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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48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74]
1702689349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五节 司法正义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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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1 围绕东京审判,人们作出过各种各样的评价,称之为“胜者的审判”“超越胜者的审判”“道义的审判”“文明的审判”等。作为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刑事司法审判,判断这一审判是否是合格的、成功的审判,必须依照法治原则对独立公正审判的要求进行考量。既然国际社会对战犯的惩处选择了法律方式,那么法律的形式和精神就必须得到尊重。正如东京法庭的亨利·贝尔纳(Henry Bernard)法官所指出的那样:“东京审判所适用法律的道义性须受制于对一种程序正义的尊重,东京法庭的合法性有赖于同盟国家是否有能力给被告人以公平审判。”分析东京审判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过程可以发现,东京审判建立在牢固的法治原则基础之上,遵循了正当程序,这场审判无疑是一场“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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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3 一、东京法庭的性质和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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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5 法学界的共识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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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7 1948年11月,东京审判结束后,由于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制,土肥原贤二和广田弘毅两名被告人的美国辩护律师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所谓“上诉”,认为麦克阿瑟无权成立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东京法庭只是“美国的军事法庭”,要求释放被告人。根据美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协议及其对盟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美国最高法院本应立即拒绝受理,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却出人意料地决定受理该“上诉”。这引起了国际舆论的轩然大波,各盟国纷纷指责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是“令人骇异的错误”。倘若国际军事法庭所作的最终判决,还须经过某一国法院的单独复查,则今后国际间的决定和行动,均面临被单独审查和撤销的危险,国际间的合作和互相信任将不复存在。美国司法部也向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它无权重新审查美国在战时与各盟国共同达成的关于惩罚战犯的协定。它的不当干涉,会损害国际司法工作,损害国际法的威信,而且会破坏旨在达成合作的其他努力,尤其是联合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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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9 经过谨慎的考虑和评估,美国最高法院更正了自己的决定,决定不再开庭审理土肥原贤二等人的“上诉”。并明确指出:根据美国宪法,对日本占领军最高司令审查麦克阿瑟将军的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权力审查。麦克阿瑟是依照《波茨坦公告》,以及根据《莫斯科宣言》组织成立的远东委员会(FEC)的政策指令代理组织法庭的。虽然建立东京法庭的基本原理并未记录在《波茨坦公告》第10条的规定里,但在《日本投降书》中,日本天皇和政府均承诺遵守和服从盟军最高司令官或由盟军指定的其他代表的命令和决定,这使得麦克阿瑟能够超越权限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东京审判的判决也明确,麦克阿瑟并非作为美国公民,而是作为同盟国之代理的身份组建法庭。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国际法一般原理,可以认定东京法庭是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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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1 远东国际法庭的筹建由美国国务——陆军——海军协调委员会(The 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SWNCC)负责。协调委员会制定了《美国关于远东战争罪犯的逮捕和处罚的方针》作为远东战犯起诉的指导文件,并希望迅速推动审判的筹备。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大法官也认为,比起纽伦堡模式,建立多国协商基础上的统一的检察体制,更有利于整合审判筹备和立证工作,效率也会更高。因此,一系列审判筹备任务,诸如进行战犯调查、实施起诉的特别机构、任命法庭法官、遵循纽伦堡的先例制定适用法和审判程序等,皆由麦克阿瑟承担。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麦克阿瑟的这些权限大部分只是流于名目,绝非人们所认为的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基于司法独立考虑,麦克阿瑟对宪章和法庭适用的法律并没有解释权,他的开庭前演说被拒绝,甚至开庭后基于宪章规定的迅速审判原则对法官和检察官加快审理进程的催促也没有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认为麦克阿瑟一手操纵了裕仁天皇的起诉豁免也没有得到原始文献的证实。事实上,麦克阿瑟并没有官方或非官方的决定裕仁天皇问题的权力。可以说,麦克阿瑟对东京审判的个人影响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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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3 1946年1月下旬,8个同盟国都提名了法官人选。在此基础上,麦克阿瑟得以按照美国政府的命令,于同年1月19日宣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在一个月后任命了包括美国代表在内的九名法官。成功设立法庭之后,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寻求首肯。远东委员会予以承认。这表明,东京法庭是基于国家间的一致意见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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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5 东京法庭的程序模型是简易程序,它基于美国军事委员会为审判外国人而设置,并在1942年奎瑞案(Ex Parte Quirin)中适用过,后在《纽伦堡宪章》中被采用,规定了法庭可以“尽最大可能采用并运用高效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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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7 这一程序模型采用了1946—1948年国际通用的外国人在本国受审应当适用的标准,其基础是基本的正义标准。根据1935年哈佛研究小组公约草案(Harvard Research Group Draft Convention),如果“对一个接受起诉或惩罚的外国人没有公正和人道的对待,没有在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审判,而是对其实施了过度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以及不公正的歧视”,必定导致明显不公正的结果。战后审判必须保证外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包括:自由进入法庭,接受正式指控,进行公开审理,有权雇佣律师,有当庭质证的权利,等等。