称仅仅用来指称基于个人偏好而来的选项排序而已。(Alchian and Allen, 1977;转引自:Etzioni, The Moral Dimension, p.29)
1702369632
1702369633
也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社会学(有些学者也将之称作“个体主义的社会理论”),常常不用“效益”这个词汇,而是更多会说目的或偏好。因为如此一来,原本有着清楚边界、用“趋吉避凶”这种心理现象的方式来定义的效益概念,就可以只剩下形式上的范畴而已。于此,效益概念仅意指一项假设,即一个行动者会专注地追寻某些目的(不管这目的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这些目的不太会变,且会被行动者排列出一套固定的优先顺序。不说效益,而是说目的或偏好,实际上可以让人们避免效益概念只从“趋吉避凶”这种心理现象来定义时会产生的毛病。当然这时候人们也会马上遇到另一个新的难题。因为“偏好”这种说法的内涵是非常空泛的,这会让人们忍不住去问,我们到底如何能用这样一个既模糊、又更概括的概念,来囊括所有这些具体而高度相异的现象?亦即我们该如何用这种概念,同时囊括利己主义的效益最大化和利他主义的奉献精神?而且这种概念既没有说清楚,偏好究竟是怎么形成的,也没有告诉我们,偏好是不是可以改变的。旧版本的功利概念,至少(刚开始)还有一个“趋吉避凶”的心理学基础,但“偏好”这个词汇就只是个空壳而已,我们还必须通过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来充实这个空壳。然而,我们该通过什么样的心理学取向、哪一种生物学、哪一种社会理论来填充这个空壳呢?这些都是不清楚的。就连采取新功利主义取向的代表学者都承认:
1702369634
1702369635
在我们对偏好的构成有一个大致的理论,或有丰富的资料之前,任何基于偏好的解释,都需要读者凭慧根来理解。(Friedman and Hechter, “The Contribution of Rational Choice Theory to Macrosociological Research”, p.203)
1702369636
1702369637
以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社会学,都尝试与19世纪的旧版功利主义进行切割,或进行修正,而这些做法都有些问题;然而尽管如此,他们的确也得到了新的拥护者,因为人们可以不用再偏执地在基本概念方面,假设个体的行为处事纯粹是利己主义的,而且也可以至少乍看之下回避帕森斯的批评。
1702369638
1702369639
在我们讨论20世纪后半叶的功利主义复兴,或是被我们称作新功利主义的取向之前,我们必须先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跟功利主义理论的逻辑地位有关,并且在19世纪时曾经被热烈地讨论过。这个问题是:当人们谈到功利主义取向,说行动者总是会追求效益最大化、会追寻目的、会试着执行其偏好时,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是不是在用人类学式的口吻宣称,人类总是(亦即不受时间与文化的影响)会根据效益最大化来行动?还是语带保留地意指,人类常常会这样行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会这样行动?又或者是说,人类应该追寻自身的目的、偏好和效益,即便他们知道情况不总是,甚至很少会尽如人意?
