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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 (四)价值排序、情感生活与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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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每一社会成员可能具有的价值排序,我提出一种主要受了海勒(Agnes Heller)思想影响的观点—这种观点将“美好人生”(good life)嵌入在三维度的空间内。第一个维度刻画每一个人“先天禀赋”获得后天发展机会及“被实现的”(materialized)可能性,第二个维度刻画每一个人在政治生活中(political life)关于“正义”的感受,第三个维度刻画每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情感生活的深度(emotional involvement)。类似地但有重要差异的,是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描述的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三维想象:物质维度刻画社会成员对物质利益的诉求,精神维度刻画社会行动的价值取向,社会关系维度刻画权威的正当性资源的类型或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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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社会成员都追求自己想象中的美好人生,这一追求在不同文化之内的客观存在是不能否认的,尽管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及不同的表达。每一社会成员在先天禀赋获得了发展之后,关于自己的美好人生可有十分不同的想象,从而导致生活理想及生活意义的演化。每一个人的先天禀赋的最重要的发展机会是“教育”,它的外在特征便是受教育的权利—当这一重要性在社会主动过程中获得共识之后。不过,正规教育可能“失败”,恰如中国目前的状况。失败的教育可能压制了一个人的先天禀赋的发展。于是,正规学校之外的各种生活经历,包括家庭教育和在职培训,就成为最重要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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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外,对先天禀赋的发展而言,最重要的发展机会是“卫生”,它维护和延续劳动能力和享受幸福的能力。依赖于不同社会可能达成的关于卫生之重要性的共识,卫生可以主要表现为公共卫生,也可以主要表现为私人卫生或公共努力与私人努力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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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幸福感有直接关系的,是美好人生的情感维度。许多关于经济发展与国民幸福之间正比或反比关系的研究表明—例如罗贾思(Mariano Rojas)2007年关于西方人幸福感与精神诉求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和浙江省2006年关于“老年”人口和“老老年”人口幸福感的调查报告,涂尔干担忧的因劳动分工的发展而有的个人主义及物质利益追求对精神生活和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正是导致经济发展与国民幸福之间反向变动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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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在培根和边沁的著作里,而且在当代脑科学研究报告中,我们知道,人类情感大致可分为若干层次。首先是三种“原初情感”(primary feelings)—幸福、恐惧、悲哀;其次是许多“次生情感”(secondary feelings)—希望、怜悯、羞愧、嫉妒、内疚、仇恨……还有或许层次更高且更细腻的情感—惆怅、无奈、爱恨交加、悲喜掺半、百感交集……至少就人类的脑结构而言,三种原初情感分别源自三个不同的脑区,几十种次生情感则接受来自不同脑区的信号,并由此形成远比原初情感复杂微妙的次生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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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人类情感,多数是负面的,少数是正面的。可名的情感—不是“无以名之”的情感,通常由许多因素联合作用而生,并且在不同情境内可分解为不同因素的组合。如前述,人类是社会性哺乳动物的一种。哺乳动物的情感中枢是“外缘系统”,它的解剖位置在大脑之外,它只接受理性中枢(大脑)的调节,但不能被理性完全控制。在脑的各项功能当中,只有“理性”是一种可将具体感受抽象为普遍规则的能力。与此相比,一般动物和植物只生活在具体情境内,它们的情感离开了它们生活的具体情境就可发生障碍—“精神症状”。在目前的演化阶段,人类行为不能也不应完全地理性化。因为人类情感与哺乳动物情感一样,离开了本土社会就可发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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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论个人主义视角下,一个“美好社会”(good society)其实是它的社会成员寻求更好的社会选择(也称为“社会集结”)从而使每一社会成员实现美好人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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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 (五)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与过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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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处于三重转型之中—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经济转型是市场主导的,政治和文化的转型则意味着权力正当性的基础由威权的和习俗的向理性共识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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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和文化的转型期内,我们看到中国人的价值诉求沿着韦伯三维空间的精神维度有了显著的改变。相应地,伦理和行为规范也有了显著改变。传统价值瓦解的过程,在20世纪下半叶与一种被强烈地意识形态化的价值诉求重合,随后是价值诉求的幻灭。至“文化革命”结束时,产生了普遍的“精神虚无”或“价值真空”。此时,这也正是“虚无”的含义,如果不“对外开放”就几乎不可能产生任何新的价值诉求。因此,至少在中国“开放”与“改革”的初期和中期,韦伯意义上的“价值诉求”演变为物质利益导向的,或“效率”导向的。