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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初台湾农业区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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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的开发,始于明崇祯初年(1628—1631)福建饥民数万人的移垦。其移垦方式,系由郑芝龙出面招募,“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用海舶载至台湾,令其茇舍开垦荒土为田……其人以衣食之余,纳租郑氏”[28]。这种纳租关系的性质如何,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荷兰殖民者统治时期,“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籽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29]。此外,殖民者还以东印度公司名义买进大片土地,招募大陆移民入台,垦成九千八百甲土地(集中于赤嵌附近一隅)。垦民必须向东印度公司缴纳地租、人头税和贡纳,还需负担力役,人身依附关系很强。比起崇祯初郑芝龙的招佃方式,这显然是一个倒退。顺治十八年(1661)郑成功东渡台湾,一面改“王田”为“官佃田园”,“牛具、埤圳官给官筑,令佃耕种”[30],一面兴屯以富兵,分配各镇营汛地,“准就彼处择地起盖房屋,开辟田地,尽其力量,永为世业”[31],这就是后来所称的“营盘田”。又惟“各处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32],是为“文武官田”,也就是地主制的“私田”。同时,郑氏亦准百姓报明承天府后开垦。[33]郑氏三代统治台湾的二十二年中,在南至恒春,北迄鸡笼、淡水之间,均有点状的开垦,生产的粮食基本上可供本岛自给,但实垦的面积并不大,据康熙《台湾府志》估计:“开垦仅十之二、三。”以康熙二十二年(1683)的清查,当时旧额田园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其中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这个数字当比郑氏垦殖全盛时期的数字为小,这是因为郑氏时期的开垦方式,系以镇兵的屯垦为主,郑成功入台时有兵二万五千名。随着郑氏政权的败落、覆亡,降清时官兵约只三千余名,故这一部分土地大多已经抛荒了。由此可以想见,上述旧额田园主要是指“官田”和文武百姓的“私田”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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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官员的“私田”是招佃垦成的。百姓的私垦,据《永历十八年台湾军备图》所载,有十二半民社。此外还有大槺榔西堡、东堡等处的开垦,大部分也是招佃垦成的。其开垦之地,尽属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文武诸人各佃丁,给以牛、种”,“与佃分收,只完正供”[34],“所招佃丁去留无定”[35],实行的是实物分成制的租佃关系。根据日本学者的调查,嘉义县“太子宫堡及铁线桥堡是郑氏部将何替仔获准开垦处,对于已垦的田园,设定每甲八石的大租,分租给佃户。对于荒地,则给予农具及其他器材,使从事开垦。成熟后免租五年,五年之后,设定大租每甲四石至六石”[36]。此处所说垦熟后改行定额租,当无疑问,但所谓“设定”“大租”,肯定不是清代那种与“小租”分立的“大租”,因为佃户还不可能成为业主。这种所谓的“大租”,是一田一主形态下的地租,因水利条件差而租额低,只相当于当时闽南地区“一田两主”关系下的“大租”额,如果不是后人误用“大租”名称的话,便是当地闽南移民借用了故乡的习惯用语,这和真正意义的大租有本质的区别。撇开这一点不说,可以肯定的是,文武官员和百姓的招佃私垦,引起地主私有经济的兴起。但地主私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还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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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统一台湾之初,对已垦田园一律改为民业,按等征收赋税,对未垦草地荒埔,则从政治上考虑,“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严禁大陆人民移垦。但老农业区域疲惫所激起的向边疆、山区和海岛移垦的社会要求,不是一纸禁令所能阻挡的。[37]闽、粤人民“偷渡”入台的自发运动愈演愈烈,也就使台湾南北路草地荒埔的垦拓进程愈来愈快。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间(1685—1687),在以台南为中心的已开发地区内,乃至北路草地和南路下淡水溪沿岸平原,都出现小规模的私垦。至康熙后期,原来点状开垦的南北路草地荒埔开始成片相接,“北至淡水、鸡笼,南尽沙马矶头,皆欣然乐郊,争趋若骛”[38],乡庄市镇纷纷建立。据康熙《台湾府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间(1685—1710),台湾地区增垦升科的田园面积达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余甲,逐年增垦(缺二十六年数字)的数字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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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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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四《赋役志》记载,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1735)止,增垦升科田园总数为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扣除康熙二十四至四十九年增垦之数,可知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十三年(1711—1735)增垦升科田园达二万二千七百五十二甲七分七厘零,其中田为五千六百十二甲,园为一万七千一百四十一甲。后二十余年增垦数约比前二十余年增加了一倍。这样,北部和中部取得草地大辟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清政府于雍正元年(1723)设置了彰化县和淡水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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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报垦升科数和实际开垦数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田数,欺隐更甚。