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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83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15]
170272118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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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86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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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88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中的原告、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具体地说,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或参与到他人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法律制度。涉外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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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90 为更好地理解涉外行政诉讼,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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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92 一是外国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所在国国籍但具有其他国国籍的人。具体在我国,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具有其他国国籍的人。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还存在着双重国籍人。既具有我国国籍又具有其他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不是外国人。外国人若在我国留学或经商或申请注册商标等,都要遵守我国法律,服从我国行政机关的管理。如果在行政管理中,外国人和我国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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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94 二是无国籍人。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与双重国籍人一样,无国籍人也是由于各国对国籍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无国籍人定居在我国时所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通常,无国籍人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和外国人一样,无国籍人若要在我国境内从事某工作或申请某事项,也要遵守我国法律,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如果在管理中无国籍人和我国行政机关发生争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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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96 三是外国组织。外国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地区批准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这些组织的派出机构。凡外国人申请成立,而由我国政府批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外商独资企业等,属于国内组织而非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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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198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港、澳、台地区居民或组织作为原告或第三人提起或参与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范畴。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前为英属殖民地、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前为葡萄牙殖民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又实行和祖国内地不同的制度,但香港和澳门的居民均为中国公民,如果他们作为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或参与行政诉讼,不具有涉外行政诉讼的性质。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台湾居民或组织提起或参与行政诉讼,也不属于涉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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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00 虽然港、澳、台地区居民或组织作为原告或第三人提起或参与的行政诉讼不具有涉外性质,但鉴于港、澳、台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与祖国内地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具体制度的,如代理、期间、送达等,可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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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02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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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04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与其他诉讼比较而言的。和普通行政诉讼相比,涉外行政诉讼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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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06 第一,主体的涉外性。这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根本特征。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或第三人一方必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我国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因此,行政被告不具有涉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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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08 第二,原则的特殊性。因为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组织,因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较为特殊。除普通行政诉讼要适用的原则外,还要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等。这些原则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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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10 第三,具体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具体制度的特别要求。如国家主权性要求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只能由我国律师代理。再如考虑到住在境外的外国人路途遥远,故采用特殊的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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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12 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及涉外刑事诉讼相比,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自己的特点。相同点表现在都涉及国家主权,都涉及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但又有差异。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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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14 第一,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涉外因素局限于当事人。诉讼的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为我国行政机关所为,并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不具有涉外性。而在民事诉讼中,除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外,诉讼客体、诉讼内容都可能具有涉外性。如中国两公民因在美国的房屋产权发生争执而起诉至法院,或一中国公司和一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既可能是诉讼主体,即犯罪嫌疑人具有涉外性,还可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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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16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制度比较发达,相比之下,涉外行政诉讼的司法协助尚没有全面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诉讼的性质比较特殊,它是以对抗政府为核心的,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因而在司法协助上有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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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18 三、涉外行政案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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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0 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涉外行政案件越来越多。为更好地把握和审理涉外行政案件,需要分类研究。根据涉外行政案件的性质,可将涉外行政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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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2 (一)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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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如进口汽车、出口纺织品)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如旅游、合作办学)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他国家贸易行政案件。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无国际人,则成为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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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6 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国际贸易(注:主要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义务确保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的履行。如果在国际贸易行政中,有涉外因素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可依法在我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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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28 (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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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是指:不服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是指:不服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审裁定的案件;不服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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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232 反倾销行政案件与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是:第一,作出此类行为的主体级别高,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第二,此类案件的影响大。处理不当,可能会升格为国家间的纠纷。第三,实行严格的案卷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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