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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2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29]
1702705723 (一)萧龄之贪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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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25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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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27 永徽元年,(唐临)为御史大夫。明年,华州刺史萧龄之以前任广州都督赃事发,制付群官集议。及议奏,帝怒,令于朝堂处置。临奏曰:臣闻国家大典,在于赏刑,古先圣王,惟刑是卹。《虞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弗辜,宁失弗经。”《周礼》:“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理天下太平,应用尧、舜之典。比来有司多行重法,叙勋必须刻削,论罪务从重科,非是憎恶前人,止欲自为身计。今议萧龄之事,有轻有重,重者流死,轻者请除名。以龄之受委大籓,赃罪狼籍,原情取事,死有余辜。然既遣详议,终须近法。窃惟议事群官,未尽识议刑本意。律有八议,并依《周礼》旧文,矜其异于众臣,所以特制议法。礼:王族刑于隐者,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知重其亲贵,议欲缓刑,非为嫉其贤能,谋致深法。今既许议,而加重刑,是与尧、舜相反,不可为万代法。高宗从其奏,龄之竟得流于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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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29 ——《旧唐书》(卷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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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31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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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33 本案的大意是:永徽年间,唐临为御史大夫。当时华州刺史萧岭之因为在任广州都督时贪赃的事情被发觉,高宗将案件交付群臣议定。在议奏之时,高宗非常恼火,决定要处以重刑。唐临奏道:“国家的大典,在于奖赏和刑罚,古代的圣王都是宽恤的。《尚书·虞书》中说,犯罪事实有疑问时,只能轻微处理;而立功不能确定时,应当重赏,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周礼》也说,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现在天下太平,应当适用尧舜之典。近来司法官大都用重刑;但是论功行赏的时候,又都加以剥夺。但是,定罪必须依照重罪的法条来定,其时并不是出于憎恶犯罪,只是为了顾全自身的安危。萧岭之是国家的封疆大吏,犯有贪赃的罪过,依照情理,死有余辜。但是既然交付议定,就必须依法办事。然而,刚才群臣集议,似乎没有明白‘议’的本意。律有‘八议’之条,是依据《周礼》制定的,主要是矜恤其不同于一般臣子,所以特别制定‘议’法。礼规定,王族人犯法不公开受刑,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使人知道重视亲贵,议是为了要减免刑罚,而不是忌妒贤能,而故意致以重法。现在既然让我们议罪,却反而加以重刑,这与尧舜之德政相左,不能成为后世效法的榜样。”高宗后来听从其建议,将萧岭之流放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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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35 这个案子涉及了“赃”罪,同时也说明了唐律规定“八议”的本义。“八议”制度规定之初,就是为了赋予一定阶层以法律特权。这一方面体现了“八议”的适用对象不同于常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唐朝的宽刑政策。通过此案例,可以体会到唐朝“礼法结合”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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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3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0]
1702705738 (二)房孺复妻杀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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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40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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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42 (房)孺复,(房)琯之孽子也。少黠慧,年七八岁,即粗解缀文,亲党奇之。稍长,狂疏傲慢,任情纵欲。年二十,淮南节度陈少游辟为从事,多招阴阳巫觋,令扬言已过三十必为宰相。德宗幸奉天,包佶掌赋于扬州,少游将抑夺之。信闻而奔出,少游方遣人劫佶令回,孺复请行,会佶已过江南,乃还。及少游卒,浙西节度韩滉又辟入幕。其长兄宗偃先贬官岭下而卒,及丧柩到扬州,孺复未尝吊。初娶郑氏,恶贱其妻,多畜婢仆,妻之保母累言之,孺复乃先具棺榇而集家人,生敛保母,远近惊异。及妻在产蓐三四日,遽令上船即路,数日,妻遇风而卒。孺复以宰相子,年少有浮名,而奸恶未甚露,累拜杭州刺史。又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待兒二人,埋之雪中。观察使闻之,诏发使鞫案有实,孺复坐贬连州司马,仍令与崔氏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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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44 ——《旧唐书》(卷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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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46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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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48 本案中,房孺复少时聪慧,七八岁能为文,为众人称奇。