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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验史 第三章 自我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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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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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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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我教化的这一发展和发生在快感伦理中的变化,历史学家们的著作可以提供一些原因。其中有两个原因尤其重要:婚姻实践中的变化和政治游戏规则的变更。在这简短的章节中,我将就这两个主题重新利用古代历史研究曾使用过的一些基本概念,勾勒出一种整体假说的框架。问题是,婚姻和夫妻的新的重要性,以及政治角色的重新配置难道没有在这种本质上是一种男人道德的道德中引发一种对与自我的关系的新的质疑吗?它们所能激发的,不是一种对自我的反省,而是一种在与女人、他人、事件、公民的和政治的活动的关系中自我反思的新方式,另一种自视为自己快感的主体的方式。自我的教化将不是这些变化的必然“结果”;它也没有根据意识形态的次序表现这些社会变化。与它们相比,它构成了一种带有新的生存风格学的独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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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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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腊化或罗马的文明中,对于不同的地区和社会阶层来说,什么是婚姻实践实际的外延,这很难说。然而,历史学家们可以确定——文献资料能够让人们做到这一点——某些变化,或者是体制形式的变化,或者是夫妻关系的结构变化,或者是它们可能获得的意义和价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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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体制方面来看。婚姻是属于家庭及其权威范围内的私下活动,它所遵守的一些准则亦是属于它自身的。在希腊和罗马,它都不要求公共权力部门的介入。它在希腊是一种“旨在确保家庭长久”的实践,它有两种基本的和富有活力的活动,一种是让丈夫承担起父亲所有的保护职能,另一种是妻子被托付给她的配偶。(1)于是,它构成了一种“私下的妥协,一种两个家长之间的协商事务,其中,一个是现实的家长,他是女儿的父亲,另一个是潜在的,他是未来的丈夫”。这一私下事务“与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没有任何关系”。(2)同样,对于罗马的婚姻,J.A.克鲁克和P.维尼指出,它原本只是一种“取决于各方意愿的”、“以婚礼为标志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但又不是“一种司法行为的”事实状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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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腊化世界里,婚姻逐渐在公共领域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这样,它就超出了家庭的范围,但是,同时又产生了一种悖论,即家庭的权威要“在公共领域里”得到认可,但它又是相对有限的。CI.瓦丁在希腊化世界里,看出了这一演变是取决于诉诸宗教典礼,可以说,宗教典礼成了私下行为和公共体制之间的中介。在概述这一转变(我们可以看到公元前2世纪和前1世纪里这一转变带来的各种后果)时,他写道:“显然,婚姻从此以后超出了家庭的体制,作为古代私下婚姻的遗迹的亚历山大式的宗教婚姻还是一种公民体制:这就是整个城邦通过一位官员或祭司来认可婚姻。”在比较了亚历山大城的情况与乡间社会的情况之后,他补充道:“在地方上和在首府里,人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到一种私下体制迅速向公共体制的演变过程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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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我们可以看到同样一种完全的演变,尽管它使用了各种不同的方式,而且一直到很晚,婚姻都主要是“一种私下的典礼,一种节日”。(5)一整套的立法措施表明了公共权力当局是一点一点地控制了婚姻体制的。著名的“通奸法”就是这一现象的表现之一。它之所以非常令人感兴趣,是因为在惩罚与另一个男人通奸的已婚妇女和与一个已婚妇女通奸的男人(与一个未婚的女人通奸的已婚男人不在此列)时,这一法律没有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任何新的东西。它完全继承了伦理评价的传统图式,它把原来属于家庭权威的制裁权转给了公共权力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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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这一逐步“公共化”伴随着其他一些转变,不过,它同时是这些变化的后果、中介和手段。根据各种材料,婚姻或姘居行为在各个最重要的阶层中成了普遍现象,或者至少是传播开来了。在婚姻的古代形式中,其利益和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它完全是一种私下行为,带有权利的效应,或者至少是法律的效应:传递姓氏、培养继承人、组成姻亲系统、合并财产。只有对于那些能够在这些领域里阐发出各种策略来的人才是有意义的。正如P.维尼所说的:“在异教社会里,大家都不结婚,都远离婚姻……当人结婚时,婚姻符合一个私下目标:把家产传给子孙,而不是传给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或朋友的儿子;还符合一种种姓方针:让公民们的种姓天长地久。”(6)用J.鲍斯维尔的话来说,婚姻“对于上流阶层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家族的、政治的和经济的事情”。(7)至于穷人阶层,我们对他们的婚姻情况知之甚少,不过,我们可以像S.B.博梅霍伊那样认为,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因素可能在起作用,它们与婚姻的经济作用有关:妻子和孩子们可以成为自由的贫穷男人的有用的劳动力;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存在着一定的经济水平,低于它,男人就别想养活妻子和孩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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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支配婚姻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律令(让婚姻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而在另一些场合下则是无用的),已经失去了它们的部分重要性,因为在特权阶层中,地位与财富都取决于皇亲国戚、“公民的”或军事的“职业”和“事业”上的成功,而不仅仅是家族的联姻。