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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18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32]
1702728319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一节 永佃权的产生及其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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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1 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非身份性的私人地主获得长足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一般租佃制的普遍化,定额地租的流行,反映了两宋地主经济的繁荣。金元时期,虽然出现了某些逆转,但这只是短暂的历史现象。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中叶以后,地主经济进入高度繁荣,土地买卖引起地权的频繁转移,一般租佃制取得主导地位,定额地租普遍盛行和货币地租的出现,农业耕作技术和土地经济收益的提高,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都是引人注目的现象。这些都为城居地主的发展和佃农经济独立性的提高,提供了历史的前提。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佃农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永佃权,就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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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3 永佃权的最初出现,我国史学界普遍认为早在宋代,但目前尚缺乏确切的资料可资证实。可以肯定的是,明代中叶,永佃权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万历年间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便录有成立永佃关系时使用的租佃契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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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5 (一)“不限年月”的租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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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7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纹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所]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至留难。今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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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29 (二)“永远耕作”的租佃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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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1 某宅有田一段,坐落某处,今有某前来承佃,每冬约经风干净谷若干,收冬之时,挑载至本主仓前量秤,不敢升合拖欠。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永远耕作,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不许自行转佃他人,任从业主召佃,不得执占。今欲有凭,立此佃批付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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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4 某处某人,置有田几段,坐落土名某处若干亩几丘,岁该纳苗租若干石,原契载有四至明白。今凭某等作保,引进某人出讨田银若干整,当日交收领讫,为此合给布佃文约与某执照,照界管业,辛勤耕种,不得抛荒丘角,埋没界至及移坵换段、隐瞒等情。每遇秋成收割,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至本主仓前交纳,不得少欠升合。纵遇年岁丰凶,而苗租并无增减,永远耕佃,不限年月。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任从召佃别布,不得留难争执。恐后无凭,给此布田文约为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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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6 类似的契式,还见于万历年间刊刻的《万书萃宝》《三台万用正宗》《学海群玉》《万锦全书》,天启年间刊刻的《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集》等书。上述这些契式,反映了永佃权确立时的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这就是:佃农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作”地主的土地,地主无权撤佃;佃农有自由退佃权,但“不许自行转佃他人”,没有自由转佃权。此外,上述契式还表明,在这种租佃关系下,佃农交纳的是定额租,“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有的地主在出租土地之际,还要收取押租,如“赔价”“粪质银”[4]等,或批礼性质的“讨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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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38 到了清代,永佃权不仅在东南地区,而且也在华北、西北、西南、东北、华南等地蔓延开来。各地对永佃权有不同的称呼,如“长耕”“世耕”“永耕”“长租”“永佃”“永远耕种”“永远给种”等。在现存的清代契约文书中,有不少反映永佃关系的租佃契约,下面试举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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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0 (一)乾隆九年北京房山县的过佃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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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2 立过佃户人张德兴,因有本身当差地一段,坐落在房山县西南娄子水村北,东西地计三亩,东至官道,西至邦茶为界,南至黄玉恒,北至道,四至分明。今情愿过与李泰名下永为耕户耕种,不准李姓另种另典,言明压租银三十五两正,年例小租钱五百文,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立字之后,如有另人争论,有取租张姓一面承管,不与佃户相干。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反]悔,恐口无凭,立过佃字一样两纸,各执一纸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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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4 乾隆九年十月十五日 立过佃字据人张德兴 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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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6 上契规定过佃永耕之后,“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而佃户则不得“另种另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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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48 (二)乾隆四十二年福建闽清县的安佃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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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0 立安佃契福城林衙置有民田壹号……今安与佃户吴维元耕作,递年不拘损熟,照额先纳,不许少欠租粒,及插糠做水等情,如有此情。听本衙召佃,不得阻止。若无此情,仍凭照常耕作,断无生端召佃之理。今欲有凭,立安佃付照。(下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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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2 上契是福州城居地主“林衙”付给闽清佃农的“安佃”契。契内确认:如佃农如期照额完纳地租,则可保有对土地的耕作权,地主不得“生端召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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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4 (三)雍正十年台湾的招佃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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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6 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明买有大突青埔一所,坐落……四至明白。今有招到李思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前来承贌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坡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车运到港交纳。二比甘愿,日后不敢生端反悔,增加减少亦不敢升合拖欠;如有拖欠定额,明官究讨。口恐无凭,立招佃一纸存照。(下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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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58 上契是台湾开垦过程中的“招佃”契。契中表明:佃农李思仁等通过投资开垦荒地,即获得了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这种永佃关系在台湾开发初期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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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60 (四)同治十年河北昌黎县的永远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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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62 立永远租契人正白旗汉军双成佐领下闲散王士祯同子国龄,因正用,今有祖遗老圈地壹段叁亩,坐落……四至明白,弓尺开后。同中情愿租与王占元名下永远为业,凡盖坊[房]使土,安茔栽树,由置主自便,不与去主想[相]干。言明押租东千[钱]叁佰肆拾伍吊正,其千[钱]笔下交足不欠。因押租过种[重],现租当轻,按每年每亩出现租东千[钱]伍佰文,共计租东钱壹千伍佰文。按每年拾月拾五日交乞[讫],永不许增租押借夺佃,以[亦]不许劝[欠]租不交。一地二养,子孙世守,日后地随遗主,佃户仍旧,恐口无凭,立永远租契为证。(下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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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64 上契表明了旗地上形成的永佃关系。佃农通过交纳押租钱,获得了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此类押租实际上等于出卖永佃权的代价。附带说明,乾隆年间清廷曾规定旗地不许“长租”,违者“各治以违禁罪外,由业户名下将租价追出入官,由租户名下将地亩追出给还本人”[8]。但实际上,在直隶和东北地区,旗产上的永佃关系也是很盛行的。此外,由于清初关外土地“禁民私垦”,农民把荒地垦熟之后,必须“投旗人为东”。在这种“民认旗东地”上,也同样形成了永佃关系,“地东只能食租,不能撤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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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8366 清代产生永佃权的途径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佃农在开垦荒地时投入工本;改良农田,提高土地的经济收益;交纳押租钱;低价典卖土地而保留耕作权;长期“守耕”,地主认定;通过“霸耕”等斗争方式;等等。一般说来,清代佃农取得永佃权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开垦荒地和交纳押租钱。清初战乱之后,各地普遍经历过一个大规模的垦复过程,这是清代盛行永佃权的一个重要时期。清中叶以后,由于内地人民不断移垦边疆、海岛及边界山区,在这些新开发地区,也形成了比较广泛的永佃关系。对于这种在开荒过程中产生的永佃权,清朝官府一般是给予承认和保护的。乾隆初年,甘肃巡抚黄廷桂疏称:甘肃的佃农在垦荒的过程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其后,有些地主借故“夺田换佃”,以致佃户“忿争越控”。黄廷桂认为,甘肃的佃户与别处不同,“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因此,他奏请清廷保护“当日垦荒之原佃子孙”的永佃权。当时的户部经“议复”,“均应如所请,从之”[10]。此后,清廷又把黄廷桂建议的处理办法,编入《钦定户部则例》,颁行各省作为法律依据。其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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