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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52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8]
1702725653 四、多数死刑罪名闲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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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55 中国刑法一方面规定了多达68个死刑罪名,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死刑罪名基本上被束之高阁,难得一用。据调查,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省市每年实际适用的死刑罪名一般不超过15个,有的还不超过10个,即绝大多数死刑罪名基本上闲置不用。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伤害、放火、爆炸、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几种罪名的死刑适用量,占到了全部死刑适用量的90%以上。【13】另有学者根据某省的司法统计,指出仅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5种犯罪的死刑适用量,就占全部死刑适用量的90%左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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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57 目前,死刑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在人权问题上备受国际社会敌对势力指责的国家来说,在刑法中保留死刑、规定大量死刑罪名但是闲置不用,绝对称不上明智之举!当今世界的大国中,只有美国、中国还有渴望成为政治大国的日本保留着死刑。美国因为其对死刑的保留与适用而承受着来自于欧洲的压力,而日本每年判处和执行的死刑人数又是非常之少。【15】所以,在大国中,我们国家是规定、判处、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在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成为世界多数国家共识的情况下,在废除死刑业已成为国际社会强大潮流的环境中,我国在刑法典中规定如此众多的但是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不仅会极大地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在人权领域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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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59 另一方面,备而不用的死刑立法能否收到死刑可能具有的实际效果,是值得怀疑的。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死刑的威慑效果【16】,根据威慑的原理,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死刑的威慑效果,不仅要多判处死刑,而且要用公开的、残忍的方法执行死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17】但是,大量的备而不用的死刑立法,不大可能发挥死刑可能具有的威慑力。所以,如果说立法者为相应犯罪配置死刑的目的是要发挥死刑的威慑效果的话,那么,立法者的愿望在司法实践面前是彻底落空了。与其闲置大量的死刑罪名,不如彻底将这些犯罪中的死刑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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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61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59]
1702725662 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重新设置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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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64 对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回归,首先要求我们削减死刑罪名,并且是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对于暂时保留死刑的罪名,则应当严格限定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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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66 如何削减死刑罪名?前文我们已经说到,以正义性报应为基础的刑罚理论,可以为中国应当采取的“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提供合法性的证明。并且,根据一般公认的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死刑只应当被适用于严重的危及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死刑罪名的削减,可以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进行操作,将不涉及人命的犯罪排除在死刑之外。因为在今日中国,还很少有人真正怀疑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罪适用的正当性【18】;同时,对于不涉及人命的犯罪废除死刑,也不会与社会上的“杀人偿命”的观念相抵牾,因而不会遇到大的社会阻力;并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消减死刑罪名也符合有关国际人权文件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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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68 循此思路,我国刑法中的绝大多数非生命犯罪的死刑均可以废除。我们可以将死刑适用范围限定在少数特别严重的、故意侵害生命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并且,对于这些保留死刑的罪名,我们仍然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上的处理作进一步削减【19】,使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将被限制在10个以内,甚至更少。如此,我们不仅实现了对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迅速回归,也迈出了奔向最终废除死刑的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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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70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60]
1702725671 六、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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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73 本文以比较的方法对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分析表明,我国刑法的死罪数量之多在世界上是鲜见的。中国刑法死刑罪名之所以多,直接原因在于对大量的非生命犯罪,诸如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规定了太多的死刑。同时,来自实务部门的信息又表明,多数死刑罪名在实践中难得一用,基本上被束之高阁。中国刑法现在的死刑格局,不符合广大民众的“杀人偿命”的朴素的正义观念,不符合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旨趣,同时,也难以完成恐吓潜在犯罪人从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崇高使命,因此难以称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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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75 回归以废除死刑为目标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中国当前的不二抉择。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在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将不可避免。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将死刑严格地限定在故意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与国内,符合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念;与国际,则符合人权文件的精神,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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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77 【1】 这个数字不是静止不动的,相反,它会随着刑法的发展、罪名的增多或者减少而变化。对死罪占罪名总数的比例,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国现行刑法典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之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又先后颁布了1个决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5个刑法修正案。这些决定和刑法修正案虽然没有增加新的死刑罪名,但是,增加、调整了一些罪名,因而,使得死刑罪名在刑法罪名体系中的比重发生了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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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79 【2】 〔德〕诺瓦里斯(Novalis,1772—1801)语。引自〔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德文第二版序,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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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81 【3】 死刑罪名的激增,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之后死刑政策的调整密切相关。对我国死刑政策的演进以及死刑政策变迁对死刑立法影响的详细阐述,请看本书第五问:“‘少杀’政策如何回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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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83 【4】 这只是一个大体的分布而已。事实上,在1979年《刑法》之后、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曾经膨胀到80多个,后来,随着刑事立法的调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68个死刑罪名。本文所进行的比较,事实上跨越了中间的繁复的过程,只是比较了最初的1979年《刑法》与最终的1997年以后的死刑格局而已。这是必须予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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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85 【5】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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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87 【6】 《印度刑法典》,赵炳寿、向朝阳、杜利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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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89 【7】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莫纪宏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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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91 【8】 高铭暄:《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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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93 【9】 王伟:《中国死刑立法的实证分析》,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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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95 【10】 详细论述请参见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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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97 【11】 CLAUS 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Bandl,C. H. Beck’s Verlagsbuchhandlung,1997。转引自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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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699 【12】 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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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5701 【13】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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