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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装修时临时工受伤索赔,我为何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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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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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介绍一下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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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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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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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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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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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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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你们不能证明雇主是装修公司,那么有可能会被认为系临时工的雇主,依前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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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你们证明了雇主是装修公司,依前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你们知道或应当知道临时工没有从事装修施工的相应资质,应当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依第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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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完全免责,我认为只有两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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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临时工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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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明临时工所承揽的业务无需相应的资质,你们没有选任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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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重复一下我在其他答案中说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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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最好不要找路边泥瓦匠,虽然看起来便宜些,但在现行体制下确实风险大很多。不签书面合同也是风险控制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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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顾客与超市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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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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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的理论争议较大,故先对实务上的情况做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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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定性而言,就是借用关系(请注意我是针对自助寄存的情况作答)。“(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60号‘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一案上了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如果我没记错应该是第六期),因此这个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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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结论是原被告双方形成借用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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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保管物的占有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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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有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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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告(即超市商家)通过明确声明,破除了达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合致,因此阻碍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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