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34507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二节 清代土地契约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
1702734508
1702734509
广西是壮、汉、瑶等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其历史发展具有与中原、江南地区不同的特点。明清时代,广西并存着地主制、领主制、奴隶制的社会形态,各个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经济存在极大的不平衡性,而且在同一个民族内,平原与边远山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在中央政权直接控制、设置州县的地方,封建地主经济比较发达,在土地占有和租佃关系上已经具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特征;但在土官、土司统治的地区,社会经济尚停留在农奴制、奴隶制的发展阶段。明中叶以来特别是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的推行,导致原土司统治地区壮、瑶等兄弟民族的社会经济向封建地主制过渡,出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向汉族地区看齐的发展趋势。汉族地区地主制下的土地契约在兄弟民族地区的推广和运用,是一个突出的表现。现试就这一事实,说明清代广西改土归流后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一个侧面。
1702734510
1702734511
一
1702734512
1702734513
汉族人民南移广西,从事开发、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原文明在广西的传播和影响,可以追溯到秦汉甚至更早的年代。在封建王朝设置州县、进行直接统治的地区,汉族封建生产关系移植并扎下根来,为与汉族交往频繁、杂居共处的少数民族所接受,以地主制为主要特征的封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清代,在这些地区使用的土地契约,和其他省份并无二致。广西博物馆收藏的土地契约,便是实物明证。现摘举若干实例如次:
1702734514
1702734515
(一)州县不详
1702734516
1702734517
1702734518
立契卖田人刘祖,弟兄商议,情愿先年购买税田土名绵线
1702734519
1702734520
丘、税田贰丘,壹工贰分整,该熟税一亩整,将来出卖,先尽亲房,无银买,请中问至廖清政弟兄处出银承卖[买]。凭中三面言定价银拾壹两整,即日银契自垦[愿]两交。其田卖后,任从银主管业耕种,日后买主收税入户,办纳粮饷,日后并无异言幡悔生枝等情。今人不古,立卖一纸,付与廖姓子孙永远收执为据。
1702734521
1702734522
堂弟 刘宗汉
1702734523
1702734524
在证亲识 邓预植
1702734525
1702734526
代笔中人 刘月千
1702734527
1702734528
乾隆四十四年己亥岁十一月十六日
1702734529
1702734530
立契卖田人 刘祖武+
1702734531
1702734532
刘祖德+[44]
1702734533
1702734534
(二)全州
1702734535
1702734536
1702734537
立契卖田人蒋善,因家下缺乏用费,无从出备,自愿将先叔、父二人所买萧姓田,土名下溪洲田,大小六丘,共田五工内占壹分贰工半,该原额荒,将来出卖,先尽叔,不愿承买,复请中问至业主萧傅凤弟兄处说合,应言承买,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拾叁两正,即日银契两交,入手应用,并无准折。其田卖后,任银主管业耕种,并无内外人等阻滞、异言生枝。今恐无凭,立转卖契壹纸,付与业主收执为据。
1702734538
1702734539
代笔 蒋良庆
1702734540
1702734541
中人 蒋上滨 唐宁然
1702734542
1702734543
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1702734544
1702734545
1702734546
立契卖田人 蒋善[45]
1702734547
1702734548
(三)贵县
1702734549
1702734550
立契卖田人魏泰祥,命男凤飏、继飏、清飏,居住郭北二独茂村,情因钱粮紧,父子商议,自愿将己置下田土,坐落第五村坑口留春垌,大小田二十四丘内,载郭北二三冬魏云锦户,拆出民米二斗正,原载田种壹百三十斤正。凭中刘殿琪托到贵县街罗惟馨堂处,看田配粮,愿出实价银四十两正。即日经中照明田丘,其价银亦即日魏泰祥父子亲手接足回家,任从买主税割过户,并无异言,写立卖契一纸存据。
1702734551
1702734552
一实价银肆拾两
1702734553
1702734554
一实民米二斗正
1702734555
[
上一页 ]
[ :1.70273450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