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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06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31]
1702728307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章 明清地权分化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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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09 ——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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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1 明中叶以后,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瓦解的征兆,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重要标志。在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瓦解的征兆,是自耕农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正是在剥夺自耕农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但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自耕农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衰落和瓦解的征兆,主要不是以地权重新分配的形式,而是以地权分化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地权分化,指的是在原有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中,不断分离出使用权——永佃权,和分割出部分所有权——田面权,在租佃制度上形成永佃关系,在土地制度上形成“一田两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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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3 大致说来,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到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则已蔓延全国,在若干地区甚至成为主要的租佃制度和土地制度。因此,弄清永佃权和“一田两主”的性质、由来及其发展过程,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社会经济结构和地主阶级历史运动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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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9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一节 永佃权的产生及其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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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1 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非身份性的私人地主获得长足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一般租佃制的普遍化,定额地租的流行,反映了两宋地主经济的繁荣。金元时期,虽然出现了某些逆转,但这只是短暂的历史现象。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中叶以后,地主经济进入高度繁荣,土地买卖引起地权的频繁转移,一般租佃制取得主导地位,定额地租普遍盛行和货币地租的出现,农业耕作技术和土地经济收益的提高,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都是引人注目的现象。这些都为城居地主的发展和佃农经济独立性的提高,提供了历史的前提。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佃农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永佃权,就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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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3 永佃权的最初出现,我国史学界普遍认为早在宋代,但目前尚缺乏确切的资料可资证实。可以肯定的是,明代中叶,永佃权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万历年间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便录有成立永佃关系时使用的租佃契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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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5 (一)“不限年月”的租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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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7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纹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所]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至留难。今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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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9 (二)“永远耕作”的租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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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1 某宅有田一段,坐落某处,今有某前来承佃,每冬约经风干净谷若干,收冬之时,挑载至本主仓前量秤,不敢升合拖欠。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永远耕作,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不许自行转佃他人,任从业主召佃,不得执占。今欲有凭,立此佃批付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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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4 某处某人,置有田几段,坐落土名某处若干亩几丘,岁该纳苗租若干石,原契载有四至明白。今凭某等作保,引进某人出讨田银若干整,当日交收领讫,为此合给布佃文约与某执照,照界管业,辛勤耕种,不得抛荒丘角,埋没界至及移坵换段、隐瞒等情。每遇秋成收割,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至本主仓前交纳,不得少欠升合。纵遇年岁丰凶,而苗租并无增减,永远耕佃,不限年月。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任从召佃别布,不得留难争执。恐后无凭,给此布田文约为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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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6 类似的契式,还见于万历年间刊刻的《万书萃宝》《三台万用正宗》《学海群玉》《万锦全书》,天启年间刊刻的《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集》等书。上述这些契式,反映了永佃权确立时的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这就是:佃农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作”地主的土地,地主无权撤佃;佃农有自由退佃权,但“不许自行转佃他人”,没有自由转佃权。此外,上述契式还表明,在这种租佃关系下,佃农交纳的是定额租,“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有的地主在出租土地之际,还要收取押租,如“赔价”“粪质银”[4]等,或批礼性质的“讨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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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8 到了清代,永佃权不仅在东南地区,而且也在华北、西北、西南、东北、华南等地蔓延开来。各地对永佃权有不同的称呼,如“长耕”“世耕”“永耕”“长租”“永佃”“永远耕种”“永远给种”等。在现存的清代契约文书中,有不少反映永佃关系的租佃契约,下面试举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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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0 (一)乾隆九年北京房山县的过佃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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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2 立过佃户人张德兴,因有本身当差地一段,坐落在房山县西南娄子水村北,东西地计三亩,东至官道,西至邦茶为界,南至黄玉恒,北至道,四至分明。今情愿过与李泰名下永为耕户耕种,不准李姓另种另典,言明压租银三十五两正,年例小租钱五百文,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立字之后,如有另人争论,有取租张姓一面承管,不与佃户相干。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反]悔,恐口无凭,立过佃字一样两纸,各执一纸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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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4 乾隆九年十月十五日 立过佃字据人张德兴 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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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6 上契规定过佃永耕之后,“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而佃户则不得“另种另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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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8 (二)乾隆四十二年福建闽清县的安佃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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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0 立安佃契福城林衙置有民田壹号……今安与佃户吴维元耕作,递年不拘损熟,照额先纳,不许少欠租粒,及插糠做水等情,如有此情。听本衙召佃,不得阻止。若无此情,仍凭照常耕作,断无生端召佃之理。今欲有凭,立安佃付照。(下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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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2 上契是福州城居地主“林衙”付给闽清佃农的“安佃”契。契内确认:如佃农如期照额完纳地租,则可保有对土地的耕作权,地主不得“生端召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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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4 (三)雍正十年台湾的招佃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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