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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71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56]
1702687972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一节 同盟国的审判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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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74 一、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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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7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开始考虑如何处理对德、日战争犯罪审判的问题。经历国家间种种讨论与协商,最终在纽伦堡和东京分别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两国领导人进行审判。与此同时,还有一大批人在各战争受害地所设立的同盟国管辖的军事法庭(军事委员会)接受审判。这些法庭的数量与审判人数都大大超过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在亚洲,东京法庭一般也被称为“A级法庭”,其他法庭则以“BC级法庭”冠名。那么所谓“A”“B”“C”级审判具体所指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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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78 1945年10月,美国以欧洲战犯审判方案为基础,制定并向各同盟国传达了《美国关于远东战争罪犯的逮捕和处罚的方针》提案,建议同盟国在太平洋地区全域实施起诉战犯的方针,并讨论设立若干国际法庭以及同盟各国管辖下小法庭的一些基本原则。提案第一章“A”“B”“C”节分别对“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三个罪名进行了定义。对于A项所示反和平罪行,便由此后的东京法庭进行审理。而对于“B”“C”节所示的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则由同盟国在亚洲各战地设立各自管辖的法庭审理,即在战争罪行发生地由受害国对犯罪者施以审判。所以说东京法庭与亚洲其他法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庭管辖权不同。由于反和平罪审理对象基本为国家领导人,而普通战争罪与反人道罪的被告多为军官、士兵,故而有一种普遍的说法是A、B、C级战犯是按照职务等级高下来划分的,即使在西方,B、C级审判也多被称为“轻罪审判”(Minor War Crimes Trials)。不过,从提案文本来看,“Class A War Cirmes”更确切的翻译应是“A类战争罪行”,并没有将罪行区分高下的意思。其实,早在1946年10月,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主席莱特爵士(Robert Wright)就表示“轻罪”是一个错误表达,“就数量和范围来说,他们包含了除纽伦堡和东京管辖权之外的所有罪行”。实际上,作为A级法庭的东京法庭对于B、C两类罪行的课刑程度甚至要高过反和平罪。为便于展开叙述,本章仍沿用“BC级”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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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0 较之反和平罪在法理问题上引起的巨大争议,BC级罪行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和明确,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也即《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二是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在这一大前提下,各国或组织审判的同盟国机构仍可自行确定审判适用法律和惩罚手续。一般来说,英、美、法国家多依据陆战法规等国际法条约,如英、澳、美等;而大陆法国家多选择同时适用国内刑法和国际法,如荷、中、印尼等。另外,美国也会考虑审判所在地的情况,如关岛审判也适用了当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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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5 图5-1 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分布(赵玉蕙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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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7 同盟国在对战犯政策达成一致后,各地法庭陆续设立。1945年10月,美军在马尼拉的山下奉文审判被认为是亚洲最早的BC级审判——准确地说是首次公开审判。此前2月份,美国海军在关岛还非公开地审判了一起塞班出身的警察杀人案件。从1945年末至1946年上半年,澳大利亚、英国、法国、中国、荷兰相继进行审判。1946年7月菲律宾独立,8月即接手美军之前的调查,并开始自己独立的审判。如果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共有八国九政府的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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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9 二、罪行与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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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91 关于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具体内容,《海牙公约》和陆战法规等一系列文件中已做出规定。1944年5月,作为同盟国战犯问题最高决策机关的同盟国战犯委员会列出33项战争犯罪行为,此后各国自定的罪行条例均以此为基础,或略有调整。值得指出的一点是,包括美国、中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在自行制定的规程中,都提到根据情况可以独自审理“反和平罪”,不过,在实际审判中并没有A级战犯出现在BC级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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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93 表5-1 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1944年5月确认的罪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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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1 可对比1946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条例所列战争暴行共38项,增加了“故意轰炸医院”“实施集体刑罚”“恶意侮辱”“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其他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或超过军事上必要程度之残暴或破坏行为,或强迫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行使合法权利”五项,减去“实施连坐处分”一项,将“以强制卖淫目的拐卖妇女儿童”拆为两项(掳掠儿童、诱拐妇女强迫为娼),此外还对数项表述做了调整:将“下达不许救援的命令”改为“发布尽杀无赦之命令”,将“使用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改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将“没收财产”改为“强占或勒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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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3 从战时开始,同盟国就通过种种渠道收集日军战争罪行的情报,包括泰缅铁路建设、巴丹死亡行军、新加坡华侨被害等对平民和战俘的暴行。正是在此认知基础上,《波茨坦公告》中有“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之语。日本战败后,同盟国设立了多处联络机构以开展国家间的战犯调查合作。如设在东京,隶属于盟军最高司令部的法务部(GHQ,SCAP)就是一个重要联络机关,其下设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中国与荷兰五个分处。这样,法务部的美国人员就可以与他国家调查人员交换战犯情报,以及实施战犯的逮捕与引渡。类似的机构还有隶属盟军东南亚地面部队司令部的战犯协调处(HQ,ALFSEA),总部先后设在英属锡兰(今斯里兰卡)和新加坡,另有17个分支在曼谷、台湾、香港、吉隆坡、纳闵、棉兰、槟城、仰光、西贡、上海以及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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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5 日本战败后大量关于战争犯罪的情报通过被解救的战俘流出,以上各调查机构依靠这些情报制作战犯名单。到1948年3月,同盟国战犯委员会战犯名单上的日本嫌犯共有440名。1945年8月,设在中国重庆的远东太平洋小委员会制成了127人的日本战犯名单,之后陆续又有26份,计3158名嫌疑人及证人被提到这份名单上来。另外,从1945年9月开始,盟军东南亚司令部也陆续制作了25份战犯名单。盟军的逮捕工作也在同时进行,逮捕对象除了名单上的人员,还包括宪兵和俘虏营相关人员。据日本第一复员局法务调查部的统计,到1946年10月上旬,逮捕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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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7 三、审判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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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9 由于各审判国相关资料的保存、整理、公开状况各不相同,要把握全体审判的精确数字并不容易。在整个亚洲——太平洋地区总共有51个BC级战争犯罪法庭。林博史根据日本法务省资料的统计表明,各国前后进行的审判共有2244件(不含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被告共5700人,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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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11 表5-2 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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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19 资料来源:林博史:『BC級戦犯裁判』,岩波書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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