婚姻愈少各种不同策略的重负,它就愈加“自由”:选择妻子的自由,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权衡结婚利害的自由。同样,在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中,婚姻成了——超越了可以让它变得重要的各种经济原因——一种关系形式,它的价值就在于建立和维护了强有力的个人关系,包括共享生活、互相帮助和道德支持。总之,对墓志铭的研究可以表明,在非贵族政体的环境中联姻的相对频率和稳定性。(9)我们还有关于奴隶婚姻的证据。(10)无论人们对于婚姻实践的范围问题的回答是什么,婚姻实践已经变得更加容易进入了;让人们对它“感兴趣的”门槛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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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婚姻看来愈来愈像是一种两位伴侣之间自由商定的联姻,他们之间的不平等虽然尚未消失,但是却大大减少了。在希腊化的时代里,尽管各地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但是妻子的地位比起古典时代——特别是比起雅典女人的处境——来已获得了独立。这一相对的变化首先在于男公民的地位已经失去了他在政治上的部分重要性这一事实。它还在于妻子的作用——她的经济作用和她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得到某种积极的加强。某些历史学家认为,一些材料揭示了岳父的介入在婚姻中愈来愈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了。“作为婚姻体制的保护者,父亲让女儿出嫁,这是很时兴的事。但是,某些契约却只是在一位男人与一位女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共享他们的生活。已婚女儿反对父权、自我作主的权利也开始被大家认可。根据雅典法、罗马法和埃及法,父亲有权违反女儿的意愿解除她的婚姻。然而,很久之后,在实行埃及法的罗马属地埃及,父亲对已婚女儿的权威受到了一些司法判决的否定,它们认定妻子的意愿是决定性的因素。若是她还想保持婚姻,那么她可以这样做。”(11)婚姻日益成了两位伴侣个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一个契约。年轻的姑娘以被她的父亲或老师郑重地托付给丈夫的方式“被嫁出去”“趋于消失”。传统上决定婚后财产权这一关键方面的契约最后只在各种书面婚姻的情况下继续有效,并通过各种相对于个人的条文得到完成。妻子们不仅获得了她们的嫁妆,愈来愈自由地在婚姻中处理这些嫁妆,即使离婚,某些契约也要求把这些嫁妆归还她们,而且还可以获得她们那部分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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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婚姻契约要求丈夫们承担的义务,CI.瓦丁的研究揭示了希腊化时期的埃及经历了一次富有意义的变化。在公元前4世纪或公元前3世纪的材料中,妻子承诺的义务是服从丈夫、没有丈夫的允许白天或夜里不出门、不和别的男人通奸、不毁坏家庭和不给丈夫丢脸。相反,丈夫必须供养他的妻子,不在家里养小妾,不要虐待他的妻子,不要在外面养私生子。以后,那些被研究的契约详细说明了丈夫所承担的更加严格的义务,明确规定他有满足妻子的需要的职责,而且严禁他有情妇或娇娃,不得有另一处房子(他可用来养小妾)。正如CI.瓦丁指出的,在这一种契约中,“丈夫的性自由受到了质疑。妻子现在与丈夫一样是排他的”。这些婚姻契约让丈夫和妻子进入了一套义务或职责的系统之中,当然,这些义务或职责不是平等的,而是分享的。这一分享不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所代表的家庭,而是为了这对夫妇本身,为了他们婚姻的长久和自我调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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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明确认定的职责要求和揭示了夫妻之间有着各种比以往更加紧密的婚姻生活方式。若是各种规范不适应一种新的态度,那么它们将不会出现在婚姻契约之中。同时,它们还应该比以往更多地把婚姻事实纳入他们的生活之中,以此来约束夫妻双方。CI.瓦丁写道,建立在双方同意之上的婚姻体制“产生了存在一种婚姻共同体的观念和这一由一对夫妇构成的现实具有比其组成成员优越的价值”。(13)P.维尼在罗马社会中也发现了与此有点类似的演变:“在共和国时期,夫妻双方都有明确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是完整的,夫妻之间的爱情关系就是他们可以做到的……在帝国时期……婚姻的功能是基于良好理解和良心法则的。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观念:男主人与女主人这一对夫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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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一婚姻实践的演变中,有着各种多样性的悖论。这一实践企图,从公共权力当局方面寻求保证。于是,它成了一种在私人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事务。它摆脱了推崇它的各种经济的和社会的目标,同时又使自身普遍化了。它对夫妻双方愈来愈具有约束力,愈来愈受到人们的支持,好像它要求得愈多,获得也愈多。婚姻成了更加普遍的实践、更加公开的体制、更加私人化的生存方式,使得夫妻关系更加牢固,因此也就更加有效地在其他社会关系的领域里孤立出一对对夫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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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要想精确地确定这一现象的内涵,这是困难的。手头的材料针对的是一些特殊的地区,而且只涉及某些阶层。因而,把这一现象当成一种普遍的和广泛的运动,这就带有了思辨性,尽管各种迹象通过自己的离散的特点表现出了相当的一致性。总之,若是考虑到公元初几个世纪里有关这方面的其他文本,那么婚姻看来是男人的一个更加重要的、更加强烈的、更加困难的和更加可疑的经验中心——因为他们的见证是人们处理的惟一对象。因此,对于婚姻,我们不仅应该把它理解成对家庭或城邦有益的体制和根据持家有道的规则管理家务的活动,而且还要把它看成是作为婚姻“状态”的生活方式、共享的生存和在这种关系中两位伴侣之间的个人联系和各自的位置。这并不是说,婚姻生活根据它的古老图式排除了夫妻之间的亲近和情感。但是,在色诺芬提出的理想中,这些情感显然是与丈夫的地位及其被赋予的权威直接相关的(它既庄重又强烈)。伊斯索马克在其年轻的妻子的眼里有点像父亲,他耐心地教导她应该做什么;一旦她作为女主人的工作做得很好,他就会一辈子尊重和爱她。在帝国时代的文学作品中,我们发现了对于一种极其复杂的婚姻经验的一些见证。各种研究通过对夫妻作用、夫妻爱情关系的本质与形式、既自然又人为的优越性与既相互需要又相互依赖的爱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反思很好地揭示了一种“夫妻荣耀”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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