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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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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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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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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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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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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侵害人身的伤害罪,如“六杀”;侵夺财产的强盗、窃盗罪;贪墨罪;伪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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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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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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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户籍和土地立法、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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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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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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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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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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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律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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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唐律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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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唐律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以礼作为立法的根据;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礼注释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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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唐律体现了“用刑持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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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唐律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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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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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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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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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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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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