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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37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34]
1702724538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三问:“杀一儆百”有何科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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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40 在中国,“杀一儆百”同“杀人偿命”一样,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杀人偿命”的正当性问题,本文要讨论的是“杀一儆百”的科学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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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42 在有关死刑的讨论中,最能抓住公众的想象力的问题,便是死刑是否具有强大的遏制力。而“杀一儆百”,则是自古以来,中国人关于死刑遏制力的最为朴素同时也是最为夸张的说法。根据《辞海》的解释,儆乃“儆戒”、“儆备”之意。因此,“杀一儆百”的意思,是说将一个人判处死刑,能够儆戒许多人不去犯罪。用刑法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死刑有最大的威慑力。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这是我们在研究死刑时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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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44 如果说,有关死刑公正性的讨论,还主要着眼于人伦观念和理性思辨的层面,那么,有关死刑遏制力的争辩,则是同时从理性思辨和科学实证两个层面而展开。在思辨层面,人们总是力图根据常识和经验,同时通过严密的逻辑分析和推理,去证明刑罚的严厉性与遏制力之间的正相关,显示死刑的最大遏制机能。然而,死刑废除论者总能找到合适的根据和现实的例证予以反击。在实证层面,人们试图抛开理性推理,从死刑存废所导致的犯罪率升降之中,去寻求死刑遏制力有无的科学根据。然而,对于遏制假设的经验性研究,总是因为不同的方法、迥异的资料和分殊的设计,显现为相距万里的结果,从而显得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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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46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35]
1702724547 一、关于“杀一儆百”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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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49 “杀一”能够“儆百”吗?换言之,通过处决一名罪犯,能否收到威吓和阻止其他许多危险分子犯罪的作用吗?对于这个问题,在刑罚思想史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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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51 (一)“杀一儆百”肯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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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53 赞成死刑具有最大遏制力的学说,其形象的说法即是“杀一儆百”,可以称作“肯定论”。在肯定论者看来,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是一个常识性的命题,是一个不需实证而仅凭理性认识便足以说明的问题。他们断定,刑罚的一般遏制作用源于人们对刑罚的畏惧,而对刑罚的畏惧又源于刑罚给人以痛苦的属性。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具有判断苦乐,认识利弊的能力,因而具有趋乐避苦的自由意志。相应地,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给人的痛苦最大,因此它使人产生的畏惧也必然最为强烈,其威慑和阻止潜在犯罪人之可能犯罪的效果也必然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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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55 肯定论者的上述看法,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预设之上:其一,人是一种绝对理性的动物,人的行动完全取决于事先的计算与权衡,是趋乐避苦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刑罚是一种痛苦,谁也不能否认。因此,只要承认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便必然肯定人会畏惧刑罚之苦,并且为了避免刑罚之苦,便必然会抑制引起刑罚之苦的犯罪行为。由此,便必须承认,刑罚具有威慑和遏制犯罪的作用。死刑作为刑罚之一种,当然也具有威慑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其二,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性成正比。单单论证了死刑具有威慑性,还远远不够,肯定论者更试图进一步论证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性。而这,则奠基于肯定论者所普遍认定的另一个前提预设:即刑罚的严厉性与其威慑性、遏制力成正比,刑罚愈是严厉,其威慑性、遏制力便愈大。这一点可以说是前一预设的一个延伸,在观念上也极易得到认同。因为,人们既然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既然利益的获得或丧失是其行动的驱动力或制动力,那么获得的利益越大,行为的驱动力便越大;丧失的利益越大,行为的制动力也就越大。生命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它也是承载其他一切利益的基本载体,因而对生命的剥夺,是对人类最高利益的剥夺,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惩罚,其必然能最大限度地阻止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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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57 为了强化自己的论点,肯定论还提出了一些现实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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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59 其一,在监狱、看守所等亚文化群体中,普遍流行着一句颇有哲理的口头禅:“能偷不抢,能骗不偷。”这实际上是犯罪者恐惧死刑心理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宁偷不抢,是因为抢劫被处死刑的可能性大于盗窃;之所以宁骗不偷,是因为普通诈骗罪不致处死刑,而盗窃则有可能处以死刑。【1】因此,这句颇耐人寻味的口头禅,直接证明了死刑有使人产生畏惧心理,因而不敢犯重罪的效果,死刑具有一般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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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61 其二,有相当一部分盗窃惯犯,每次行窃都自己限定最大数额,如不得超过5000元。还有的一发现行窃标的超过限额,即行中止。甚至还有的在标的数额不明的情况下,行窃后发现标的额巨大,便原封不动地将所窃现金寄回受害人或公安机关。【2】究其原委,无非是因为他们知道,一旦盗窃数额超过3万元,便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样的限额行窃,表明了死刑具有阻止重罪的作用,是其具有遏制作用的直接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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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63 显然,上述例证都能直接证明死刑具有威慑作用。但问题在于,仅仅证明死刑具有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证明的是,死刑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大的威慑力与遏制力。