其他国内审判的要求,如上诉的权利、询问判决理由的权利以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国际法中不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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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9 这一程序模型和诉讼标准在东京法庭宪章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东京法庭宪章用了五章17个条文,对“法庭的机制”“司法管辖权及一般规定”“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法庭的权力与审讯的运作”以及“判决与刑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庭组织、审讯程序和证据规则等重要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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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71 二、东京审判的司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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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73 (一)检察机构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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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75 东京审判遵循了起诉法定、起诉便宜和控审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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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77 如前所述,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考虑,东京法庭采用了统合性更高的阶层式的统一检察体制。承担控诉职能的是国际检察局(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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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79 1945年11月30日,杜鲁门总统任命季南为首席检察官,起诉日本的首要战犯。按照宪章第8款关于检察官事宜的规定,首席检察官负责对属于法庭管辖权内的战争罪犯进行调查和起诉,并对最高统帅予以适当的法律协助。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11个国家则各派一名检察官担任陪席检察官,它们必须富有检察经验和法学知识。首席检察官和陪席检察官职能各异,分别负责诉讼的不同阶段:前者主要负责开庭陈词和结案陈词,后者则负责准备证据材料,并将案件内容组合到一起。他们彼此经常就案件进行漫长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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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81 1946年4月29日,国际检察局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交起诉书,并送交巢鸭监狱内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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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83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法庭执行官当庭宣读起诉书。起诉书说明了这次起诉的基本理由,即受军国主义和种族集团控制的日本连同德国和意大利企图主宰世界。起诉书共分三大类55项诉因,指控28名被告人犯有反和平罪、谋杀罪和其他违反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它以纽伦堡为例,清楚写明了每名被告人在发动或深化这场侵略战争中的行为,并分别予以指控。但与纽伦堡在起诉书附录中综合详述各项指控不同,此次起诉对每名被告人犯罪活动的内容逐项进行说明,因此有很多重复内容。此外,起诉书后列了5个附录以翔实说明各个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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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85 总体来看,起诉书篇幅庞大,编排繁复,每一项指控的罪名都包含了很多累计控告,导致个人控告过剩。比如,仅反和平罪一项就包含了750多个个人控告。检方的意图,是把起诉书留给法庭“来决定对法律和事实最重要的部分”。事实上法庭也是这么做的,最终判决书将55项诉因削减为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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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87 检方基本按照宪章和程序规则行使了起诉裁量权,符合起诉法定的要求,严格遵循了诉因原则,并实现了控、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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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89 (二)法官与法庭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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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91 经常有人批评东京法庭是“胜者的法庭”,实际上,这一看法源于只看到法庭的外在形式,而忽视或者误解了东京法庭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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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93 在法庭组成上,东京法庭的法官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都秉持公正不倚的司法立场。这对审判的公正实施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11位法官中的六位都具有英、美普通法专业背景,法学素养深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在国内颇具盛名的刑事律师。庭长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曾先后担任澳大利亚昆士兰法院院长和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所有法官在庭前签署了一份联合确认书,承诺将“依法履职,秉公执法,不带任何恐惧、偏向或感情”。如前所述,韦伯庭长和所有法官都是坚定的司法独立主义者,并积极抵制麦克阿瑟试图管理法庭的努力,最终导致麦克阿瑟对法庭和审判的影响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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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95 法官成员中没有日本法官,尽管日本是受降国,也是当事国。但正如审判时担任被告人大岛浩辩护律师的岛内龙起所言:“无条件投降的被审判者与审判者同列于法官席,无论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拥有至高至平权力统合世界所有国家的法庭的存在也是难以想象的。即使委托中立国审判和处罚罪犯也只是乌托邦式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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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97 在审判组织上,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创立了真正超越国家权力的超国家审判组织。可以说,正是二战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国家及国家主权等基本问题,结论是万国之上还有人类,国家主权在国际上应受国际法的约束,在国内亦应受行使合法性的约束。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以此种有限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正式掀开了人类处罚“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国际犯罪行为的序幕。而东京法庭的独立性在于,它不代表某战胜国或个别战胜国集团,而是具有“国际主权”的实体,是超国家的国际法共同体之“受托管理人”。东京法庭建立在国家间主权平等理念之上,是二战后国际社会新秩序重构的重要环节,其审判权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不应因其“占领军特别法庭”的外在形式而忽视了它的司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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