1702369640
1702369641
如果人们看一下19世纪与此有关的争论与讨论的话,可能会注意到,此处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立场。在边沁那里(这也是第一个立场),实际上是用“趋吉避凶”这个说法勾勒出某一种类型的人类学,亦即声称,实际经验上的人类心理基本机制,就是总会尝试避免痛苦、获取尽可能多的愉悦。而其他社会科学家的想法则不一样。例如韦伯(这是第二种立场),对于边沁的那种庸俗的心理学不是那么赞同。对他来说,边沁如此简化人类决策与行动复杂性的做法,是令人难以忍受的。但同时,韦伯并没有反对在当时某些经济学中占主流地位的(功利主义)行动模式,因为人们运用这种模式,可以将市场的运作回溯到市场参与者那追求效益极大化的理性决策。而他认为,有很多(而且越来越多)社会现实领域,我们也都可以用这种经济行动模式来描述。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掌握市场参与者的实际行为(但在现代之前的市场中的行为我们无法有效掌握)。而在不断进展的“理性化过程”中,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人们在参与其他领域时也会像在经济领域那样,功利导向地行事,因此经济学的行动模式,也越来越能够适当地用来描述现实。韦伯并没有将功利导向的行动摆在人类学的位子上,而是把行动导向放在类似于历史学的位置中。也即,唯有在资本主义的兴起背景当中,“行动者会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个观念才会在现实当中找到对应物(参阅如:Weber, “Die Grenznutzlehre und das ‘psychophysische Grundgesetz’”,特别是pp.395f.)。第三种立场则认为,当谈到人类的功利导向或目的导向时,完全不是要进行经验描述,也不应该想要进行经验描述。对功利导向行动进行分析,应仅旨在了解目的与目标在实际上的可及性,应仅在于给行动者带来启发,让行动者知道在达成目标的路上可能会遇到哪些阻碍,应为行动者指出贯彻目的的最佳道路。根据这种立场,当谈到功利导向行动时,不是要提出一种在经验上能加以确认或证伪的理论,而是要借此提出一个规范—分析模型,研究理性地追寻目标所需条件、环境和执行机会,以此开启行动的选项与其他的行动可能性。只有当人类真正的行为与行动很贴近理性规范时,这种规范—分析模型才能在经验上提供实质帮助。国民经济学即是如此宣称的,亦即他们假设,行动者在企业和在市场中的实际行动,以理性观点视之,大致上应该会与最好的行动相一致。
1702369642
1702369643
这三种关于功利导向行动理论的科学逻辑地位的立场,完全都不一样,至今也都各有拥护者,但“人类学式的”立场今天已大大失去影响力了。当然也有不少的学者有时候也不知道自己采取的到底是什么立场,不知道自己是在经验层面上,还是在规范—分析层面进行论证的。在社会学的新功利主义发展过程中,人们可以看到,在20世纪50年代原则上发展出两条理论轴线,这两条轴线部分地与上述勾勒的关于功利导向行动模式的科学逻辑地位有关(参阅Wiesenthal, “Rational Choice”, p.436)。
1702369644
1702369645
一、所谓的“交换理论”的代表人物,都很坚定地继承早期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将社会实体视作是由个别行动集聚起来的产物。例如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诸多个体的经济交换行动的产物。所谓的交换理论家也一样,认为社会秩序一般来说是从诸多个人彼此关联起来的功利导向行动中产生出来的。
1702369646
1702369647
二、“理性选择取向”的代表人物虽然同样仰赖(尤其是经济学领域中所使用的)功利导向行动模式,但他们对于此种理论的科学逻辑地位的观点,多半更是规范—分析性的,而不是经验性的。他们首先并不是从个体的行动来研究社会秩序的构成。他们主要联系霍布斯和洛克那里的政治哲学的契约论,旨在讨论一个问题:个体的理性行动与功利导向行动,如何会带来个体之间的合作?我们怎么看待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关系?个体的理性选择行动有什么样的限制与边界,以及开启了什么样的可能性?
