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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66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1702710418]
1702712667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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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69 ——兼论辛亥鼎革后的人事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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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71 李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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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73 摘要:经由辛亥革命,中国实现了从清朝到民国的政权更迭。一般认为,“革命”更多的是妥协,故两个政权之间的承续性显而易见,人事系统尤为显著。事实上,并不尽然。在司法等强调专业性的领域,在承续的面相之下,隐性的“革命”悄然发生。民国初年司法改组主要在许世英任上推行,司法官任用资格为“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这造成大批旧式司法官离职和大量法政新人成为司法官,人事变动甚巨。司法本为讲求实践经验之职业,由初出校门的法政青年掌理司法事务,问题丛生。为解决这一问题,许氏继任者梁启超、章宗祥等推行司法官甄别,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并取得一定成效。无疑,许世英的改组举措有利于推进司法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也符合鼎革后不“除旧”似难“布新”的时代语境。问题是,在新旧过渡年代,不宜操之过急。时代变迁对“旧人”自有其淘汰机制与转化办法,及至民国十年前后,司法“旧人”几无踪影,可见司法人事新陈代谢之速。考察辛亥鼎革后的人事问题,除关注“承续”与“断裂”面相外,尚需留意“专业”与“层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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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75 关键词:辛亥革命 民国政府 法制改革 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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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77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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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79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推行官制改革,仿照立宪国建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末官制改革中诞生的大理院,可谓中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构,人员多数调自法(刑)部,很多拥有较高的学衔与功名,不乏进士、举人,新式法政人员则很少。[1]现代中国的“新式”司法官群体缘此产生。组建独立、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清末宪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元年(1909),京师、直隶、奉天等地新式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但此时司法官数量很少,多为原本存在于体制内的候补候选佐杂人员经速成“学习”改造而来的“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考选之路。新政后期,法政教育勃兴,培养了大批法政人员。经宣统二年(1910)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大量法政毕业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外在形塑且内在改造着清末司法官群体结构。及至宣统二年、三年(1911),在全国范围内组合而成一千多人规模的新式司法官群体。无疑,这是一个中外新旧交杂的法律职业群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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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81 宣统三年,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如何分流、重组?毋庸置疑,这是探究民初司法领域人事变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广而言之,这也是解答革命引发的政权更迭后人事如何嬗变、权势如何转移的一个较佳视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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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83 二 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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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85 武昌起义后,京师震动,清廷官员纷纷离职,各部官员多为暂署或兼任。辛亥年九月,皇族内阁解散,袁世凯受命组建内阁。在袁世凯内阁中任法部大臣的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壬子年正月初五,“王炳青兼署法副”;七日,“王炳青兼署副大臣,又以终养辞,并乞开去少卿底缺”;九日,“许玑楼暂管法副,徐季龙理少,王书衡总检察,皆系暂行管理”;十一日,“玑楼又辞法副,请开缺修墓。季龙暂管法副,书衡兼理少”。[5]显而易见,辛壬变政之际,司法中枢已成“看守”性质。加之法部原本即清廷中的非权力核心部门——清冷衙门,人员亦多不安心任事。