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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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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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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律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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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唐律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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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唐律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以礼作为立法的根据;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礼注释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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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唐律体现了“用刑持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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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唐律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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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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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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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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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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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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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称为“三司使鞫审”,亦称“三司推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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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置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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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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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制度的完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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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诉讼审判较前朝更加完善,对告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完善了审判制度,严格限定刑讯,确认“众证定罪”,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等等;严格规定上诉与复审及死刑的复核程序;详细规定了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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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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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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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知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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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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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监狱制度较之以往更加完备。监狱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更加严密;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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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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