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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489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06]
170272049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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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492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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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494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的判决是行政诉讼结果的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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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496 行政诉讼判决的基本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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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498 (1)行政诉讼判决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不是以非国家权力主体的社会组织的名义作出的。每级人民法院的公章上都有国徽,其代表的是国家。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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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00 (2)行政诉讼判决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而非对纯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结论意见。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是对作为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的判定,或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是否支持的实体判定,而非对原告是否具有诉权或其他程序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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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02 (3)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权威性判定,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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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04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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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06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的判决作以下几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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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08 (1)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审级,可以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原则,一个行政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宣告终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即为二审判决,往往又可称为终审判决。应该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即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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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10 (2)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终审判决或一审判决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双方未上诉的判决,未生效判决主要是指一审判决宣告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尚未提起上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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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12 (3)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是否出庭,可以将判决分为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往往是被告方未出庭情况下,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对席判决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庭审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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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14 (4)根据一审判决的性质,即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以将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撤销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变更判决,即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予以驳回的判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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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16 三、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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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18 这里的法律效力不仅仅是指判决的效力,也包括裁定和决定的效力。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效力通常包括既判力即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除上述三力外,每种具体的判决又各自具有自身不同的特点,下面分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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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20 (一)维持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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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22 维持判决一经作出,其效力有:原告应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起诉。对判决不服只能提起申诉。被告也不得改变被判决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应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包括自身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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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24 (二)撤销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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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26 撤销判决的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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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28 第一,全部判决撤销的效力,又可分为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撤销判决生效后,其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自始无效,以后也不发生任何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原告可依撤销判决(实为违法确认)向被告请求赔偿。其二,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承担诉讼费。同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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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30 第二,部分判决撤销的效力。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意味着部分维持,对撤销的部分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效力。对撤销的部分又可分为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和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两种。这一点与第一种全部判决撤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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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32 (三)履行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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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34 履行判决除了具有其他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和既判力之外,还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其所应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强制履行判决一经生效,被诉行政机关必须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职责。否则,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按《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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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36 (四)变更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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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538 从实质上讲,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重新确定争议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从而使被诉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或全部失去法律效力或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变更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向法院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能就已决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判决后,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已被确定,只能依判决执行,不能再作争执。就人民法院而言,当事人如以重新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为标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其起诉;其他诉讼涉及本判决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意旨相反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原告不得申请撤诉,被告不得改变或撤销已经司法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得征得原告同意,由原告申请撤诉。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撤销、变更或废弃已经作出的判决,也不能对已作出的判决置之不理,重新审理判决终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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