但此时改革派人士的心态,已完全不同于100年前那些尚可坚持“中体西用”立场的改革派人士的心态。因为“中体”早已被半世纪之久的意识形态化了的新价值诉求遮蔽。并且这一新价值诉求来自西方,它很难避免“幻灭”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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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行动主要是物质利益导向的时候,经济效率及其价值倾向于被高估。这一“同义反复”命题的论证,需要回顾前述关于“社会行动”的韦伯和奈特的学说,即社会行动之可能,完全取决于政治领袖们是否能够找到足以动员达成变革共识的政治表达。或许是偶然,提出了这一政治表达的领袖人物以及他们的支持者高估了物质利益的价值,那些倾向于低估物质利益的价值的政治领袖们则由于个人品质不足或错失了机遇而未能在不同方向上发动一场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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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革命”,任何社会变革,从来只是“自上而下”的,只是由于被认为是“重要的”社会成员们关于新的重要性达成了某种足以发动变革的共识,虽然,这一共识的达成往往需要来自下层的“非重要”社会成员的支持,或直接就是非重要社会成员对旧体制普遍抵制的结果。这是关于中国社会变革的事实判断,它可以导致但并不等价于“精英主义”的政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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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间的延续和纵向流动性的增加,社会重要成员的群体构成和重要成员能够达成共识的价值排序都会改变。假如我们将政治领袖们竞相获取的正当性资源视为一种“社会资本”,那么,借助于贝克尔(Gary Becker)和墨菲(Kevin Murphy)的“社会经济学”分析,这些正当性资源对领袖人物们提出的政治表达的影响类似于“时尚”对个体消费行为的影响,当关于某一价值诉求的社会资本积累至某一阈值时,这些相互竞争的领袖人物可在极短时间内提出具有相似价值诉求的政治表达,从而导致相应的价值诉求在社会过程中成为主导性的并进一步外化为法律和政策,例如“三个代表”和后来的“和谐社会”等政治表达对法律和政策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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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 (六)价值排序的冲突与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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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和不同区域的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之改善程度,在诸如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大国之内,有显著差异。由这些差异导致的物质利益在不同社会成员价值排序中的差异,或更一般而言,不同社会成员在海勒三维空间中的位置差异,可以显著到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中,即在公共领域内,引发冲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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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的公共事务中,公平和效率,在许多重要社会成员的价值排序中的位置有显著差异,并导致了“公平优先”和“效率优先”的不同的政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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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和“效率”存在十分不同的定义,并由此导致不同的公共政策。在经济学分析框架内的效率是静态的,基于一般均衡存在性和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或者,当一般均衡模型偏离现实很远时,(弱的)帕累托改善被认为是效率的增加。这一思想表现在社会选择理论中,是所谓(弱的)“帕累托条件”—就可想象的社会状态A和B而言,若没有社会成员认为A比B差,并且至少一位社会成员认为A比B好时,由社会过程得到的社会偏好将选择A,也就是说,在作为社会选择的结果的社会价值排序内,A比B的位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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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事务的争论中,人们对“公平”的理解远比对“效率”的理解有更大差异。不仅在字面上而且在日常运用中,汉语“公平”这一语词既有英文fairness(公正)的涵义,又有英文equality(平等)的涵义。由于与“正义”概念的密切联系,我们可将人们的“公平”观念分解在两维度之间—“程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后者涉及每一特定情境内每一社会成员的特定需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满足,前者涉及在一切逻辑可能的情境内每一社会成员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谓“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以及其他正义观念,它们之间的差异,我认为,可以表达为它们在上列两维度的投影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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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或许主要由于经济生活的市场化,在许多重要社会成员的价值排序中,“民主”和“自由”—姑且不论它们在中国和在西方的表达之间的差异,在公共领域内或在公共事务的每一特定情境内孰先孰后,成为参与社会过程的社会成员们的另一主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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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自由的许多定义中,可能容纳于阿罗和森的“社会选择”分析框架的,如前述(第三节),是基于个人偏好的被允许程度的“自由”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当社会过程允许一切逻辑可能的个人偏好时,社会是自由的。多数社会成员很可能根据逻辑学以外的诸如康德道德分析这样的理由,不允许某些类型的个人偏好。例如自杀和杀人的偏好,在公共领域内通常不予考虑。假如我们相信逻辑可能的世界包含了现实可能的世界,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社会选择理论家定义的自由是最广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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