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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1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49]
1702706217 (一)明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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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19 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起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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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21 2.主要立法:(1)《大明律》。《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2)明《大诰》。明《大浩》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编例与《问刑条例》。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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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2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50]
1702706224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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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26 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带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有所变化、非常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还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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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28 2.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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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30 3.明代民事立法的发展:(1)明代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三种: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的有:明代,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两种。在继承方面,注重维护封建的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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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3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51]
1702706233 (三)明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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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35 1.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2)地方及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厂卫特务机构享有:第一,侦察缉捕之权;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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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37 2.诉讼制度的特点:(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禁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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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39 3.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各种会审:(1)三司会审。在唐代的“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9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翻供不服之案。(3)会官审录。即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5)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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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4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52]
1702706242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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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4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53]
1702706245 (一)胡惟庸谋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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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47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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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49 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远旧宅井中,忽生石笋,出水数尺,谀者争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冢上,皆夜有火光烛天。惟庸益喜自负,有异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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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51 吉安侯陆仲亨自陕西归,擅乘传。帝怒责之……贵捕盗于代县。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贵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贵之。二人大惧。惟庸阴以权利胁诱二人,二人素戆勇,见惟庸用事,密相往来……惟庸乃告以己意,令在外收集军马。又尝与陈宁坐省中,阅天下军马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长之弟,惟庸婿李佑父也,惟庸令阴说善长。善长已老,不能强拒,初不许,已而依违其间。惟庸益以为事可就,乃遣明州卫指挥林贤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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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53 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中官出见之,入奏。帝怒,敕贵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吏,亦以惟庸阴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讯,词连宁、节。廷臣言:“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气乃诛惟庸、宁并及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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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55 惟庸既死,其反状犹未尽露。至十八年,李存义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会善长家奴卢仲谦首善长与惟庸往来状,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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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57 ——《明史·胡惟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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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59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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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61 胡惟庸在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任中书省参知政事官职,六年(公元1373年)七月任右丞相,几年后,任左丞相。太祖认为胡惟庸是个人才,宠爱信任他。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作丞相几年,主持决定从宽发落或杀人和官员的升迁或降职,有时不向皇帝请示就直接处理了。内外一些衙门呈给皇帝的封好的奏章,他一定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他家乡定远的旧房子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笋,露出水面几尺,阿谀奉承的人争先恐后地引据符瑞说这是吉祥之兆,又说他祖父三代的坟上,夜夜都有火光照天。胡惟庸更加高兴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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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63 吉安侯陆仲亨从陕西回京,擅自乘坐驿站的传车。皇帝怒而斥责他,责令他在代县捕捉盗贼。平凉侯费聚受命抚安苏州的部队和百姓,却每天沉湎于酒色之中。皇帝很生气,责令他到西北招降蒙古人。费聚招降却没有成功,皇帝又严厉斥责他。这两个人害怕极了。惟庸私下用官位和金钱利诱他们。这两个人一向憨厚刚直而又有勇力,见胡惟庸抓了大权,就暗中与他密切往来。胡惟庸就将自己想谋反的意图告诉他们,命他俩在外边收集士兵和马匹。胡惟庸又曾与陈宁一起掌管丞相府,翻检全国军队、马匹的簿籍,趁机将都督毛骧选卫士刘遇贤和亡命之徒魏文进等都收为得力的心腹,说:“我有重用你们的时候”。太仆寺丞李存义,是李善长的弟弟、胡惟庸的女婿李佑的父亲,胡惟庸命他暗中游说善长(一起谋反)。善长年纪已老,不敢断然拒绝,开始不答允,后来就含糊其辞。惟庸更加认为谋反可以成功,就派明州卫指挥林贤出海招倭寇,与倭寇约日期会见。又派元朝时的臣子封绩送信给已被推翻的元朝皇帝的继位人,向他称臣,请求发兵从外面呼应。这两件事联系好而尚未行动。恰逢胡惟庸的儿子在集市上驾马车奔驰,堕车而死,胡惟庸擅自杀掉了驾车的人。皇帝知道后发怒,下令叫胡惟庸抵命。胡惟庸请求将黄金布帛赔偿给这人家,皇帝不准。胡惟庸害怕,就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商量叛变,暗中把叛变的消息告知四面八方和追随自己的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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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265 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九月,位于南海中的占城国派使者来京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皇帝发怒,下令斥责中书省的官员。胡惟庸及右丞相江广洋叩头谢罪,而悄悄把责任推给礼部,礼部又推给中书省。皇帝更怒,把这些官员都关了起来,全力查间主要的责任者。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入官府的原陈知县的女儿。皇帝大怒说:“没入官府的妇女,依法只分给功臣的家中,文臣凭什么分得呢?”就下令法司调查。从这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御史中丞商暠这时已贬官为中书省的小官吏,也把胡惟庸私下的所作所为上告皇帝。皇帝大怒,批转朝廷大臣轮番审讯,供词牵连陈宁和涂节,朝廷大臣说:“涂节本来就参与谋反,看到谋反事办不成了,才把此事上奏,不可不杀”。于是就杀胡惟庸、陈宁,也杀了涂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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