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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1.遭遇“过度医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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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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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的徐某因车祸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了151天,医疗、护理、误工、续治费等共计花费10.5万余元。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肇事车辆对事故负完全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过程中,车主及保险公司认为徐某夸大病情,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不同意为其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调解未果后,徐某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了司法鉴定,对徐某的病情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徐某的确存在“过度医疗”,鉴定意见认为可以剔除5.2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支持了被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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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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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比如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近几年来,过度医疗引发的纠纷不断,严重损害了医患关系。其实疾病是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同一种疾病在不同阶段表现会不同,同一种体征和症状可能是由不同疾病引发的。医务人员也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全方位检查会增加患者的费用;若不考虑这些问题,又担心漏诊、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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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都是患者本人因过度医疗问题起诉医院,要求退还多支付的费用。不过,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在工伤医疗纠纷中的用工单位,也会提出过度医疗问题,认为受害人存在故意的过度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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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度医疗,从法律角度看,应以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主观上以营利性的目的而进行检查或治疗为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两类证据进行认定:一是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可以对病人病情及对应的医疗费用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二是相应的病例资料,看治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法院会按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执业的要求,充分考虑患者伤残程度,同时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指南,再结合患者受伤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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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的举证责任划分,法院一般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会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对涉及医疗专业等问题,法院可能会邀请、走访医疗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也会到患者就医的医院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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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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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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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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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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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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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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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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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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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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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2.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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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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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向中介交付了2万元定金。由于卖房人黄先生是新加坡籍,签约时人不在国内,刘先生和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卖房人黄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中黄先生的签名为电子签名。双方约定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但随后卖房人拒绝前往办理手续。于是,刘、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将尚未交付给卖方的定金2万元退还给刘、张二人。被告黄先生向法院辩称自己没有签订过房屋转让合同,也没有收取过两原告的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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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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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电子签名非常陌生,不太清楚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包括什么、电子签名的作用是什么。其实,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制作电子签名的方法也非常简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电子签名的作用主要有:一是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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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说,在我国电子签名技术并未普及,多用在金融和电子政务等领域。此外,商业领域中的电子合同经常会用到电子签名。相比纸质合同,电子合同除了更为省时、省力,并且便于保存和管理,还能更好地与诸如线上交易、线上人力资源管理、线上培训等网络场景无缝衔接,在解决线上纠纷时能够兼顾方便与法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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