对此,报纸报道说:“北京旧部,除外、邮、陆军等部外,其余各部司员情状极为瑟缩”;[6]在各部所发津贴中,法部、大理院垫底,从“正月起即不名一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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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87 京外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广东省高等审判厅厅丞史绪任(河南人,原为清末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后,卸职回籍;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文霈(满洲人,原亦为大理院推事)也“弃官而逃”。[8]广东司法司呈报:“窃自光复以后,省地及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旧提法使署官吏,半皆逃去。司法主权,几至无所系属。”[9]宣统年间在河南法政学堂就读、后任民国司法官的马寿华晚年忆述:“武昌起义,各省响应。开封人心惶惶,客籍候补者纷纷回籍。”[10]由革命引起的无序、混乱也导致不少司法官去职。1912年3月《申报》刊载如此一事:江苏兴化县公民李绮园等以“审判厅各员开支公费过巨”为由,另举魏鼎新任审判长,禀请江苏都督核示;苏省都督斥其“荒谬”。[11]这说明,在混乱的时局中,不少地方借“革命”之名,借种种理由,让现职司法官员去职,另委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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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89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清修律大臣伍廷芳出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此可视为两个政权之间法制继承的象征。伍廷芳表示:“窃自光复以来,前清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行,而各省暂行规约,尤不一致。当此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鉴于此,南京司法部拟将前清制定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12]由于南京政府的临时性质,伍氏无法对“大清律法”进行“革命”,只能稍做变通;政权更迭的“法制手术”,只能留待其后的北京政府了。需要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特别是其中第48条至第52条关于法院制度的规设,从根本大法层面规定了司法权在民国初期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此后北京政府的司法改组与相关改革无不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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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1 1912年2月13日,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在北京布告内外文武衙署:政府事务不容一日间断,“在新官制未定以前,凡现有内外大小文武各项官署人员,均应照旧供职,毋旷厥官。所有各官署应行之公务,应司之职掌,以及公款公物,均应照常办理,切实保管,不容稍懈”。[13]这是维持新旧政权过渡的必要举措。关于新旧政权的法制继承问题,3月10日,袁世凯宣布:“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14]易言之,前清法律总体上在民国依然暂时有效,这与前述伍廷芳所言一致。不过,此时伍氏已经去职,3月30日,革命党方面的王宠惠被任命为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4月4日,前清旧吏、此前暂署法部副大臣的徐谦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因王氏尚未抵京,部务暂由徐谦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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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3 临时政府由南迁北,袁世凯由清廷内阁总理大臣变为民国临时大总统,很多前清臣僚也自然变为民国官员。由前清旧吏出任司法次长的徐谦,为表“革命”之意,更清晰地表明与前清旧政划清界限,其想法与做法亦更趋新。早在被任命为司法次长之前,徐氏即拟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人员一律遣散,每处只留一人预备交代,为各部所未有之事。[15]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后,徐氏列示用人方法:关于司法行政人员,将来属官由新官制确定,缺额均选用中外法政专门毕业人员补充,而且留用法部的旧员,也要定期先行考试,以定去留;[16]关于司法审判人员,此前的司法官多有不堪任用者,拟俟总长王宠惠到京后再商定,对原有法官全部甄别,除出洋留学法政有毕业文凭者、在本国法政法律学堂毕业而有裁判才智者、于新旧法律人情风俗均皆透彻而又于裁判上富有经验者外,无论系何项出身,概不留用。[17]徐谦这种完全摒弃“旧人”的做法,在司法部引发风潮。徐谦认为,必须先将法部旧员全部解散,另委欧美留学法政出身者;后徐氏接王宠惠函电,告以组织司法机关,所有人员新旧参用,但徐氏在司法部宣告“王总长来电,不委任旧员”;不料,此事被部中人员获悉披露,部员与徐氏大起冲突。[18]4月29日,旧法部全体司员向大总统呈请两事:一是提出全体辞职;二是要求补发欠薪。袁世凯当即交国务院调和此事。后国务院议定,王宠惠来京之前,旧司员不容其辞职,至于欠薪,理当设法补发。袁世凯、唐绍仪“当即责成徐谦一力维持”,赶紧补发欠薪,平息事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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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5 与徐谦相比,革命党人、留美法学博士王宠惠的做法显得稳健。他指示各级审检厅不可轻易更动,暂留旧人,将来再行甄别。[20]5月1日,王宠惠抵京,开始主导交接、整理司法事务。王氏布告:“自共和宣布以来,全国统一,在北在南凡经服务之人,均属尽力民国,本总长同深敬佩,毫无歧视。兹经本总长派员接收前法部事务,无论新旧各员,未经指派者,均暂缓进署,听候另行组织。”[21]早在1912年4月北京政府就颁布了《法部通行京外司法衙门文》,公布了新刑律删修各节,要求京外各司法机关遵照执行。[22]但法院改组、人员去留最为关键的法律——《法院编制法》——尚未议定。