1702369648
1702369649
* * *
1702369650
1702369651
霍曼斯(George Caspar Homans, 1910—1989)是美国战后第一批新功利主义社会学家中,相对来说知名度比较大的一位。他的知名度尤其得益于他对帕森斯的功能论提出了出色的批判。霍曼斯原本是帕森斯的学生,而且后来也成为帕森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霍曼斯在1951年出版了他的主要著作之一《人类团体》(The Human Group),并以此在学术界逐渐获得了知名度。这本著作旨在探讨小团体中的人类行为,不过主要是描述性的研究而非理论研究。这个研究跟帕森斯的思想还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并不真的有什么启发性或了不起的内容。但霍曼斯对帕森斯作品的态度,很快就改变了。最晚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霍曼斯便陆续出版了一些定位明确的著作,并以此成为坚定的帕森斯批评者。
1702369652
1702369653
他对帕森斯以及功能论拥护者的研究的批评,首先至少集中在三个要点上。
1702369654
1702369655
* * *
1702369656
1702369657
1. 霍曼斯指责帕森斯的理论体系不是真正的理论,因为这套理论体系并没有认真想要对事物进行解释。霍曼斯只承认功能论是一种方法,可以让人们描述社会对象和社会现象。功能论只提出了一些范畴,这些范畴被相当人为地联结、交叠在一起,但它们并没有呈现出任何理论(参阅:Homans, “Bringing Men Back In”, p.810f.)。这项批判的基础,当然是一种很特别的,并非没有争议的对于理论的理解方式(可见本书第一讲)。因为对于霍曼斯来说,理论是一种,而且仅仅就是一套命题系统,这套命题系统旨在探究自然,乃至世界中各种事物与性质的关联。
1702369658
1702369659
要构筑一套理论,命题必须采取一种演绎系统的形式。其中,通常被称作最低阶的那种命题是需要被加以解释的命题,例如宣称“社会的工业化越是彻底,亲属组织就越趋向于核心家庭形式”这个命题。另一种要么是一般性命题,要么是关于特殊给定情境的宣称。前者之所以被称作一般性命题,是因为除了所探问的演绎系统之外,这些命题还存在于其他、也许是很多其他的演绎系统中。的确,很多我们所谓的理论,就是一整组的演绎系统,这些系统共享着相同的一般性命题,但也有不同的待解释物。重点是,每个系统都应该是演绎的。也就是说,最低阶的命题作为一种逻辑上的结论,必须是从特殊给定情境下的一般命题中推导出来的。(Homans, “Bringing Men Back In”, pp.811—812)
1702369660
1702369661
霍曼斯稍后说了,除非理论具有解释性,不然它什么也不是。根据上述引文,所谓的理论具有解释性,意指复杂和特殊的相关事物(例如上述的工业化与核心家庭趋势),可以从较简单的、符合法则的命题,也就是从个体行为的层次(例如既定条件下的家庭中的个体)推导出来。这里人们也可以瞥见霍曼斯的科学理论计划,也就是建立一套社会科学,这种社会科学可以通过较简单的因果关联来解释复杂的社会事物。霍曼斯觉得,功能论做不到这件事,没有以真正的知识进步为目标。功能论会让社会学走进死胡同。
1702369662
1702369663
2. 此外,霍曼斯还批评帕森斯的“理论体系”——不过这东西到底能不能被称作理论,霍曼斯觉得是很有争议的——太过规范性。帕森斯的出发点,来自他对规范的分析。与制度相关的、通过规范而有所限制的社会行动,一直处于他的分析的核心位置。这也难怪,对于功能论的社会学来说,角色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功能论的社会学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规范和制度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被建立起来。之所以这个问题被忽略了,正是因为人们常假设,人类总是在制度性的环境中行动的。如果我们如此看待功能论的“丰功伟业”,并且接受此描述背后隐藏的对于帕森斯的批判的话,以及如果我们想要解释制度和规范的形成的话,那么,霍曼斯认为,我们就必须关注“基础的”行为形式。因为更高层次的、受规范管制的整体就是从这些基本的行为形式中产生的。
1702369664
1702369665
既然社会学家常将诸如角色、及伴随角色而来的制裁等东西称作制度,并且把对应于这种角色的行为称作制度化的行为,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把基础社会行为称作亚制度行为。但我们永远要记住,基础社会行为的制度框架从来不是僵化的,而且某些基础社会行为,就算已经被足够多的人执行得足够久了,还是会被现存的制度破坏并且被取代。也许没有一种基础社会行为在发端之时是没有制度的。(Homans, Social Behavior, p.5)
[
上一页 ]
[ :1.70236961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