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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11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44]
170273121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代浙江田契佃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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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14 清代浙江的土地所有关系和租佃关系,不少学者在论著中曾经涉及,但对民间文约资料,则少见研究利用。1973年3月,我至杭州,寓西湖畔浙江省博物馆内,蒙允获见契纸一包,时行次匆忙,仅手录数纸于笔记本中,志以备忘。迄今十载,我竟无机缘前往访查,但研究兴趣并未稍减,近得刘永成同志惠赠《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档案刑科题本中亦有不少浙江契约录存。欣喜之余,我深感清代浙江契约大有整理发表供经济史研究者利用的必要,并相信这一工作将对清代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开展起促进作用。这里特把旧日所记结合已刊乾隆刑科题本中的田契佃约资料,择要述略如次。片鳞半爪,聊资有志搜集整理研究者参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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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16 浙江素为农业经济富庶的省份。明清时代,它又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地区之一,其农村经济的变化,向为论者所注意。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及其转移上,浙江是普遍盛行契约方式的省区。乾隆三十八年(1773)浙江布政使司告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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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18 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其契载银数或百十两,或数千两,皆与现银无异。是以民间议价立契之时,必一手交银,始一手交契,从无将契券脱手付与他人收执之事……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产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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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20 这段话,十分生动而准确地说明了契约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据,“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产”。用契约关系判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清代浙江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普遍通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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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22 在中国历史上,契约的运用甚早。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愈来愈发展,土地买卖的相对自由扩大了,地权转移的频繁成了引人注目的现象。入明迄清,官田也渐渐民田化,两者的区别日渐消失。清代浙江盛行契约关系,是和全国地权转移这一趋势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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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24 表述土地所有权的契约,主要是买卖文契。我所见到的清代浙江土地买卖文契,种类和其他地区一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从地权性质来看,有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分割买卖,和东南诸省盛行“一田二主”的地区并无区别。土地的“活卖”,指田土交易时并未卖断,留有回赎、找贴等权利。这种契约即一般的“卖契”,典当亦属于此。此种契约最多,因无多大特色,兹不赘举。“绝卖”即卖断,成交后卖主从此和这块土地切断一切关系。浙江绝卖文契,有统一刷板的格式,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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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30 这份乾隆时期的格式,是根据北京大学经济系陈振汉教授藏乾隆十八年(1753)十一月山阴县十三都六图谭元所填契纸抄录的。约文并不复杂,主要是声明价银当日收足,并无重叠、戤典、争执等情,即时交收过割,承纳粮差。这是绝卖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立契人所填者,不过是所在县、都、图、姓名、田土字号、土名、坐落,立契年月日,以及见中、代书等自然情况。这些和全国其他地方并无二致。只是约文说明,“俗有推头,通例每两出银伍分”,系浙江推产出户时的俗例,办理出推手续,需每两出银五分作为手续费,名曰“推头”。条约五款颇值得注意,特别是“绝卖者不用此契,止作戤当,戤当者若用此契,竟作绝卖”,对我们判断契约性质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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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32 在实际绝卖时,手写的契纸还是居大多数,约文一般较格式为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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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36 立永卖契王诗章,今因窎远不便,情愿将父遗下官田壹所,坐落土名湖豆塘,系七亩塘外量斗田贰亩正,其四址东至卓忠富广田,南至卓姓田,西至小房众田,北至七亩塘塍为界,具立四址分明,情愿出永卖与五福会众卓厚荣等为业,面议田价钱壹拾陆仟文。其钱当日随契收足,其田自永卖之后,任从出钱众人管业佈种收花,并开割过户输粮,并无兄弟阻执等情。此系两想[相]情愿,各不翻悔,恐后无凭,立此永卖契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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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38 即日立除票,廿三都贰庄今将王诗章户内下官田贰亩,情愿出除于本都本庄卓厚荣等五福会收户输粮,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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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40 道光廿九年拾壹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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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42 立永卖契 王诗章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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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44 见中 叔大文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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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47 卓忠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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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49 代字 王大吉 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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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5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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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53 立卖绝契钱四禄,今因缺欠官粮无办,情愿央中将自己户下桑地一则计有贰分有零,坐落澄字圩,东至范处地,南〔至〕沈处地,西至沈处地,北至沈处地,其地四至分明,出卖到与沈处,三面言定价银陆两正,其银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其地自卖绝之后,任从买主起业收花,入户办粮,永不价贴,永不回赎,永断割绝。此系二边情愿,各无幡悔,恐后无凭,立卖绝卖永远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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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55 道光六年八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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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57 卖绝契 钱四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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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259 钱振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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