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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49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296]
1702698450 中华帝国的法律 六、刑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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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52 36.谋反大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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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54 36.1 道光四年(1824年)山东司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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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56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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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58 直督咨:马进忠等在山东临清等州县传教谋逆案内、李二小田忙种请免缘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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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60 查律载:谋反及大逆,正犯之子孙男十五岁以下,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若子孙过房与人者,俱不追坐等语。是反逆案内应行缘坐之子孙,先经卖与他人为奴。律内虽无免其缘坐明文,惟既卖给他人为奴,即与过房与人者同一,不为逆犯子孙,自应免其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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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62 此案:李二小系已正法逆犯李庸义之子,田忙种系已正法逆犯田畛之子,均应缘坐。李二小已自幼出继与无服族伯李思安为嗣;田忙种先已契卖与山西铺民颉吉昌为奴。该省将李二小、田忙种均免缘坐,仍给李思安、颉吉昌为子、为奴。核:与不追坐之律相符,应请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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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64 36.2 嘉庆元年(179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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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66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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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68 福建司查:郑流因伊弟郑贺在台湾郡城滋事,将该犯拟以斩决,并将郑贺之妻、女照律缘坐为奴。郑流之妻陈氏系正犯郑贺之嫂,律无兄妻亦在缘坐之文,是以该抚未经议及,应请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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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70 37.造妖书妖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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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72 37.1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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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7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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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76 河抚咨:革生杨英辰因醉后自思娶妾,指称洪沟出有娘娘等语。实属邪言妄布。将杨英辰依“妄布邪言、不及众”例,发遣为奴。[此处“众”一词,并没有精确的界定。另外,若将“邪言”传播于众人,传播者所受处罚就不再是“发遣为奴”,而是“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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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78 经本部驳令复审,讯明杨英辰实系醉后戏言,并无心存不轨、传播惑人情事。将杨英辰改依“妄布邪言、不及众、拟遣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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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80 对于死刑及流刑如何“量减一等”,参见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九节。对于律例所规定的刑罚减等处理,通常只能是“比照”该律例,而不能以该律例为“直接根据”。在下面两个案子中,情节基本相同,而且都是“比照”同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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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82 37.2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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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84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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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86 陕抚咨:僧倪道元因伊故徒在外游方回归,带有不经谣帖。该犯不即时呈首,复借给抄写、传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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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88 将倪道元比照“谶纬妖书妖言惑人、不及众”遣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参见第37.1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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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90 37.3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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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92 《刑案汇览》卷一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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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94 北抚咨:周文才希图免灾,向逸犯李正才抄写不经字帖,携往邻县传抄。讯非有心惑人,亦非自造。应比照“造妖书妖言、不及众”遣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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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96 被惑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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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498 在第24.1案中,我们已说明,“违制律”具有无所限制的适用范围。但“违制律”只规定了杖一百的刑罚。因此,欲附加其他处罚,则只能“比照”适用“违制律”。本案判决于杖一百之外,加枷号两个月的刑罚,即运用“比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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