等到其成人之后,狂疏傲慢,任情纵欲。后在德宗时,任浙西观察使幕僚。房孺复最初娶郑氏为妻,后来逐渐厌恶她,妻子产后才三、四日,便令与其外出。数日后,郑氏便得风疾而亡。后房孺复被认命为杭州刺史,又娶台州刺史崔昭之女。崔氏极为凶悍,而且善嫉妒。一天晚上,命人杖杀房孺复侍婢二人,后埋尸雪中。浙东观察使得知后,命法司立案审理。最后,房孺复被贬为连州司马,并令崔氏与之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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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0 这个案子反映了唐律对主奴之间相害的不同法律规定。在唐代,人有贵贱等级之分,分为平民、部曲、奴婢。奴婢依附于主人,人身不自由;平民又称良人,是社会的自由民;部曲介于两者之间。这种等级关系得到了唐律的维护。按照《唐律·贼盗律》的规定:“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纹,已伤者皆斩。”可见,对于部曲、奴婢杀伤主者,处罚相当严重,只要有预谋,就要处以斩刑。而且对于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有谋害故意的,要处以绞刑;实施杀害行为的,只要造成伤害,就要处以斩刑。而主人杀害奴婢而事先禀告官府的,不治罪;不告而杀者,杖一百;奴婢全无罪过而主人故意将其杀死的,也只是处一年徒刑。同时规定,奴婢过失伤害主人的,处流刑;过失伤主人致死的,处绞刑;故意杀之者,处斩刑。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待两者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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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2 另外,这个案子还涉及“七出”的法律问题。“七出”是唐律继承西周的“七去”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依据“礼”和“令”,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母家。官府也可以判其离婚。本案中,崔氏即是触犯“妒忌”一条,被官府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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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1]
1702705755 (三)错杀张蕴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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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7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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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9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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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1 ——《旧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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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3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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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5 在这个案子中,河内人李好德有妖妄之言,太宗诏令将其下狱治罪。大理丞张蕴古奏称,李好德有疯癫病,按照法律不应当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说,张蕴古的籍贯在相州,李好德之兄李厚德为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是有意祖护李好德,所以张蕴古说李好德有疯癫之症是不符合事实的。太宗说:“我曾经囚禁一个人在狱中,张蕴古和他下棋,这次若又放纵李好德,就是败坏我的法度。”于是下令将张蕴古斩杀于东市。事后,太宗后悔了。后来,又有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罪名被斩于朝堂之上、太宗又很追悔。于是定制,凡判处死刑的,即使立即执行的,仍要三复奏。后来,又对臣下说:“人命至重,人死不能复生。近来决囚,片刻之间,还没有来得及考虑,三奏已经完毕。从今以后,在二日内要五复奏。地方则三复奏”。同时还规定,行刑者在行刑前不能喝酒吃肉。所谓五复奏,就是在判决前两日和前一日内两复奏,行刑之日再三复奏。只有犯恶逆的人,只要一复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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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7 这个案子是引发复奏制度的一个直接原因,也体现了唐初统治者“慎刑”的思想。按照当时的法律,凡口出妖妄之言者,若其言无害于时,杖一百;若其言有涉于国家、君主,并对其有损害者,处纹刑。但唐律同时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而根据其疏文解释说:“《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戆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并合三赦之法。”可见疯癫之症合于笃疾,所以张蕴古奏称李好德为疯癫人,不能像常人一样处罚。但是在处死张蕴古后,基于慎刑思想,太宗觉得如此判处死刑太武断,于是引发了复奏入律。先是三复奏,后又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复奏的具体时间,从而避免死刑的主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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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9 (1)《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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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71 (2)《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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