为了说明这一点,肯定论者又提出了死刑的额外遏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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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65 其一,对于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没有死刑,将难以遏制其进一步的犯罪。既然无期徒刑已经是最高刑罚,那么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便会变得有恃无恐,在狱中实施暴力犯罪、越狱甚至杀死狱警的行为便无法得到威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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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67 其二,如果没有死刑,那么因为绑架、空中劫持、谋杀等罪行而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将进行额外的犯罪。道理很简单,既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又是最高刑罚,那么与其被抓获,不如放手一搏,为逃避抓捕而杀人灭口甚至是杀死警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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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69 其三,对于力图推翻政府的暴力犯,只有死刑才能遏制。这是因为,这些犯人总是妄想,一旦犯罪成功自己便会获救。因此,只有死刑才能遏制他们,因为一旦罪犯被施以死刑便不可能复生。也正是这种不可撤销的品格,使死刑获得了不同于无期徒刑的额外的遏制效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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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71 (二)“杀一儆百”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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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73 否定或怀疑死刑具有最大遏制力的学说,可以称作“否定论”。在否定论者看来,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论断,是不能完全成立的。意大利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率直地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运动。”【4】根据这样一种原理,贝氏进一步推断到:“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5】由此看来,贝卡里亚否认了死刑具有最大的遏制力,至少与无期徒刑相比是如此。另一位伟大的经典作家边沁也表达了同样的质疑。在他看来,给人恐惧最大的惩罚应该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除了贝卡利亚和边沁之外,也还有众多学者在不同场合指出,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它针对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与犯罪,会有迥然不同的遏制效果。对于“过把瘾就死”的亡命之徒,对于“视死如归”的政治犯罪,对于“即兴发挥”的激情犯罪,死刑的遏制与威慑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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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75 从否定论者的论述中,我们也很容易提炼出如下两个预设:其一,人并不是绝对理性的动物,人有时甚至是极不理性的动物。虽然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这绝不排除随着时间、对象、心情的变化,“理性算计和权衡”成为一种虚幻的假定。于是,死刑虽然有时具有遏制力和威吓力,但此种力量也极有可能失灵和落空。这样,死刑的威慑性既使不能完全否定,但至少是有限的。其二,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的威慑力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正比关系。事实上,刑罚的威慑力绝不仅仅与刑罚的严厉性相关,它还与一系列复杂而微妙的因素存有密切联系。至少,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及持续性等因素都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刑罚的威慑力。【6】有学者甚至主张,在刑罚严厉性的增长中,完全可能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结果。也即,遏制的效果并不永远随着严厉性的增加而增加,在某一点上,遏制的回报完全可能随着严厉性的增加而停滞不前甚至减少。质言之,在死刑与无期徒刑的比较上,虽然死刑的严厉性强于无期徒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严厉性的增加,便一定能获取遏制效果相应增加的回报,刑罚的边际回报完全可能随着抵达死刑而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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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77 尽管肯定论者的攻势咄咄逼人,否定论者却仍然提出了相当有力的反驳例证。在他们看来,死刑虽然具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却是非常有限的,其有效性随着不同的罪犯、罪名和时间、地域而差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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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79 其一,因人而异。这意味着,针对不同的罪犯和对象,死刑具有不同的威慑力。死刑对某些罪犯而言,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例如,有的冷血杀手,视生命如草芥,动辄行凶杀人。对这样的亡命之徒,死刑绝难起到遏制作用。还有的罪犯易受情绪支配,情绪一旦爆发便丧失理智,即使面临万丈深渊、千刀万剐也可能不屑一顾。这对样的激情犯人,死刑不易起到遏制作用。更有一些罪犯城府极深且心存幻想,自信自己手段高明,犯罪后不会被司法机关发现。对这些颇有心计且怀有幻想的罪犯,死刑的威慑力也几近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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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81 其二,因罪而异。这意味着,针对不同的犯罪,死刑的威慑力差异悬殊。死刑对某些犯罪而言,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比如,对于政治犯罪而言,这一类犯罪人往往是基于独立的政治信仰而为,在崇高理念的驱动下,他们往往大义凛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甚至“视死如归”也绝非空谈。在这样的情况下,死刑对他们又何谈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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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83 其三,因时而异。这意味着,在此一时间,死刑的威慑性大,而在彼一时间,死刑的威慑性就可能小。例如,1976年,美国首次公开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后一周内,杀人率比执行死刑前一周下降了大约10%;但在第二周,又恢复到了原来的水平;到第三周,杀人率竟超出原有水平,上升了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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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585 其四,因地而异。这意味着,死刑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其威慑效果并非总是一样。例如,在普通汉族地区和藏族地区,死刑的威慑力便相距甚远。藏族是一个有着深厚宗教背景的优秀民族,全民信仰佛教。由于佛教的深刻影响,藏民对于“生死轮回”的观念无不忠诚信奉。正是因为生命是轮回的,是循环再生的,所以说生命的消逝很难说是一种极度的惩罚,它更可能带有某种唯美的宗教意蕴。由此不难发现,在藏区那里甚至不存在最为朴素的“杀人偿命”观念,死刑的惩罚也未必便是最为有力的惩罚。因而,死刑在藏区的威慑性与遏制力必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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