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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成为一个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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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nner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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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感叹在刑事辩护方面真正有才能的律师不多,更多的还是“表演”给当事人看,但后来忽然发现,很多当事人都只是简单地以“能否翻案”或者案件判决结果来评价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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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社会对司法领域的普遍印象是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于是一个律师能不能达到“无罪”的辩决结果成了评价律师价值的重要标准;律师能不能制造舆论、和司法机关有没有关系也成了律师是否有本事的评价标准。看到这些情况,我想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精的现状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这些当事人的价值取向造成的。写这篇文章,是想从一个刑事法官的角度,阐述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哪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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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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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所写内容的评价标准是“能否对案件起到直接作用”,并以此否定那些只能取悦当事人、对案件毫无帮助的辩护行为。如何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是每个律师自己的价值取向,我不加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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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里面涉及的例子仅是我个人观点,有些甚至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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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内容不宜用于国安(《刑法》分则第一章)、军事(《刑法》分则第七、十章)、《刑法》第三百条、职务犯罪(《刑法》第八、九章)等所涉及刑事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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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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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因此,一个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审查证据,全面、认真、细致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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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很多律师并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证据应该审查哪些内容,建议有心在刑辩方面提高的律师好好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关于证据的审查部分。比如,你能不能第一时间回答出:让当事人对涉案人员照片进行辨认时,同组照片不得少于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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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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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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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口供的制作,还是书证、物证、勘查材料等方面的提取,侦查机关难免都存在一些失误。这些提取程序上的问题,往往就决定了“程序不公”,而直接导致案件的重要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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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笔录类证据的程序审查,可以着重审查:证人是否单独发问;未成年人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是否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笔录的取证人、取证时间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对在押被告人的提审时间是否与提审证上的时间一致;有提审录像的最好把录像复制回去观看,就算没发现,也是很好地了解公安人员问话方式的机会;发问方式是否适当;让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程序方面,是否有足够数量的辨认对象,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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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我曾经办过一个案件,辩护律师提出有两个证人的笔录在取证时间上相连,也是对相同的两个人取证,但取证地点却相差10公里。公诉人完全找不到辩解的理由。这两份证人证言自然也被我们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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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还有一个案件,我正好看了提审被告人的录像,里面一个公安人员全程在玩手机,只有另外一个公安人员一边问一边记录。这也是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可惜那个案件的律师居然连提审录像都没复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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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书证、物证类证据可审查 :是否有详细的提取过程;提取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提取过程是否将同类物品混同(尤其是毒品);是否有物证处于原始状态的照片;物证在提取之后是否被混同;复印件是否有提取人的签名盖章;移送鉴定的物证是否与提取的物证一致,是否能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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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我同事办过一起造假案件,案件事实很清楚,相关人员也都完全如实交代,但问题是,执法机关当时去现场直接把假货搬到他们的仓库再清点,而且没有见证人在场,这明显是违反了取证程序的,而且是不可饶恕的错误。真是猪一样的队友啊!我们不禁这样感叹。这把柄被辩护人抓住并且当庭提了出来,于是我们就连背地里让控方补正的机会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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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有个盗窃案件,在现场发现一个矿泉水瓶,上面检出被告人的DNA。可惜问题在于,现场勘查材料中没有矿泉水瓶摆放位置的照片,不能确定提取之前这个水瓶的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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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类:是否有鉴定人签名;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检材的来源是否与物证的提取材料等存在事物发展上的连续性;鉴定结论是否送达给相关人员,送达时间是否有问题;鉴定结论的形式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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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一个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经鉴定是海洛因。这没问题,但问题在于,侦查方是把查到的三四包毒品倒在一起再拿去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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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一起什么案件我忘了,总之也是现场勘查到3个红牛饮料罐,但具体哪个来自什么位置,在勘查材料中没注明;然后,等到送去DNA(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时,就只送了两个饮料罐,但具体哪个位置的饮料罐没送去鉴定,现在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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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一起物价鉴定,于4月11日移送鉴定,4月15日出鉴定结论。但被害人签收鉴定结论的落款日期是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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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文件:拘传、拘留、逮捕之间的衔接是否都在法定期限内,是否通知过家属;报案的材料是否与案发时间、被害人笔录的制作时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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