5月,司法部致函负责起草修订法律的法制局:据3月10日大总统令,必须尽速修正《法院编制法》,因为“现在民国法院亟待组织,而法律之根据一日未定,即一日不能成立,于司法进行实多妨碍”,请法制局速备修正案,以便提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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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7 就在立法机关尚未制定司法官任用资格、标准之时,5月18日,前清大理院人员向民国政府提请辞职,获总统批准,且令司法部重组大理院。司法部表示,重组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重组必须于法有据,“由本部将该院另行组织,惟法院编制必须根据法律,而前清时代之编制法,又与民国国体多有不合,自应先行修正,拟由本部速行预备修正案,提交参议院”;另一方面,选派熟谙法律人员接收大理院,接收后大理院行政事务直接由司法部管理,“原有各推事检察官及其他职员等,暂不解散,俟编制法修正案通过后,再行组织”。通过如此办理,“司法机关既无间断之虞,而该前院卿等亦不致久负责任”。[24]同日,袁世凯任命许世英为大理院院长,6月14日,许氏到院视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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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699 三 京师司法改组与资格确定: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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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1 辛壬之交,各地各自为政,司法官资格要求存在较大差异,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是司法部)予以规范,全国性的司法官任免资格提上议事日程。1912年5月,司法部在答复广西方面的电文中,要求广西选任法官应暂时参照前清《法院编制法》办理,对擅自根据广西军政府法令改变法官任用规定的做法予以否定。[26]同月,司法部在回复广东、江西司法司的函电中,准允他们“参照《法院编制法》及前法部法官考试章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及应考资格考试科目另行酌定外,余准援用,以资甄录”。[27]即司法官选任可援用前清之规定,但对江西自定法官考试条件的做法,即年满25岁以上普通人及现充法官者一律允许参加法官考试的做法予以否定,并训示该省不要仓促举行考试。[28]言下之意,司法官选任依据前清《法院编制法》,但对于司法官考试,则强调听候中央统一安排,地方不可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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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3 问题是,司法系统内部问题的处理,受限于时局的变化。辛亥与壬子年之交,在接收清朝官衙与组建民国中央政府的过程中,由于南北、新旧、财政等原因,暗潮涌动,冲突频发。[29]1912年6月,上台仅三个月的唐绍仪内阁结束,王宠惠于7月辞职,全国范围内司法改组的重任只能交付继任者。7月,前清旧吏、此前担任大理院院长的许世英,出任陆征祥内阁的司法总长。许氏上任之初,首要任务就是处理因内阁纠纷而迁延多时的司法改组问题,当务之急是改组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8月24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任命姚震、汪爔芝、廉隅、胡诒榖、沈家彝、朱献文、林行规、高种、潘昌熙、张孝栘、徐维震、黄德章为大理院推事(姚、汪兼充庭长),任命罗文干、朱深、李杭文为总检察厅检察官(罗为检察长)。随即任命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的推检人员,任命江庸为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李祖虞、朱学曾、郁华、陈经、张式彝为推事;任命刘蕃为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匡一、蒋棻为检察官;命汪爔芝暂行署理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刘豫瑶、张兰、张宗儒、潘恩培、赵丛懿、胡为楷、陈彭寿、徐焕、王克忠、李在瀛、李文翥、叶在均、林鼎章、冯毓德署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命朱深暂行署理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尹朝桢、蒋邦彦、龙骞、林尊鼎署理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30]26日,司法部接续呈请任命京师第一、二、三、四初级审判检察厅推检12人。[31]核查上述人员相关履历,均为新式法政人员,且多为留洋归国人员,故司法部称:“大理院暨各级审判检察厅,业已改组,所有简任荐任各司法官暨办事员,均系法律或法政毕业人员。”[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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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5 在初步任命京师审检人员后,许世英申明了此次改组的宗旨、任人标准、旧法官处置等问题,谓:“法官资格,法定綦严,必须以法律毕业而富于经验者为合格,倘非法律专门,则所谓经验者,不过如从前资深之说,恐究非有本之学也。”对于当时存在的新人、旧员问题,许氏云:“以为统一进行之预备,固非有舍旧从新之见,亦决无丝毫偏私之心。”他解释道,此前大理院以下各级审检厅、未经法律毕业各员,实际上不乏“贤劳之选”,若都不录用,任其投闲散置,甚为不妥,于是他“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这样也难免有所遗漏,故司法部拟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许氏特别指出,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是权宜办法,“盖专为此次解散各员而设,果其学识经验确有可凭,则将来考试合格,自应分别部登用,以为过度时代救济之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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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7 通过8月的司法官任命,京师司法事务得以延续,但毕竟人员还是不足。1912年9月,司法部继续任命京师各级司法官;[34]对于已在审检厅任职但未获实缺的法政人员,司法部的办法是大部分仍留原厅继续任事。[35]同时,司法部允准法政毕业学生入厅实习,但由于职位不多,吸纳人员也有限。