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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治剪影:检察官西行漫记 法庭陈设及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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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是指依法组成的陪审团审理呈交给法庭的案件事实,并决定被告人是有罪或无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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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的法庭可能在陪审团座席、法院书记官和法官报告人座位,甚至公众旁听席的位置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一个法庭的基本布局通常都包括相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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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庭包括以下参与程序的工作人员其特定位置或区域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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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Judge(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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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Witness(es)(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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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Law Clerk(s)(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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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ourt Reporter(s)(法官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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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Jury Box (where the jury sits)(陪审团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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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U.S. Attorney or (Federal Prosecutor)(政府律师或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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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fendant(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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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fense Table (where the defense lawyer sits with the defendant)(被告人座席、辩护律师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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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U.S. Marshall or (Bailiff)(执达员)and the seating area for the public(公众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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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治剪影:检察官西行漫记 伊州上诉法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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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的上诉法庭位于芝城市政大楼附近,是一座单独的建筑。由于地处市中心,我们按图索骥,很容易就找到了。虽然是事前安排好的,有法院行政人员接待,但必须接受例行的安检,之后才能进入大楼。检查只是对身体及携带物的安全检查,不进行证件等合法性检查。所有人都必须参加安检,依序排队,安静、快速通过。州高等法院享有一般管辖权的、不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审理权,节奏要快得多。这些法院面临的压力不那么明显,庭审可以在一种有秩序、有尊严的状态下进行。新闻经常关注州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有详细的案件报道。进入法庭前,接待人员向我们简单介绍了州法院审案程序和待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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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合议庭共有三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法庭门楣右下墙壁里镶嵌有三位法官的铭牌,审判长与另一名法官都是黑人,可见合议庭不是临时组成的,法庭场所也是固定的。案件审理是随机分配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开庭审理之前,三名法官拿着卷宗与我们进行礼节性会面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阅卷法官递给我们三份材料,包括检察官胜诉的材料、被告律师败诉的材料和上诉理由争议的材料,让我们简单地翻了翻,顺势回答了同行问及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位白人法官十年前曾经参访过北京、上海、西安等地法院,对中国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等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他问道:许多律师都不愿意为刑事被告作辩护,现在这种情况有没有改变?我们一行的法官们进行了解答。同时我也问道,上诉审是否只审法律适用,不问事实?审判长回答:上诉审程序中,既要审理事实,又要审议法律条款,只审证据有时无法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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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上除了我们12名学员外,还有几名伊利诺伊州大学法学院的几名学生。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快”,原本预定要在整个上午连续审理三个案件,这时我们才知道现在只能审理两个案件:聚会中开枪伤人案件和伤害致死案件。其他的民事案件,因故推迟审理。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之前芝加哥大学语言课程训练中,凯斯琳老师带我们去旁听一起民事案件,也是法庭因一名证人不能到庭聆讯顺延审理,我们只好环绕法庭一周后,将原计划改为购物。不过,收获还是有的。在法庭的走廊里,准备庭审前,法院行政人员给我们讲解了案子大致内容:这是一个在公众场所滑倒要求赔偿的案例,原告方需要列明向谁索偿,以及索偿金额必须超越指定数额方能入主法院(因为亦有诉外调解程序),而且控告不同的人或公司均会影响诉讼的结果。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正式的审判。因为法庭审判非常正式,法官太过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庭前准备,只要有一方的任何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法官都会准许延期审理的申请,哪怕是故意拖延诉讼(有时律师会以准备庭审为由故意拖延时间作为诉讼策略)。法庭前的准备有时过于延宕,会让我们感觉美国法庭的效率不高,这也影响了之前对美国特别重视程序的另类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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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这些法庭,便远离街区和熙攘人群的喧闹嘈杂,楼宇里只能乘坐电梯进入法庭。走廊光线昏暗而安静,携带卷宗和文件的书记官行色匆匆地从身边经过。一扇前后摇摆的门让出一个进入法庭(Chamber)的入口,法庭合议庭人员从紧邻法庭的侧门由办公区直接进入法台,法官入席通道开在法台的后面,法官仍旧身着黑袍。墙上悬挂着圣经名言和钟表,悬挂物位置让法庭所有人员侧目可见。法官席高高在上,宽度几乎占据了整个房间,席位的正面镶嵌有法官名签,很是醒目。书记官桌子与法台左侧紧密相连,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正面向法台相对隔开,左侧是辩护律师座席,右侧是检察官座席,正面向明察秋毫的法官。没有值守的警察,没有被告人,不传召证人,没有陪审团。庭上设有发言席,发言席上有警示灯和一台与录音机连接在一起的麦克风。发言席的左右两边有两张桌子和几组椅子。审判区用护栏与旁听席相隔开,在护栏的后面是为旁听群众和新闻记者准备的座位。审判区的后面座位并不多,最多可容纳25~30人,特别的案件,法庭还备有站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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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法官依次进入法庭,法庭传令官发出传统悠久的声音:“全体起立!法院现在开庭。请坐下。”人员起立,法官端坐法台后,审判长宣布开始审判。控辩双方律师起身到紧邻法台的发言席次,聆听审判长指令。审判长说,今天有北京的法官、检察官代表团旁听,双方律师要大声说话,语速要放慢些,如果听不清楚,可以举手示意,但法庭审判中旁听者不能提问。案件审理的争议点是被告人究竟是自卫还是故意伤害: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其间掏出手枪袭击对方。混乱中对方中枪倒地,手臂受轻伤。被告人解释,因对方将自己推倒在地而拔枪自卫,也因此被警方拘捕。双方律师做简短陈述后,首先由检察官陈述,在某晚聚会中,被告人拔出身上的手枪向人群中连开四枪,致人伤害。现场别人也带有手枪,现场勘察只有四枚弹头,均系被告持枪射击。被告人辩解是在别人向他开枪时,出于自卫才开的枪;到底是谁开的第一枪没有查明。法官不断询问并提醒主要关注争议点。检察官接着陈述说,现场没有搜查出其他枪支射击出来的子弹,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因为被告人不是朝着特定对象开枪,而是朝着众多的人群开枪,自卫一说不成立。被告人声称有人向他开枪,但现场虽有人带枪,却没有开枪射击,子弹系同一把手枪,这个手枪始终由被告人控制。在刑事法庭过堂时,被告被控使用武器攻击他人的重罪,以及违反枪支管理条例、破坏财产罪和影响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后几项罪名均属轻罪。控辩双方依据证据,围绕阅卷法官提醒的案件主要争议点进行了激烈地辩论,但都在两轮内陈述清楚了自己的观点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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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案件的主要内容是伤害致死。一起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中其他成年人都已获有罪判决,未成年人也被法官判决入监服刑。但被告人不认罪,辩称被害人是被推倒后,由其他人群殴致死。辩护律师陈述,被告人是在上学回家的路途中巧遇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手中的板子是被抢走的;被告人不是用手打被害人,是本能的抡胳臂的动作。检察官陈述:被告人上学正常回家的路是11街,这次是12街,不是巧合是共同预谋;手中的板子是事先准备好的,亲自递到其他被告人手中的;用手打是故意的不是下意识的本能反应。上诉审理程序中不接受新证据,不接纳新证人,主要审阅一审法庭庭审记录,涉及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审议事实仅限于宪法权利中列举的下列情形:法官对陪审团的指令错误导致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尽心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没有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等防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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