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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67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08]
1702720668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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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70 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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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72 1.维持判决。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一审判决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二审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原判:(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决有可靠的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并排除了合理怀疑;(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和据此作出判决的法规、法律正确;(3)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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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74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通常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由于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可以在查明事实真相后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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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76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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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78 二、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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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80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应当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裁判范围和当事人申诉范围的限制。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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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82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维持并继续执行原判决。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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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84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在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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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86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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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88 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应当在案由中注明本案是由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还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判决、裁定的宣告同样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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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9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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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96 一、裁定的概念、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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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98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与判决相比,裁定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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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00 第一,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解决实体问题的最终审判行为是判决,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裁定。所谓程序问题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人民法院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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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02 第二,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哪一个诉讼环节上出现了应予裁定程序问题,都可以及时作出裁定,解决所发生的程序问题,而不必像判决一样,必须在开庭审理、经过言词辩论后,直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才可以作出。所以,裁定这种审判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解决程序问题,是法院指挥当事人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所采取的一种普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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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04 第三,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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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06 第四,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通常人民法院指挥诉讼的裁定,由审判长、承办审判员口头作出;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或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临时性、应急性措施的裁定,由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作出。对书面裁定,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也没有规定严格的定式。尽管在审判实践中书面裁定形成了一定的格式,但这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法律要求的必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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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08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裁定有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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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10 1.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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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12 2.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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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14 上述这两种裁定适用的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尚未作出立案决定的起诉,适用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立案审查的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受理,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两种裁定适用的条件均为:(1)原告起诉的事项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或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不符合起诉的程式,且无法补正或者原告不按规定期限补正的;(4)依照规定应当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原告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5)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6)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起诉人又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7)起诉人错列被告的;(8)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合法,不能立案审理,否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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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16 3.管辖异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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