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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2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68]
1702706621 (三)清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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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23 1.中央司法机构: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级。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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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25 2.地方司法机构:从司法体制上看,清代的司法机构分为县、府、臬司和督抚四级。在清代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答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由各省执行。至于死刑重案,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三法司拟核。死刑案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须逐级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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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27 3.会审制度的发展:(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是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2)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纹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3)朝审。审理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4)热审。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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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2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69]
1702706630 (四)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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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32 1.太平天国领袖法律思想的近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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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34 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及其特点:(1)经济立法;(2)刑事立法;(3)婚姻家庭制度;(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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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3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0]
1702706637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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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3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1]
1702706640 (一)周德章留养承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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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42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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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44 秋审处嘉庆五年八月初八奉旨:刑部奏江西省民人周德章殴毙十一岁幼孩黄参才,该抚等将该犯问拟情实,声明周德章之母齐氏现年八十岁,家无次丁。可否将该犯改入缓决,准其留养之处奏明,请旨等语。朕详阅此案情节,幼孩黄参才系代母向周德章索欠,该犯斥其不应催讨,黄参才不依,拉住周德章哭骂,该犯顺用手带烙铁吓打,致伤偏左。黄参才愈加哭骂,仍拉住周德章不放,用头向撞。该犯欲图脱身,复用烙铁吓殴,适伤黄参才脑后左耳根倒地,遗时殒命。是该犯两次随手用烙铁吓殴,衅由逼债,杀出无心。黄参才并非独子,该犯之母现年八十岁,别无次丁,周德章一犯着加恩改为缓决,准其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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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46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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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48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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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50 嘉庆五年八月初八秋审处奉旨:刑部上奏江西人周德章殴打11岁男孩黄参才致死一案,江西巡抚等人已将该案审理查明,周德章的母亲齐氏现年80岁,家里没有其他成年男子。现将该犯可以留养的情节奏明,是否可以将该犯改为缓决,等皇上下旨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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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52 (皇帝)详细查看了该案的情节,认为男孩黄参才是代母亲向周德章索要欠款,周德章训斥他不应该催讨欠款,黄参才不依不饶,拉住周德章哭骂,周德章便顺手用手带烙铁吓唬并殴打黄参才,使得黄参才左脸受伤。黄参才愈加哭骂,仍拉住周德章不放,并用头撞他。周德章想要脱身,再次用烙铁吓唬并殴打黄参才,碰巧伤到黄参才脑后,他左耳根着地,顿时死亡。周德章两次随手用烙铁吓唬殴打被害人,本案争端是由黄参才逼债所引起的,周德章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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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54 黄参才不是独子,周德章的母亲齐氏现年80岁,家里没有其他成年男子。施恩周德章,将其改为缓决,准许他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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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56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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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58 (1)存留养亲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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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60 存留养亲即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以后再实际执行的制度。南北朝时期成为定制,《北魏律·名例》就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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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62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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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64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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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66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2)统治者宜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3)。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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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668 历代封建统治者均标榜自己的“仁慈”、“宽厚”,把犯罪存留养亲说成是“法外施仁”的“宽政”,其实它同时又能解决犯人亲属生活无着引起社会矛盾和封建统治的稳定向题,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但适用这个制度的面如果过宽,使过多的犯人免于服刑,又会削弱刑罚的威慑作用,使受害一方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公正感,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此制,总是力图在犯人、受害者和社会之间保持平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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