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05308
(二)陈寿清议案
1702705309
1702705310
1.案例史料
1702705311
1702705312
陈寿,字承祚,巴西安汉人也。少好学,师事同郡谯周,仕蜀为观阁令史。宦人黄皓专弄威权,大臣皆曲意附之,寿独不为之屈,由是屡被谴黜。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授御史治书。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葬洛阳,寿遵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寿至此,再致废辱。
1702705313
1702705314
——《晋书·卷八十二》
1702705315
1702705316
2.重要提示
1702705317
1702705318
陈寿是《三国志》的编纂者。当时宦官专权,大臣趋炎附势。因为陈寿不随波逐流,屡次遭到罢免。后来,陈寿遇父丧致疾,使婢女制服丸药,正好遇到客人来访,看见这种情况,于是遭到了乡党清议。但因其才华出众,仍被任用。后来陈寿母亲去世,陈寿守丧去职。他母亲曾留有遗言,死后葬在洛阳,陈寿遵从母亲的遗言,没有将其母亲葬回四川,却因此又遭到清议。后来一直未再被任官。
1702705319
1702705320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清议”作为监督“礼”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手段,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具体而言,可体现在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中。在“中正”选举官吏时,需要进行清议,清议评判士人德才的标准中,十分重要的就是“孝行”。士人一旦遭到清议,有官者免官,无官者求仕无门。据《隋书·刑法志》载,到了东晋以后,在梁代,清议正式入律。梁律规定“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律进而强调“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绅缙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后来,随着九品中正制的衰微,清议逐渐消失,但是其所延续的“礼”的精神,却进一步融合到法律中。
1702705321
1702705322
(1)《隋书·刑法志》。
1702705323
1702705324
(2)《文苑英华·寒素论》。
1702705325
1702705326
(3)《新唐书·柳冲传》。
1702705327
1702705328
1702705329
1702705330
170270533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七章 隋唐代的法律制度
1702705333
1702705335
一、本章知识点
1702705336
1702705338
(一)隋代立法概况
1702705339
1702705340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1702705341
1702705342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这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702705343
1702705344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1702705345
1702705346
2.《大业律》的颁行
1702705347
1702705348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前者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1702705349
1702705351
(二)唐代立法概况
1702705352
1702705353
1.唐代的立法思想
1702705354
1702705355
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1702705356
[
上一页 ]
[ :1.70270530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