康熙四十八年(1709),台湾知府周元文据亲历淡水东西里社一带了解的情形说:“其所报升科者十未有一,又俱以下园科则具报。”[39]雍正四年(1726),巡台御史尹秦在《台湾田粮利弊疏》中说,业户“将成熟田园以多报少,欺隐之田竟倍于报垦之数”[40]。当然,欺隐达十分之九或三分之二,可能只是局部的现象,我们暂把全台匿报田园数估计为实垦数的二分之一,那么康雍间增垦田园似应有六万八千八百余甲,即等于旧额田园的两倍有余。也就是说,雍正时期台湾的耕地面积当比郑氏时期增加了两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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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台湾的人口,据中外学者的一般估计,郑氏时期大陆移民约15万~20万人,加上土著居民约10万人,则人口为25万~30万。17世纪末叶,即康熙中期,估计大陆移民为20万~25万人。雍正十年(1732),蓝鼎元在《粤中风闻台湾事论》中,称台湾客庄“人众不下数十万”;大学士鄂尔泰等议奏中也称:“台地开垦、承佃、雇工、贸易,均系闽、粤民人,不啻数十万之众。”[41]此时期渡台之令始弛,大陆移民的增加仍有限制,参照乾隆四十七年(1782)台湾府属人口为912920名[42],估计雍正时期全台湾人口约为五六十万人,即比郑氏时期人口数增加了1倍。相比之下,耕地面积的扩大远远快于人口数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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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雍时期台湾的农业耕作技术也有所改进,逐渐从单纯依靠地力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康熙中期,一般还是“收获一轻,即移耕别地,否则委而弃之”[43]。到雍正初,“近年台邑地亩水冲沙压,土脉渐薄,亦间用粪培养”[44]。陂圳的兴修,也使一些中、下田改造为上田。驯养野牛和繁殖大陆水牛的工作也在进行。但总的说来,这些进步,还只是接近大陆老农业区域的水平,因此,这一时期台湾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是靠耕地面积的扩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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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雍时期台湾的开垦园多于田,田的增加主要是雍正年间的事。报垦升科数虽不准确,但反映田的地位逐渐提高的发展趋势,却是可信的。园种植甘蔗,兼及地瓜、杂粮,田即用于种稻。故台湾农业经济以糖、谷生产为特征。从康熙后期起,台湾“糖谷之利甲天下”的优势开始发挥出来。以米谷为例,郁永河《裨海纪游》云:“台土宜稼,收获倍蓰,治田千亩,给数万人,日食有余。”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三说:“不但本郡足食,并可资赡内地;居民止知逐利,肩贩舟载,不尽不休。”雍正四年(1726)闽浙总督高其倬奏称:“台湾地广人稀,所出之米,一年丰收,足供四五年之用。民人用力耕田,固为自身食用,亦图卖米换钱。”雍正年间,台米大批输往大陆,其中输往福建、浙江的兵米、眷米、粜米有如下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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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尚有大量的商贩米、私运米[46],因缺乏资料,未能加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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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年间,台湾耕地面积成倍地增加,粮食自给而有余,这就标志着台湾作为一个新兴的农业区域已经基本形成。乾隆以后,台湾取得东南“粮仓”和“糖库”的地位,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中血肉相连,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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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土地垦殖的历史来看,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三角洲等从开发到形成农业区域,都经历数百年的经营。台湾在归顺清朝之后短短数十年间就基本形成农业区域,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局部地区出现的飞跃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不是由于生产技术的革命所致,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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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台湾自明末以来已是局部开发的地区,虽然开发限于台南一隅,北部草地仅是点的试垦,但劳动人民的筚路蓝缕,已经积累了垦辟烟瘴草地的经验和适应、改造险恶自然环境的能力,建立了向草地荒埔的广度和深度进军的前进基地,这不但为清初闽粤沿海的大量移民提供了立足点,而且使这批流散的劳动力能较快地投入生产。因此,它的起步相对地比较优越。加上此时恰巧大陆老农业区域(特别是隔岸的福建、浙江、广东)疲惫待苏,需要大量农产品供应,这就使台湾增产的农产品在自给自足之外不愁没有销路,这对土地的垦辟也是很大的刺激。此外,由于清初限制携眷入台,移入台湾的人口都是单身壮丁,这就和历代流民扶老携幼进入未开发地区的情景大不相同,他们一旦和土地结合起来,就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所以,清初台湾迅速成长为农业区域,是和明末垦荒先驱者奠定的基础、移入人口的素质以及福建等老农业区域对农产品需求的增长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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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康熙统一以后台湾的垦辟,具有和以往各代王朝迥然不同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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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晋以来,中国经济的重心移到以江浙为中心的南方。