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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1.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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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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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日,冯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其朋友丁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当日丁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转了100万元,并留有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冯某也于当日向丁某出具了借条,并写明“逾期未还,按月息4分计算逾期利息”。冯某按约支付了1年的利息,但2015年3月2日到期时无力偿还本金,丁某多次向冯某催要借款,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5年9月2日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4万元,共计人民币12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向丁某已支付的1年利息48万元中只能支持36万元,超出的12万元不予支持,而这12万元应当视为对本金的偿还,故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为88万元。另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应不超过年利率24%,即以月息2分为限,逾期还款时间为6个月,逾期利息为10.56万元,丁某要求的24万元不能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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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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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借款合同中很多人只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疏忽了逾期利率的约定,使自己遭受不小的损失。那么逾期利息应当如何约定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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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是24%是个“帽”,无论如何约定,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借款额的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利率上限24%计算的总金额。二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项目,二者不仅可以同时约定,也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对于逾期利息而言,如借款人按期还款,出借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借款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将取得利息存入银行,因而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所以出借人获得逾期利息是合理的。对于违约金而言,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若干其他因素进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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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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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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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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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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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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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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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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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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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2.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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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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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还本付息,随后双方于2015年5月7日达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记入本金共计为130万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变。但是到2016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仍未还本付息。于是,魏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本金13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宋某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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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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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指的是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称“利滚利”。按复利法计息,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次数越多,与单利法计息产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间借贷时非常流行。在传统观念中,复利一般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一提起“利滚利”很多人就会认为是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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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有条件地支持复利,但考虑到后期利息计入本金后可能导致利息过高,因此为民间借贷作出了一个“本息和”的上限规定。根据规定,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超过这个数额部分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总之一句话,不管怎么计算,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不得高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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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记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说新的借款本金为124万元。100万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计算,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4%×2),那么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24万元(148万元-借款本金124万元)。即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依法应返还魏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万元,共计148万元。至于逾期利息,可以1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所以,宋某的抗辩并不成立,而魏某主张的复利只能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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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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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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