1912年9月,铨叙局迭次把北京法政专门毕业生曹寿麟等18人开单送司法部,司法部复函:司法机关“需材甚众,惟本部与京师各法院业已改组就绪,实无悬缺可以位置多人”,并劝各员另谋他职,“不必专候本部任用”。[36]民国元年京师法政学堂毕业生吴朋寿的求职经历,颇能详解这一问题。吴氏先找到铨叙局局长张国淦,在张的指引下,学生们请求教育部将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之未就业者百余人的材料咨送铨叙局,铨叙局再咨送中央各部。各部接到咨文,多置而不理,司法总长许世英则定期传见,说:“法院即将改组,非法律三年毕业,不合司法官资格,你们均是三年毕业,我一定要用,可稍候几日,不要远离。”十余日后,北京各法院改组已经就绪,但仍无任用消息。学生们推举代表去见许氏,许说:“我用人的标准是经验与学业并重,既有经验又有学业,我要先用,只有学业而无经验的,应俟有经验者尽行登用,而有缺额时,方能择用。你们亦不必在此久候,可以各谋生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退而求其次,或请求在法院中练习实务,或谋其他出路。民国二年,京外各级审判厅改组,很多学生回籍各谋出路,吴朋寿由同学推荐在河南高等审判厅充当法官。[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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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09 京师法院改组中的司法官任用标准是新式法政人员,这势必造成许多旧司法官离职。对这一人事分流,许世英采取两种方法应对。第一种是“将办事多年勤劳尤著之员酌量调部办事,并分派各厅充当书记官”,1912年8月,未得到任命的前大理院推事、京师审检各厅推检14人调司法部办事,即由司法审判系统调任司法行政系统,但通过这一渠道安置的人员毕竟是少数(多半是依人脉关系)。对大量未能安置的旧式司法官,许世英的第二种解决之策是举行“旧法官特别考试”以定去留。这项工作,司法部确实在推进,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已经提出于国务会议,议决后即送参议院表决,[38]许氏本人对此也颇有信心。但问题恰恰出现在参议院表决中。在参议院由南京移往北京后,在“未议决各案一览表”中,与司法相关的《法院编制法案》《法院编制法施行法案》《司法官官等法案》《司法官官俸法案》《书记官官等法案》《书记官官俸法案》《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司法官考试法案》《司法官考试法施行法案》等均因“审查未毕”而未能决议通过。[39]这些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正式法律,严重影响了此后的司法改革。如此一来,那些原本仅是暂时援用的前清律法,在北京政府时期则长期适用。这是许世英事先未曾预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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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1 京师司法经此番改组,人员变动甚巨。比对宣统三年夏与民国二年初的两份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人员名单,可见一斑:宣统三年的大理院正缺推事29名(含正卿、少卿)中无一人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留任,仅有1人(冯寿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二初级审判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总检察厅正缺检察官7人(含厅丞)中也无一人留任,仅1人(陈延年)在民国二年的京师第一初审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大理院额外司员61人中,仅有6人在京师审检机关留任,沈家彝(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毕业)、张孝栘(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在民国二年的大理院中留任,江庸出任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陈兆煌调任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李在瀛、王克忠在京师地方审判厅署推事。宣统三年的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审检厅中62人中,仅原地方审判厅的4人在民国二年的京师各级审判厅中留任:龚福焘调任高等审判厅推事,张兰、张宗儒留任地方审判厅,赖毓灵调任京师第三初审厅署监督推事。[40]人事变动之巨,不难想见。此后京师司法官职位绝大多数被新式法政人员占据,[41]仅在政务性岗位上依然存有旧式人员(如许世英曾任大理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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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3 四 京外司法改组与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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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715 民国元年、二年之交,京外司法改组全面铺开。1913年1月,根据大总统令,[42]原先各省的司法司、提法司统一改称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官统称处长,由司法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这是许世英开展全国司法改组的重要步骤。“筹备”二字意思甚明,即负责筹组各地审检机关。很快,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人选确定,[43]京外司法改组随即展开。2月19日,许世英发布第五十二号部令,命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及高等审检两厅长“将已设而未完备之法院,迅即妥商改组,毋稍延误”;[44]次日,发布第五十三号部令,命令各省高等审检厅长将高等以下各厅员文凭成绩认证考验。[45]这两道命令成为京外司法改组的主要文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司法筹备处处长、高等审检厅长负责将所属司法官的文凭证书及办事成绩,“认真考验,出具切实考语”,汇报司法部,由司法总长核定后,分别呈请大总统任命,以符合《临时约法》第48条之规定。这自然引起许多不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现任司法官(含前清法官)的激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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