明代,东南诸省是全国经济富庶之区。明中叶以后,东南沿海的土地基本垦熟,以棚民为主力的山区垦殖逐渐展开,同时也出现向海岛和海外(主要是东南亚)移民的形势。在继承前代发展起来的农业区域内部,虽然生产有所发展,耕作集约化程度和亩产量有所提高,但由于人多地狭,赋税苛重,已经难以满足工商业兴起的粮食和原料需求。特别是江南地区,其工商业经济的繁华已开始依靠外地粮食和原料的仰给,“江浙熟,天下足”实际上已不可能了。旧的封建生产方式在这些老农业区域内已经腐朽,农民的大量流亡和斗争,促进了地权的再分配;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使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出现地权分化,产生永佃权和“一田两主”。这就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晚期阶段。明末清初的农民战争和统一战争,打乱了明代地主阶级统治的格局,新兴的满洲贵族取代了朱明的勋戚地主,大量的中小地主代替了被消灭的豪绅大地主,自耕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得到了新的发展。而在重新垦荒的历史过程中,新的封建统治者不得不承认前代地主经济变化的趋势,在地主招垦的场合,允许给予佃户永佃权。这样,清初地主经济的恢复,不能不预示着新的地权分化过程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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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清初地主经济恢复和发展的一个时代特征。汉、唐、宋、明的王朝初期,地主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基本上都是通过“轻徭薄赋”政策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后剥夺农民的土地和生产成果造成的。那时地主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没有造成大规模的破坏性后果。清初顺治年间,基本上沿袭这种传统政策,但是由于战争时期环境的动荡,“轻徭薄赋”政策无法贯彻,农民以受田为苦;加之“一经垦熟,即有豪势认为原业”[47],甚至一开始便由“豪强占隐”[48],即便实行了,对佃户也没有什么吸引力。这说明从宋、明发展而来的地主土地的一般租佃制,已经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清初。在垦荒“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49]的情况下,为了恢复地主经济的元气,清朝地主阶级不得不采用明中叶以后地权分化下的租佃方式,而农民畏惧差役和害怕垦地所有权被剥夺,也宁可得到永佃的权利而自称佃户。如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沿海沙地,佃垦工力为多,官造鱼鳞册,以佃户姓名为主,业主姓名旁附,业主虽换,佃仍世守。”[50]甘肃:“我朝定鼎以来,流亡渐集。然开垦之始,小民畏惧差徭,必借绅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比岁交租;又恐地亩开熟,日后无凭,一朝见夺,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51]江西:“国初鼎定,当兵燹之后,地亩荒芜,贫民无力垦复,率系召人佃垦,垦户开荒成熟,未免需费工本,遂世代守耕,故在业主为田骨,在垦户为田皮。”[52]直隶:康熙雍正间怀安县庞太始“将刘珠祖上河滩荒地一项,费了工本,开垦成熟,原定议永远佃种,不许加租夺地的”[53]。川陕湖边山区:“老林未辟之先,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因招集外省流民纳课数金,指地立约,给其垦种。流民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佃只认招主,不知地主为谁。”[54]福建:“闽地少山多,业户皆雇佃垦山为田,故一田而有田皮、田骨之名”[55],“国初沿明季陋习,佃人纳税之外又纳租,故有一业两主之名”[56]。广东、浙江在许多地方也形成地权分割的乡规俗例:在山地垦拓中,一般是山主招人垦田,发给工本,垦成山主报升;或者垦佃自备工本,垦成有永佃权甚至田面权。因此,在地主权力未及的地方,农民一般因自垦取得官府承认,“永为世业”;在地主权力控制下的垦荒,佃户一般能得到永佃权甚至田面权,从而提高了生产热情。这是康熙雍正间土地大量垦辟、社会经济从恢复到发展的主要原因。这种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能不给台湾的开垦带来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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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台湾的垦殖有移民私垦和垦户招垦两种形式。私垦和明代中叶以来流民占垦内地山区的方式基本相同,最早的移民成群结队进军草地,自垦或合伙开垦无主闲旷之地,甚至侵垦番社之地,建立起落脚点,然后招引亲族同乡前来佃耕,聚成村落。私垦中形成大量自耕农和地主,而自耕农在土地垦辟之后也逐渐发生两极分化。招垦则是一开始便实行地主所有制下耕佃的制度,垦户领照建庄,提供牛、资、水利,招徕佃户开垦。由于烟瘴草地的开发条件比较艰巨,需要投入较大的工本,所以,比较大规模的垦辟,一般都采用垦佃制。其手续按各省开垦成例,由垦户向官请垦,领取垦单,垦成后给以垦照,而“番社”占有的“社地”,则需向“番社”土官、通事等买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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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官请垦者,由承领者具禀申请,其禀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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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禀人沈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草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着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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