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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69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92]
1702704691 (五)春秋决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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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693 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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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695 案例(1)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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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697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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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699 案例(2)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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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01 ——《通典》(卷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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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03 案例(3) (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诣北阙,自称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之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京兆尹(雋)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据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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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05 ——《汉书·雋不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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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07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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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09 案例(1)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对甲应该以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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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1 案例(2) 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不应被判殴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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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3 案例(3) 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雋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雋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应论罪。于是将其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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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5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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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7 所谓春秋决狱,也称春秋折狱、春秋决事、春秋断狱,是依据春秋经义与事例来辅助、补充制定法,比附定罪,解决疑难的刑事案件。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他以当时的司法实践为素材,作《春秋决狱》232事。由于统治者对经学的推祟与董仲舒等人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参与,使春秋决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君臣父子之义是《春秋》的最高纲领,春秋决狱的根本,就是用君臣父子之义去评判是非、决断善恶。春秋决狱是汉儒“通经致用”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以缜密而又符合人情的理念析理辨义、推本溯源,努力展现人们的动机、心理,强调“心”、“志”(主官动机、意图)的善恶。春秋决狱为一时之盛,史籍多有记载,可实际案例残留无几,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春秋决狱不仅风行于两汉,到魏晋时遗风犹存,至唐,以“一准乎礼”的唐律之产生为标志,儒家经义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春秋决狱遂失去其原有的意义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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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19 案例(1) 依儒家教条,殴父乃大逆,汉律亦作殴父当枭首的规定,此处变经为权,比附许止进药,认为甲非律所谓殴父。与其牵强说是法律儒家化,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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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1 案例(2) 也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甲的生父,董仲舒断甲不坐,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主要是因甲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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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3 案例(3) 中卫太子刘据原为汉武帝太子,因“巫蛊之狱”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他并未死。到了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而卫太子如若果真未死而归来,因其为武帝长子,将可能危及汉昭帝皇位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春秋决狱已经成为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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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5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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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7 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经与权、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的经与权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大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至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所以赵歧为此作注:“权者,反经而善者也。” (8)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在所不辞。在一定范围内的“反经”其实拯救了“经”本身,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后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其实,在西方,规则也不排斥人情,《圣经》中同样有着与“经一权”类似的例子,在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而变得死板,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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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29 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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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1 历来研究春秋折狱者大都强调其原心定罪、儒家教义入律的一面,本案例分析中也强调其注重人情、化重为轻的一面,其原心定罪常常是原情定罪以求宽免。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春秋决狱视为一种司法的技术,它可能在实践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儒家化并非其必然的结果。所以儒者徇吏能本着宽厚之心,一以防君主之暴,一以制文法吏之酷,原心依情地推行仁政;而酷吏也能攀附经义,使一事进退于“二律”与“二经”之间,使春秋决狱成为打击异己、徇私枉法的工具。对春秋决狱本身我们不必过于苛责,“今人站在近代法实证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贤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律’而言,似嫌过苛”(10)。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儒者徇吏融情入法,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这一传统对后世影响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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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93]
1702704734 (六)盐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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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6 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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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38 孝昭始元六年,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示以俭节,然后教化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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